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1、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或者沒有依據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2、 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侵權的懲罰性賠償: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3、侵害 知識產權 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產品缺陷懲罰性賠償標準是什么?; 1、國家法制的統一 《侵權責任法》中關于產品責任的規定與《食品安全法》中關于食品責任的規定之間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消費者可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侵權責任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數額規定為“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為統一一般法與特別法,可考慮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考慮到前述《食品安全法》確定的懲罰性賠償基數不盡合理的原因,可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和《食品安全法》系規定侵權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系規定合同領域民事責任的法律。兩者在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上應協調。如果將《侵權責任法》中“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解釋為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與《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不沖突,能妥善解決法律之間的協調問題。 2、國家整體及各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雖國家整體實力較強,但人均GDP還較低,整體經濟發展水平不高,發展方式粗放,企業抗風險能力較弱。同時,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差距和城鄉差距都較大。這些因素決定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了法官不宜確定過高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但司法解釋規定“不超過被侵權人實際損失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不意味著法官就要按最高數額判罰,而只是為不同侵權情形預留空間,法官還是要根據各種因素綜合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 3、大多數國家懲罰性賠償的數額標準 當前,美日歐與我國貿易量在我國對外貿易量排名中處于較前位置,我國消費者購買美日歐的產品相對較多。而我國的懲罰性賠償無論是適用范圍,還是賠償數額都遠低于美日歐的標準,為維護我國消費者的利益,制裁國外生產者的傲慢,我國懲罰性賠償應設定較高的賠償數額,從而遏制國外生產者對我國消費者的不法產品侵權行為。 4、被侵權人的訴訟成本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遭受的實際損害數額不高,而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所獲得的利益巨大。對于侵權人的行為,一方面受害人很難對因果關系進行證明,因而很難勝訴;另一方面,由于實際損失很小,受害人獲得的實際補償金也許不能沖抵其提起訴訟的費用,從而不愿提起訴訟。這樣就難以達到制裁侵權人和遏制不法行為的目的。為鼓勵受害人為獲得賠償金而提起訴訟,可考慮設定應支付的懲罰性賠償金最低數額。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可規定最低數額為500—2000元不等,然后由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具體的最低數額。 5、侵權行為社會危害程度 如前所述,懲罰性賠償是一個帶有公權參與色彩的民事救濟手段,它關注第三人和社會。這就使懲罰性賠償具有協助執法機構執法,完善社會管理機制的功能,進而填補民法、刑法二元分割造成的法律調整的“相對空白”,制裁那些不構成犯罪但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不法行為。在制裁這種帶有“犯罪”性質的不法行為時,不法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自然就是確定懲罰嚴厲程度的參考因素,即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參考因素。
產品質量法懲罰性賠償標準中國《 產品質量法 》分別對產品瑕疵和產品缺陷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該法第28條是對產品瑕疵擔保責任作出規定。第29條至第34條是對產品缺陷賠償責任作出規定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這幾條規定“實際上相當于國外的一部產品責任法”。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受害人傷害和(或)財產損失的,損害賠償包括人身和 財產損害賠償 。造成人身傷害的,侵害人應當賠償 醫療費 、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以及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用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 喪葬費 、撫恤費、死者生前 撫養 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造成財產損失的,侵害人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產品責任懲罰性賠償 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也應賠償。但法律未對“其他重大損失”作出解釋。“其他重大損失”是指其他經濟方面的損失,包括可得到利益的損失。對于受害人由此受到的 精神損害 的賠償問題,《產品質量法》未作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出現了這類案例。 可見,對用于個人使用或消費的財產因缺陷產品致損,受害人可獲得賠償,但排除商業性損失的賠償,這是各國以及國際產品責任立法的共同之處。對于 人身損害賠償 ,各國立法和國際產品責任立法均作出規定。對于 精神損害賠償 ,各國的立法不盡一致。 關于賠償數額中國的《產品質量法》未對賠償限額作出規定。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產品責任案件的賠償數額比較少,因而暫不存在數額驚人以致影響經濟發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