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應當承擔包括:
(一)民事賠償責任優先。
違反《食品安全法》,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先行賠付。
1.消費者有選擇權: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
2.最先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單位要先行賠付: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三)懲罰性賠償。
最能體現《食品安全法》嚴格的便是對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第二款對懲罰性賠償進行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了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該條對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理解:
1.適用前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不要求造成死傷殘的后果。
2.賠償數額:損失+10倍價款或3倍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3.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該瑕疵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無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以下三種情形為由進行抗辯,不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抗辯無效:
1.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食品、藥品雖在銷售前取得檢驗合格證明,且食用或者使用時尚在保質期內,但經檢驗確認產品不合格,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該食品、藥品具有檢驗合格證明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法律責任如何定論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法律責任定論方法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
以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十三款來定論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處罰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
拒不改正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原文如下:
第一百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四)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九)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簽等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十)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并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十一)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十三)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制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擴展資料:
新食品安全法亮點解讀:
(一)建立最嚴監管制度
1、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安全監管機構。終結了“九龍治水”的食品安全分段監管模式,從法律上明確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統一監管。
2、建立最嚴格的全過程的監管制度。新法對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和食用農產品銷售等環節,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監管以及網絡食品交易等新興業態等進行了細化和完善。
3、更加突出預防為主、風險防范。新法進一步完善了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制度,增設了責任約談、風險分級管理等重點制度。
4、建立最嚴格的標準。新法明確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參與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工作,加強了標準制定與標準執行的銜接。
5、對特殊食品實行嚴格監管。新法明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產品配方實行注冊制度。
6、加強對農藥的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鼓勵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藥,特別強調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瓜果、蔬菜、茶葉、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7、加強風險評估管理。新法明確規定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必須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8、建立最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新法從民事和刑事等方面強化了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二)設置罰則確保“重典治亂”
1、強化刑事責任追究。新法對違法行為的查處上做了一個很大改革,即首先要求執法部門對違法行為進行一個判斷,如果構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門進行偵查,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才是由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行政處罰。
此外還規定,行為人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則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2、增設了行政拘留。新法對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經營病死畜禽、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等嚴重行為增設拘留行政處罰。
3、大幅提高了罰款額度。比如,對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等性質惡劣的違法行為,現行食品安全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新法規定最高可以處罰貨值金額30倍的罰款。
4、對重復違法行為加大處罰。新法規定,行為人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法受到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給予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的處罰。
5、非法提供場所增設罰則。為了加強源頭監管、全程監管,新法對明知從事無證生產經營或者從事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等違法行為,仍然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的行為,規定最高處以10萬元罰款。
6、強化民事責任追究。新法增設首負責任制,要求接到消費者賠償請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同時消費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10倍價款或者3倍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此外,新法還強化了民事連帶責任,規定對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能履行法定義務、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論證結論,使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與相關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三)規定食品安全社會共治
1、行業協會要當好引導者。新法明確,食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和獎懲機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等服務,引導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
2、消費者協會要當好監督者。新法明確,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進行社會監督。
3、舉報者有獎還受保護。新法規定,對查證屬實的舉報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政府和監管部門要予以保密。同時,參照國外的“吹哨人”制度和公益告發制度,明確規定企業不得通過解除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等方式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對內部舉報人給予特別保護。
4、新聞媒體要當好公益宣傳員。新法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并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同時,規定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四)強化互聯網食品交易監管
1、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一般性義務,即要對入網經營者實名登記,要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2、明確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管理義務,即要對依法取得許可證才能經營的食品經營者許可證進行審查,特別是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的服務。
3、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包括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的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如果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提供者對入網的食品經營者真實姓名、名稱、地址和有效方式不能提供的,
要由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生產者進行追償,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提供者如果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
(五)強化企業主體責任
1、要求健全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加強對其培訓和考核。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強化生產經營過程的風險控制。提出要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加強風險控制,要求食品生產企業建立并實施原輔料、關鍵環節、檢驗檢測、運輸等風險控制體系。
3、增設食品安全自查和報告制度。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要定期檢查評價食品安全狀況;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整改措施;有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并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六)強化地方政府屬地管理責任
1、強化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針對一些地方不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監管能力不足的問題,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提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列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加強食品安全監管能力建設。
2、實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上級人民政府要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做出評議和考核。
3、強化對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監管。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省級人大或省級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配套具體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作出規定。
4、強化責任追究。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強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責任追究,要求對不依法報告、處置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進行整治,未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等情形,設立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5]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食品安全法
作為食品經營第一責任人,要承擔什么法律風險和后果根據國家食藥總局2015.10.1實施的《食品安全法》法律責任章節的規定,食品經營第一責任人及其他責任人需承擔以下法律風險和后果: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第一百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并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對食品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開除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食品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并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準文件,并向社會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四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或者發布未取得批準文件、廣告內容與批準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設計、制作、發布虛假食品廣告,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并向社會公布;仍然銷售該食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四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媒體編造、散布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第一百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
(三)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未確定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未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制;
(二)未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或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規定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
第一百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主要負責人還應當引咎辭職:
(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
(二)未按規定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未及時處理,造成事故擴大或者蔓延;
(三)經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不安全結論后,未及時采取相應措施,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不良社會影響;
(四)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準予許可;
(五)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質量監督、農業行政等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獲知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或者未按規定相互通報;
(二)未按規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三)不履行法定職責,對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不配合,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一百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違法實施檢查、強制等執法措施,給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指什么想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什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在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擴展資料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依法對技術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技術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法律分析:食品安全法一百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可以向經營者或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且被要求賠償損失的生產經營者不管是否有責任都應先行賠付、不能推諉,但賠償后對可歸責者有追償權;第二款規定了消費者對前述生產經營者除主張賠償損失外還可要求懲罰性賠償,即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若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同時也指出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生產經營者不必支付賠償金。食品安全法司法解釋行政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八條進一步明確為,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致使消費者遭受人身損害的,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 民事責任:經營者應當賠償消費者因食用過期食品而遭受的損失;除賠償損失外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消費者還可以要求支付十倍食品價款的賠償金。
2、行政責任: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及過期食品,并給予罰款處罰,并可吊銷營業執照。
3、刑事責任:故意銷售過期食品,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食品藥品首付責任制 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監督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