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一、 公司裁員 賠償標準 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三)規定:“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于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經濟性裁員主要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員后,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 失業保險 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另外對于公司裁員的對象,也不是說可以隨心所欲的想裁減誰就可以的,在這方面法律上也是有嚴格的要求。
公司裁員賠償的標準怎么規定的一、 公司裁員 賠償的標準怎么規定的 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于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企業該如何合法裁員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 解除勞動合同 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 經濟補償金 ,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三、企業裁員法定條件 企業在兩種情況下可以裁減人員:一種情況是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另一種情況是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此外,企業裁減人員,還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和有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企業只有具備了法定條件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裁減人員才是合法的,以裁減人員的方式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才是有效的。 企業想要裁員也不是隨隨便便就可以的,按照規定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那么才是合法的裁員,不然的話提前與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這就屬于違法行為。而被裁減的員工,企業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上文就裁員的補償標準進行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企業裁員有哪些賠償標準企業裁員有哪些賠償標準
現在是個瞬息萬變的時代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什么東西都在向前發展進步,俗話說適者生存,不適者淘汰出局,這個是殘酷的事實,尤其在競爭激烈的社會更是會有裁員的做法,下面是公司裁員賠償政策 我分享的是企業裁員有哪些賠償標準,快來看看吧!
一、公司裁員補償標準有哪些
1、公司合法裁員:如果是用人單位合法裁員的,則用人單位應該按職工在本單位的工傷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2、公司違法裁員:單位違法裁員的,則屬于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裁員補償金要交稅嗎
1、裁員經濟補償金,達到法定征稅標準的,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2、用人單位裁員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代繳。
3、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三、裁員補償金計算方法
1、裁員補償金計算辦法: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