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食品安全法損失三倍賠償金詳細見第148條規定: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的食品受到損害的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請問《食品安全法》96條中的賠償損失僅指人身傷害嗎?不是僅指人身傷害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應當還有財產或其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他傷害?!妒称钒踩ā返诰攀鶙l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如有參考作用請采納)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是不是一定要受到損害才可以申請賠償損失不一定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認定。雖然在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標準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但是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仍建議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與商家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向當地市場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十倍賠償不以受到人身損害為前提。例如,在(2018)閩01民終4450號案中,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關于消費者主張十倍賠償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是否應以損害結果為要件問題。該條第一款與第二款系分別對“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兩種不同情形下,消費者權利主張及選擇的規定,二者并非遞進關系。第一款規定的是補償性民事責任,即生產者或銷售者違法給消費者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或其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他損失的責任,而第二款既有補償性民事責任,也有懲罰性民事責任。食品安全法屬于特別法,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原則的規定,當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張懲罰性賠償責任時,其權利依據應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故該條款規定的懲罰性賠償責任不屬于特殊的產品責任,不應以損害結果為責任承擔的構成要件。在(2021)津0112民初8923號案中,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該法律規定的損失,并不限于人身健康損失,購買貨物的費用可以計算為財產損失。但是,亦有法院對此持相反的觀點,認為菜品中有異物并未違反食品安全標準,且人身未遭受實際損害,不能獲得十倍賠償。例如,在(2017)滬01民終10698號案中,一審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菜品中雖發現異物,但并非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且倪某亦未提供證據表明其人身遭受實際的損害,故倪某要求賠償十倍貨款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二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支付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上訴人并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存在前述情形,本案爭議不存在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事實依據和法定條件,故本院對其主張難以采信。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新食安法規定,遇不安全食品,最低賠償額是多少新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如果因為不安全食品造成他人人身損害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的情況發生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或者有財產損失或者有其他損害后果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的,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或者生產商主張賠償,賠償根據損失食品安全里的損失 的大小來確定,同時還可以向其主張貨值金額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款。因此沒有最低賠償的說法,主要是根據造成的損失來賠償。
法律分析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食品安全法規定,如果消費者遇到不安全食品,造成了人身或者財產或者有其他損害后果的,食品經營者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款在法律中并沒有規定,因此食品不安全引發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失是不確定的,有可能是惡心嘔吐,有可能是腹瀉,有可能是食品中毒,對應的損失根據造成的損害后果不同而又不同的賠償責任。除了基本的賠償責任之外,消費者如果因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傷害,還可以要求生產商或者經營者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為價款的十倍或者是造成損失的三倍賠償金,如果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如果因為不符合安全食品標準的食品被相關管理部門查獲的,還需要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措施不限于罰款、停業整頓、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許可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費者承諾的,應當履行其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