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的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執勤民警應當場進行調解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由當事人簽名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交付當事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并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到底是怎么回事;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根據不同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的情況、事故類型,有這幾類處理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程序處理。
在實踐中,有80%的交通事故都適用于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下面我們看看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么回事?
一、哪些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僅造成人員輕微傷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注: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處理簡易程序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不能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1、交警到達現場后,對現場拍照固定現場證據后,首先要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撤離現場后,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會現場調解并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時,或達成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簡易事故處理流程到此就走完了。當事人接下來就要找保險公司定損、修車、理賠等后續流程。)
4、當事人有這三類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當事人有上述情況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認定書上記錄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調解的一般程序,簡易程序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一般程序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了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對交通事故進行調解。
第一,應當與當事人約定調解的時間、地點,并于調解時間3日前通知當事人。調解的時間地點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與各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能在預定的時間參加調解,可以在預定的調解時間前一日通知承辦調解的交通警察,請求變更調解時間。由承辦調解案件的交通警察再與其他當事人協商確定一個新的調解時間。但新的調解時間必須在調解規定的10天時間限定之內。
第二,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調解。通知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采用口頭形式的要計入調解筆錄,損害賠償的調解參加人包括: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交通事故傷亡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人員。其中委托代理人參加調解必須向辦案人員出具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調解參加人必須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之后才能參加調解,且一方人數不得超過3人。
第三,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進行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第四,公開公正地進行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一般采用公開的方式進行,允許他人旁聽,但當事人要求不公開的,不應當公開進行。為了保證調解的公正性,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派2名警察主持調解。同時,調解還要遵守下列程序性規定:
(1)介紹交通事故的基本情況;
(2)宣讀交通事故認定書;
(3)分析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4)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當事人的責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分擔的數額;
(5)確定賠償方式,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二、交通事故調解的簡易程序是什么
簡易調解程序與一般程序的區別在于簡易程序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會采用簡易程序處理的情況有兩種:
1、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或者是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基本事實清楚的,如果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及時撤離現場,或當事人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
交通事故如何協商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隨著車輛的增多,道路交通事故也有逐年遞增的趨勢。
2005年9月1日,《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規定》開始實施,當事人對可以自行協商解決、無須報警的交通事故,可按以下方式解決。
首先,各方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基本事實清楚的,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
其次,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時,應立即將事故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設置警告標志,夜間還須開啟示寬燈和尾燈。在高速公路上,移至就近的服務區、應急車道內或者硬路肩上;在城市快速路上,移至就近的應急車道內或者輔路的非機動車道內;在其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他道路上,移至就近的非機動車道或者人行道上。
第三、填寫《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交通事故協議書》,沒有《協議書》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記錄的方式,將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記錄下來,各方當事人簽字后,共同到責任方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手續。
第四,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可以共同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如何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按照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我國相關法律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的規定事故簡易程序后協商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的行駛途中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下列交通事故可以按照簡易程序處理: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者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一)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條件1、當事人不撤離現場的:(1)交通警察記錄交通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由當事人簽名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2)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3)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2、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協商損失賠償未達成協議報警的:(1)當事人向交通警察供有當事人簽名的交通事故文字記錄材料;(2)交通警察予以記錄,由當事人簽名,并根據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制作事故認定書。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進行調解,并在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案,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二)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時限符合以上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條件的情況,須當場作出事故認定或者調解處理。(三)進行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標準1、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第2款、第3款規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不即行撤離現場或當事人自行撤離現場后,經協商未達成協議的;2、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傷情輕微,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但是對賠償有爭議的。熱門推薦:交通事故處理程序交通事故案例最新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