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 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不同的情況、事故類型,有這幾類處理方式:當事人自行協商、簡易程序處理、一般程序處理。
在實踐中,有80%的交通事故都適用于當事人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序處理。下面我們看看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么回事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
一、哪些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于僅造成人員輕微傷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或者有下列情形的財產損失事故,可以用簡易程序處理:
1、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
2、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3、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
4、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
5、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
6、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7、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注:一名交通警察就可以處理簡易程序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不能用簡易程序。
二、簡易程序處理的流程是什么?
1、交警到達現場后,對現場拍照固定現場證據后,首先要撤離事故現場、恢復交通。
2、撤離現場后,交警根據現場證據和當事人、證人敘述,認定事故責任,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由當事人簽名。
3、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警會現場調解并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交付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時,或達成后當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簡易事故處理流程到此就走完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了。當事人接下來就要找保險公司定損、修車、理賠等后續流程。)
4、當事人有這三類情況時不適用調解:(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2)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3)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5、當事人有上述情況時,交警會在簡易程序認定書上記錄后,將認定書交付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什么是交通事故簡易程序處理按照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的交通事故情形可以包括以下一些:
1、僅造成當事人輕微傷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輕微傷依據《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執行2、僅造成財產損失的以下案件3、以下情況可由交警一人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但不是必須適用,有交通肇事嫌疑的交通事故不適用簡易程序:
(1)對事故事實以及成因有爭議或是對之無爭議但不能達成和解協議(2)因無牌照、無檢驗合格或保險標志而發生交通事故的(3)運載危險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車輛導致的交通事故(4)與公共設施、建筑物等設施發生交通事故的,也即車輛單方發生交通事故(5)駕駛員沒有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交通事故(6)對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累精神藥品或是麻醉藥品可能的駕駛員造成的交通事故(7)對事故后當事人無法移動自身車輛的交通事故。
適用簡易程序的交警在了解情況后,可以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也可以自事故發生當日之后的十日內出具。如果各方當事人請求調解彼此之間的賠償糾紛的,交警也可以現場調解,并把調解結果記錄在事故認定書上。調解自愿,當出現不愿意調解、當事人對認定書有異議或是拒絕在認定書上簽字的情況時,不能調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應當及時趕赴現場,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對屬于前款規定情況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并當場出具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勘驗、檢查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勘查現場工作規范進行。現場勘查完畢,應當組織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交通事故處理的簡易程序是怎樣的 一般程序是怎樣的1.處理交通事故的簡單程序是什么?
(一)案情簡單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僅造成車輛損壞或者人員輕傷的輕微、一般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和責任沒有爭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2)執勤民警使用《快速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處理的交通事故,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3)當事人根據事故現場快速處理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理現場后,經事故部門(小組)確認,可適用簡易程序。
二、交通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對于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他交通事故,以及當事人不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交通事故,應當適用普通程序處理事故現場。
(1)交通事故調查取證的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接受訊問,如實回答。證人接受詢問時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因檢驗鑒定需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交通事故車輛、嫌疑車輛、車輛號牌和當事人的駕駛證,并出具《暫扣憑證》。僅造成車、物損失的交通事故,不得暫扣無責任方的事故車輛。收集、提取交通事故現場的痕跡、物證,按照交通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可以按照規定檢驗交通事故的尸體。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標準評定傷殘等級。
(2)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規定:
公安機關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應當根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法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認定交通事故的責任。
無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
1.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全部責任。
2.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不報案或者不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負全部責任。
3.當事人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者未及時報案,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負同等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承擔次要責任。
交通責任認定完成后,應當制作責任認定書,按規定公告并送達當事人。
(三)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規定: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責任認定書后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
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應當攜帶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決定書,提交書面申請或者填寫《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申請書》。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重新認定申請后30日內,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
(4)對事故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事故責任,按照有關規定給予事故當事人行政處罰,并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權利。被處罰人可以進行陳述和申辯。當事人對處罰有異議的,應當申請復議或者聽證。被處罰人仍不服復查或聽證的,可依法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5)《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規定》
辦案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對事故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和調解。經調解,當事人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經過兩次調解,雙方未能就損害賠償達成協議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將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6)交通逃逸事故的追查
交通逃逸事故發生后,受害人或者證人應當記住肇事逃逸車輛的車號、型號、顏色和逃逸方向,并立即撥打“122”或者向附近的巡警和執勤民警報告。
@2019
交通事故處理簡易程序是什么1、固定現場證據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2、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3、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4、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進行當初調解。法律依據交通事故什么是簡易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