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面積航班延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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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什么是大面積延誤和小面積延誤大面積延誤是指因天氣等原因導致大多數飛機延誤。小面積延誤是指因某架飛機或者某幾架飛機自身等原因而導致大面積航班延誤條件 的延誤
航班正常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提高航班正常率大面積航班延誤條件 ,有效處置航班延誤,提升民航服務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承運人(以下簡稱國內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地面服務代理人、航空銷售代理人、空中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空管部門)、機場公安機關,以及航空油料企業、航空器材企業、航空信息企業等其他服務保障單位在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
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外國承運人航班始發點或者經停點在大面積航班延誤條件 我國境內(不含港澳臺)機場時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及旅客投訴管理方面的活動也適用本規定。
貨郵航班不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大面積航班延誤條件 :
(一)“承運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或者貨物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承運人、港澳臺地區承運人和外國承運人。
(二)“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三)“航班出港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出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四)“航班取消”是指因預計航班延誤而停止飛行計劃或者因延誤而導致停止飛行計劃的情況。
(五)“機上延誤”是指航班飛機關艙門后至起飛前或者降落后至開艙門前,旅客在航空器內等待超過機場規定的地面滑行時間的情況。
(六)“民航行政機關”是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
(七)“大面積航班延誤”是指機場在某一時段內一定數量的進、出港航班延誤或者取消,導致大量旅客滯留的情況。某一機場的大面積航班延誤由機場管理機構根據航班量、機場保障能力等因素確定。第四條 民航局負責對全國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旅客投訴等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對所轄地區的航班正常保障、延誤處置、旅客投訴等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航班正常保障第五條 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管部門、地面服務代理人及其他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分別建立航班正常運行保障制度,保證航班正點運營。
航班正常運行保障制度應當包括航班正常工作的牽頭部門、管理措施、考核制度等內容。第六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獲得的航班時刻運營航班。第七條 承運人應當提高航空器及運行人員的運行能力,充分利用儀表著陸系統或者等效的精密進近和著陸引導系統,積極開展相關新技術的應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運行。第八條 承運人應當合理安排運力和調配機組,減少因自身原因導致航班延誤。第九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設施設備的檢查和維護,保障航站樓、飛行區的設施設備運行正常,減少因設施設備故障導致的航班延誤。第十條 機場管理機構與空管部門應當加強協同,研究優化機坪運行管理,提高地面運行效率,并對所有進出港航班運行進行有效監控。第十一條 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儀表著陸系統或者等效的精密進近和著陸引導系統,積極開展相關新技術的應用,保障航班安全、正常運行。第十二條 地面服務代理人、自營地面服務業務的承運人、代理承運人地面服務業務的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保障業務的實際需求配備足夠數量的運行保障設備和人員。第十三條 空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嚴格執行空管運行工作程序和標準,加快空中流量,保證航班正常。第十四條 空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積極推動新技術應用,提高運行保障能力,保證航班正常。第十五條 空管部門應當加強天氣監測和預報能力建設,按照規定為承運人提供準確的航空氣象服務。第十六條 航空油料企業、航空器材企業、航空信息企業等服務保障單位,應當做好航油供應、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務等工作,減少因自身原因影響航班正常。第三章 延誤處置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十七條 承運人應當制定并公布運輸總條件,明確航班出港延誤及取消后的旅客服務內容,并在購票環節中明確告知旅客。
國內承運人的運輸總條件中應當包括是否對航班延誤進行補償;若給予補償,應當明確補償條件、標準和方式等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