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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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關系一次性補償金繳納多少稅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不一定需要繳稅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因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如果解除勞動關系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獲得的一次性補償金的總數額不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法律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第五條第一項
關于解除勞動關系、提前退休、內部退養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政策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他補助費用。
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協解補償金多繳稅 ,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于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復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擴展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可分為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
協議解除,即勞動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而解除。單方解除即亨有單方解除權的當事人以單方意思表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從訂立到履行過程中可以預見的中間環節,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維護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正當權益的重要保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勞動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