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首先要確認是否是醫療事故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否則都是空談。如果確認醫生有過錯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則承擔賠償和刑事責任(嚴重性)和行政責任(執照吊銷之類?。?/p>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按二十年計算。而除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了這個死亡賠償金的賠付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還要賠償的包括喪葬費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這個費用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此當醫療事故出現死亡結果的時候,應該根據上述標準來進行賠償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需要賠償哪些費用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1、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2、死亡賠償金(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2)六十周歲以上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的,按五年計算。3、其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他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賠償標準: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2)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3)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第二十四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第二十六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
醫院治病耽誤病情致人死亡算不算醫療事故?屬于一級甲等醫療事故。去市衛生局申請鑒定。帶上以下證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醫療機構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記錄、死亡病例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會診意見、上級醫師查房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等病歷資料原件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
(三)搶救急?;颊呓o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在規定時間內補記的病歷資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輸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藥物等實物,或者依法具有檢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這些物品、實物作出的檢驗報告;
(五)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在醫療機構建有病歷檔案的門診、急診患者,其病歷資料由醫療機構提供;沒有在醫療機構建立病歷檔案的,由患者提供。
醫患雙方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交相關材料。醫療機構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供相關材料,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責任。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發生醫療事故 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訴訟 。 確定具體賠償數額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 (1) 醫療事故等級 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 (2) 醫療過失行為 在 醫療事故損害 后果中的責任程度給人提供醫療幫助致人死亡 ; (3)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