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律師解答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根據規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條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中什么是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是對違法進行了行政處罰的決定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1、第一百零七條 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罰款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交通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內容、時間、地點以及處罰機關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2、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擴展資料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
版本修訂
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參考資料來源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百度百科-交通安全法
交通違法告知單和處罰決定書的區別交通違法告知單和處罰決定書的區別只有如下一點:
法律效力:
(1)交通違法告知單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2)處罰決定書是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制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一、根據《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第三章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 ,應當使用道路交通管理執勤執法規范用語口頭告知。適用一般程序處罰的,應當書面告知。
第十一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交通違章行為的,分別處罰,合并執行,并可以使用一張處罰決定書。
第十二條
當事人拒絕接受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的,在處罰決定書或者罰款收據上注明情況,視為送達。
第十三條
適用簡易程序予以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
(二)作出處罰決定后,填寫《公安交通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交付當事人;
(三)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代收罰款機構(以下簡稱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四)需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執行罰款決定的,同時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付當事人。
第十四條
適用一般程序予以處罰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通知當事人按照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罰;
(二)由兩名交通民警以上(含)進行調查。調查時應當詢問當事人、證人,并制作筆錄。被詢問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
(三)書面告知;
(四)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進行復核。復核應當制作文書,由當事人和交通民警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在文書上注明情況;
(五)作出處罰決定的,制作《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六)作出罰款處罰決定的,告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當場收繳罰款的,填寫罰款收據,交付當事人;
(七)作出吊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決定的,收留機動車駕駛證。
擴展資料:
交通違章處理程序
一般程序的情形是:
依照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人作出200元(不含本數)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駕駛證、對單位處以罰款的,應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并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處罰一般程序:
調查取證,告知處罰事情、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作出處罰決定。
1、交通警察在現場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2、交通警察在非現場,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駕駛人處200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
交通違章罰款繳納
1.持《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按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當地各銀行都可交違章罰款,通過自助交電話費的POS機即可。
說明:網上查到違章記錄后,可以等交警局將《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寄給你,也可以自己去各交警大隊或交通監控中心領取。
2.持《違反交通管理罰款收據》、《交通違法行為處罰決定書》(如有暫扣證件的還須攜帶《交通管理暫扣憑證》)及當事人的駕駛證、行駛證到處罰決定交警大隊接受處理。
3. 如違例項目需要吊扣駕駛證的還須按規定吊扣,吊扣駕駛證期滿后憑《吊扣駕駛證執行憑證》取回駕駛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第十九條
對機動車駕駛員違章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一)對非本轄區(以直轄市和地、市范圍為界,下同)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下(含)罰款,由交通民警當場作出處罰決定的;
(二)在邊遠、交通不便地區和高速公路上,對非本轄區過境的機動車駕駛員處以二十元以上罰款,機動車駕駛員向交通違章行為發生地代收機構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機動車駕駛員主動提出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違章處理程序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違章處罰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交通違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