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我們這里一畝4萬煙臺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濟南等三市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批復 二00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魯價費發〔2008〕178號 濟南、濟寧、德州市物價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你們關于調整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請示均收悉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現批復如下: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征地年產值和補償標準的通知》(魯政辦發〔2004〕51號)規定,同意你們上報的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在國家征地拆遷過程中,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補償,切實保護農民的切身利益。 本批復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濟南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2、濟寧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3、德州市征地地面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 序號 名稱 類別規格 補償標準 備注 1 房屋 鋼混結構:主體承重為鋼結構或砼結構,主要指框架結構的大跨度廠房或多層樓房。 750-1100元/㎡ 1. 附屬物中的簡易棚、屋補償標準為 100元/平方米。 2. 建筑正規的大門參照房屋結構套用補償標準。 3. 全封閉的前出廈按建筑面積的 80%計算,有柱子未封閉的前出廈按建筑面積的40%計算。 磚混結構(樓房):磚墻承重,現澆或預制板保溫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樓房。 600-900元/㎡ 磚混結構(平房):磚墻承重,現澆或預制板保溫防水屋面,水泥或其他硬化地面的平房, 檐高不低于 2.5米。 450-600元/㎡ 磚木結構(平房):規則的石角,磚墻或石墻承重,符合規格的木屋架,木(預制)檁條,瓦屋面,外墻扦縫(抹灰),檐高不低于2.5米。 450-500元/㎡ 簡易結構:承重墻土坯、磚頭、條磚混砌、碎石等,不規則木梁檁、瓦屋面,兩面借墻或檐高低于2.5米 200-250元/㎡ 2 圍墻 亂石基磚墻高2.5m 以上 120-150元/m 亂石基磚墻高2-2.5m 90-130元/m 亂石基磚墻高 1-2m 80-120元/m 亂石基土坯墻高 1.5-2.5m 50-70元/m 3 畜禽舍 磚混結構 80-240元/㎡ 舊料歸原主 簡易結構 60-90元/㎡ 4 遷墳 棺木、拾骨、骨灰盒 650元/座 少數民族按其殯葬習慣和特點補償標準為650-2000元/座 5 溫室 鋼、砼骨架、玻璃頂 80-120元/㎡ 舊料歸原主 鋼、砼骨架、塑料薄膜棚頂 40-70元/㎡ 簡易塑料薄膜棚頂 20-40元/㎡ 6 小橋 鋼筋混凝土矩形板橋 1200-1800元/㎡ 按橋面面積計算 平坦石拱橋 1000-1600元/㎡ 石拱橋 1700-2800元/㎡ 簡易小橋 600-900元/㎡ 7 涵洞 石蓋板涵跨徑 1-2m 500-900元/m 石拱涵跨徑1-2m 800-1200元/m 石拱涵跨徑2-4m 1000-2200元/m 鋼筋混凝土圓管涵跨徑1-2m 1000-1800元/m 鋼筋混凝土蓋板涵跨徑1.5-3m 800-1600元/m 鋼筋混凝土蓋板涵跨徑3-4m 1200-2400元/m 8 臺田 石堰 1m 以上,40-70元/m;1m 以下,20-40 元/m 9 水渠 水池 土筑水渠、水池 10-20元/立方米 1. 不包括田間毛渠。 2. 按挖方體積計算。 石砌水渠、水池 40-60元/立方米 磚砌水渠、水池 50-80元/立方米 10 地面 水泥地面 20-30元/㎡ 花磚地面 15-20元/㎡ 水泥路面 40-60元/㎡ 11 水井 手壓井 300元/眼 機井按井深分段計算補償 土井:直徑1.2m 100-140元/m 磚井(包括亂石井) 深5-10m直徑1.5m 深10-20m直徑2.5m 3000-4000元/口4000-6000元/口 下管井 450元/m 機井:深20-50m 200-260元/m 機井:深50-100m 240-320元/m 機井:深100-250m 300-400元/m 機井:深250m以上 400-600元/m 12 喬木 胸徑小于 5cm(幼樹, 松柏樹小于 3cm) 2-6元/棵 樹歸原主 胸徑5-10cm(松柏樹3-6cm) 20-40元/棵 胸徑10-20cm(松柏樹6-10cm) 40-50元/棵 胸徑大于20cm(松柏樹10cm以上)成材料 50-60元/棵 13 灌木 一年生以內 5-8元/墩 1. 每墩出條數按10-20根計算。 2. 觀賞經濟類可提高40-60%。 一年生以上 6-10元/墩 14 苗圃 3年內下(移栽,下同) 1500-2500元/畝 花卉苗圃可上浮30% 3-5年 2500-5000元/畝 5年以上 5000-8000元/畝 15 葡萄園 幼齡 區分生長期10-50元/棵 1.科學密植,每畝不得超過 305棵。2.樹歸原主。 初果期 盛果期 16 果樹 苗木 2-4元/棵 1. 包括蘋果、杏、桃、梨、棗、柿、山楂、櫻桃、板栗等。 2. 果樹根據科學合理栽植的原則,每畝不得超過120棵。 3. 樹歸原主。 幼齡期(區分樹種) 20-40元/棵 初果期(區分樹種) 160-260元/棵 盛果期(區分樹種) 300-600元/棵 衰老期(區分樹種) 120-260元/棵 17 淡水 養殖 魚塘 6000-15000元/畝 含土石方及魚苗損失費,魚歸原主 藕塘 4000-10000元/畝 含土石方及藕秧損失費,藕歸原主 18 電力通訊線路 低壓線路帶線 1300元/桿 包括電線等材料、損失及拆建工費 通訊廣播線路 1300元/桿 19 磚窯 18、20、22、32門輪窯 8000-12000元/門 報廢的按照50%補償 老式土窯 15000-26000元/座 報廢的按照50%補償 只要戶口在本村都應該享受
誰能找到《大連瓦房店太平灣臨港工業區征地征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的附件。注意是附件。大連瓦房店太平灣臨港工業區征地征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海域使用管理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規范征地征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土地和海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進行征地征海過程中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委會成立征地征海補償安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總體負責組織和協調工作。土地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地征海的監督管理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征地征海的補償和安置工作。管委會各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能配合做好征地征海工作。具體職責分工見附件一。
第二章 征地補償項目和標準
第四條 征地補償項目包括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房屋補償費、地上構筑物和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
第五條 具有征地區域內農業戶口的人員享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每人18萬元(其中土地補償費5萬元,安置補助費13萬元)。征地前參與家庭聯產承包且具有征地區域內非農業戶口的人員(有固定收入、穩定就業和社會保障人員除外)只享受安置補助費份額。
第六條 具有房屋產權執照(含具有合法審批手續,以下簡稱有照房屋)的私人住宅、集體用房、辦公用房,經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后,按附件二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實際測量建筑面積小于房屋產權執照登記面積,按實際面積予以補償。實際測量建筑面積大于房屋產權執照登記面積,按登記的建筑面積予以補償,超出面積已經執法部門罰款處理的,按有照房屋標準補償;未經執法部門罰款處理的,按有照房屋標準的50%予以補償。
在批準的宅基地范圍內自建無房屋產權執照的房屋及集體自建無房屋產權執照的房屋,按有照房屋同類標準的30%予以補償。
在宅基地范圍以外自建的無照房屋,按有照房屋同類標準的20%予以補償。
違章搶建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地上構筑物按附件三標準予以補償。農業生產設施根據實際材料和使用面積按附件四標準予以補償。看護房補償按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執行。
第八條 正常管理的蘋果、梨、櫻桃、桃、杏、李、山楂等喬木果樹每畝栽植數量不超過166株(株行距2m×2m);葡萄等藤木果樹每畝栽植數量不得超過1334株(株行距0.5m×1m)。超過規定數量的,按規定最大數量計算;未超過規定數量的,以實際數量計算。棄管撂荒的,按大田作物青苗補償標準補償。果樹和苗木按附件五、六標準予以補償。
第九條 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樹木補償標準見附件七。青苗補償費標準見附件八。
對非家庭承包范圍內的土地,現承包者只享受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新投入部分的補償。
第三章 征海補償項目和標準
第十條 征海補償項目包括:港圈養殖、開放式養殖、育苗室、為養殖服務的設施等。
第十一條 海域屬于國家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權的,依據海域使用權證書核準的項目、面積、使用年限給予相應的補償。
未經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海域,或海域使用期限屆滿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不予補償。
海域補償,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海域使用合法性,補償兌現后,依法收回并注銷所有相關許可證件。
第十二條 港圈養殖補償:采取以畝為補償計量單位,養殖物按照水生物正常生長畝產量,一次性作價,圈壩由有資質評估機構依據附件九的標準評估補償;圈壩動遷補償年限,自簽訂補償協議之日起,至海域使用權證書核準的終止日期,年限不足15年的,按補償標準乘以補償年限除以15的公式計算。
開放式養殖(海參、貝類養殖等)補償:采取以畝為補償計量單位,由有資質評估機構據實評估予以補償。看護房可按第六條四款規定執行。
育苗室補償:有審批手續的,實際測量面積小于審批面積的,依據附件九的標準按實際面積補償;實際測量面積大于審批面積的超出部分按50%補償;無批準手續的,按實際測量面積的50%補償。養殖物采取以水體(立方米)為補償計量單位,根據每立方水體正常出苗量一次性作價,按附件九的標準補償。
為養殖服務的設施補償:從其第十五條二、三款規定由有資質評估機構據實評估補償。
第十三條 承包集體港圈,現經營者得補償70%,集體得30%;承包集體鹽場,蝦圈改成參圈的,現經營者得補償80%,集體得20%;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四章 企業補償項目和標準
第十四條 企業補償項目包括:廠房補償費、機器設備搬遷補助費、動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不動產設施補助費。
第十五條 有照廠房經評估機構評估,按附件二標準予以補償。無照廠房按有照廠房50%予以補償。產權制度改革時由集體出售的房屋按有照房屋進行補償。企業動遷后,可按第三十條規定申請安置。
機器設備及廠區為生產配套的設施,由動遷企業自行搬運,搬運費由有資質中介結構評估核算后,予以適當補助。
對企業不動產設施,拆除搬遷無法恢復使用的,由有資質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后,予以適當補償。
第十六條 公建用房(行政辦公、商業、金融業、文化娛樂、醫療衛生、教育科研等)按照房屋使用性質和實際使用面積確定補償標準。
屬于住宅用房或自建的無照房屋,按照第六條規定予以補償。
屬于經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公建用房,按照評估機構評估價格予以補償(扣除需繳納的征地費用)。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地塊,并規劃有公建用房的,可選擇還面積的方式予以補償。
第十七條 對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企業,按照不同的土地使用性質進行補償。
出讓土地,依據受讓者原地類按現在標準補償征地發生的征地費用;依據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按現在標準補償剩余出讓年限土地使用權價格。
劃撥、承租土地,依據征地時原地類按現在標準補償征地者征地發生費用。
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指揮部批準執行。
第五章 漁船網具補償項目和標準
第十八條 漁船、網具補償項目包括:漁船補償費、網具補償費、漁網房補償費、轉港生產補助費等。
第十九條 漁船網具補償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1、漁船網具被補償后,全部由指揮部收購,捕撈許可證注銷,終止捕撈生產;2、具有轉港生產能力的作業漁船保留船網指標,獲得轉港補助費后,撤出作業海域轉港生產。
第二十條 漁船評估補償。依據產權所有人的《海洋捕撈許可證》批準的功率,根據船體質量及主尺度、主機新舊程度及推進方式、助漁導航配備數量及產品質量,由有資質中介評估機構評估后,按附件十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網具評估補償。依據產權所有人的《海洋捕撈許可證》核定的作業類型內容確認,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刺網類作業網具,評估最多不得超過其中的兩種;張網類作業網具,評估核定為其中的一種。各作業類型按實際使用網具據實評估。
持有《海洋捕撈許可證》的產權所有人,能夠提供前三年任何一年的海蜇專項捕撈許可證或繳納海蜇資源保護費憑證原件的,允許將海蜇網具納入評估范圍。
納入評估補償的網具,依據產權所有人的《海洋捕撈許可證》核定的數量,按照船舶功率和船舶承載能力測定,但最多不得超過最高控制標準,具體補償標準見附件十。
對《海洋捕撈許可證》核定作業類型不相符的漁船,違規從事生產已被漁政執法部門罰款處理的,經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周邊漁船漁民證實后,按實際作業類型標準予以補償。
第二十二條 申請轉港生產漁船,轉港補助費依照《海洋捕撈許可證》批準的功率,每馬力補助2500元。
轉港生產漁船獲得補助費后,自行轉港至長興島和交流島以外海域漁港從事漁業生產。
第二十三條 漁網房依據建筑面積,有審批手續的,按附件二標準予以補償;無審批手續的,按上述標準的50%補償。
水產品晾曬所用的水泥場地,按每平方米20元補償。
第二十四條 列入動遷補償和轉港補助的漁船,必須持有有效《海洋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漁業輔助船必須持有有效《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檢驗證書》;無審批手續的漁船不予補償或轉港補助。
漁船網具補償后,持有的有效證件由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收繳注銷,漁船網具交由指揮部處理。
臨時在征用區域停泊或在其近岸生產的外地漁船,不在評估補償范圍之內,須自動撤回漁船原籍所在地。
第六章 安置內容
第二十五條 征地征海區域內的居住人口和企業均為安置對象。主要包括:
1、區內農業人口;
2、區內非農業人口(工業區成立以后由外地遷移的人口除外);
3、外地在區內有住宅房屋的人口;
4、區內工商企業。
第二十六條 居民安置,以戶為單位,采取區內安置和區外安置兩種方式,自主選擇。
申請在區外安置的居民,每人增發搬遷補助費10,000元。
申請在區內安置的居民,采取住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方式,自主選擇,每戶只能選擇一種安置方式。
第二十七條 選擇住房安置的,由指揮部統一規劃建設安置用住宅房,居民可自行購買。
按建筑面積計算,房價分為優惠價、成本價、安置價三種。原則上優惠價、成本價、安置價比為1:1.5:2.5。每年年初,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根據市場情況進行評估,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
第二十八條 住房安置依據戶口的性質,以戶為單位,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
是區內戶口的,每人最多允許以優惠價購買30平方米面積;每戶最多允許以成本價購買30平方米面積,作為住宅結構補差;超出面積部分按安置價購買。
是外地在區內有住宅房屋的人口,每人最多允許以成本價購買30平方米面積;超出面積部分按安置價購買;每戶以常住戶口為準,不得超過3人,超過3人的以3人計算。
第二十九條 選擇貨幣安置的,按照每人30平方米的標準,以安置價格予以貨幣補償;是區內戶口的,每人增加10平方米。是外地在區內有住宅房屋的,每戶以常住戶口為準,不得超過3人,超過3人的以3人計算。
第三十條 申請在區內安置的工業企業,一律搬遷至區統一規劃的工業區內,由指揮部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依法審批后,企業自行建設。具體安置方案由規劃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指揮部確定。
第三十一條 商業企業(網點)不予安置。按照實際營業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元人民幣的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在區內安置的農業人口,由指揮部統一辦理“農轉城”手續,并按照自愿的原則,由個人提出申請,指揮部可統一為其辦理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家庭,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有勞動能力人員,實行免費培訓。
第七章 獎懲措施
第三十三條 征地征海區域內的居民和企業,在指揮部規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書》和《安置協議書》,并保證在簽訂協議后規定時間內自行搬出和拆除(申請在區外安置的,需持有公安機關出具的落戶證明),一次性支付補償金,并給予符合安置條件的居民按期簽訂協議獎1500元/人,按期搬出獎1500元/人,搬遷補助費和過度期補助費500元/人。房屋和地上附著物自行處理。
第三十四條 在規定時間內未搬出和拆除房屋,并遷出征地征海區域的,將在一個月內依法強制執行。
按期簽訂協議,但未在規定時間內搬出和拆除的,扣回按期簽訂協議獎和按期搬出獎。被實行強制遷出的,強制遷出費用由被強制遷出人承擔,補償金按有資質評估機構評估值支付。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原戶籍在征地區域內的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在校學生、正在服刑人員享受同等待遇。
第三十六條 在實際工作中,本辦法未涉及到的補償項目和標準、安置內容和辦法,由指揮部下設的各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報指揮部議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以前有關征地征海補償安置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析,自2011年8月16日起施行。
會議紀要
2011年8月16日,一、關于具有區內戶籍的人員的安置問題
凡具有區內農業和非農戶籍的人員按照《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和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安置,可以選擇住房安置或貨幣安置兩種方式。臨港工業區成立以后戶籍由外地遷移到區內的人口不予安置。按照國家戶籍管理規定必須給予落戶人員享受區內戶籍人員安置待遇,主要包括在校大中專學生、沒有就業回鄉的大中專畢業生、現役軍人(不含軍官)、兩勞釋放人員等,具體范圍由公安局提出意見。
二、關于戶籍在外地,區內有住宅房屋的安置問題
《暫行辦法》中提出的:“外地在區內有住宅房屋的人口”是指具有外地戶籍的自然人在區內擁有本人房產執照或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的人員。考慮到區內的實際情況,將“外地在區內有住宅房屋”分為以下兩種情況,采取新的辦法予以安置,不執行《暫行辦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規定的辦法。
(一)具有外地戶籍的自然人在區內擁有本人房產執照或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其家庭其他成員不具有區內戶籍的,采取住房安置辦法予以安置。即:按照住宅房屋普查登記建筑面積以規定價格購買(永寧鎮區域內每平方米3800元,土城區域內每平方米2300元)。其家庭其他成員具有區內戶籍的,其安置辦法隨同其他家庭成員選擇的安置辦法執行,并將住宅房屋普查登記建筑面積按照家庭所有成員平均分配。選擇住宅安置的,將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積并入其他家庭一起,按照上述規定的價格購買;選擇貨幣安置的,將其分配到的建筑面積以成本價格予以一次性貨幣安置。
(二)具有外地戶籍的自然人在區內通過協議方式購買的住宅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無法辦理合法的手續,但考慮到實際情況,在從嚴掌握和嚴格審查的前提下,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予以安置,安置辦法按(一)項規定執行。
1、所購買的住宅房屋具有合法的房屋產權;
2、購買人須持有獨立房屋產權執照或合法批建手續;
3、出售人及家庭成員不得在房屋內居住,購買人累計須在房屋內每年居住不少于9個月。
三、關于補償安置政策解析問題
有關全區的征地征海補償安置政策統一由管委會辦公室法制部門負責解析、補充和完善,并對補償安置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一般問題當天給予簽復,涉及到重大全局性的問題,需提出答復意見報補償安置指揮部討論決定,不得超過2天時間。
四、關于嚴格控制區內農村宅基地房屋交易的問題
五、關于公開、公正、公平落實和執行政策問題
補償安置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關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系統工程,必須充分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補償安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必須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加強配合,搞好協調,確保評估、公示、資金發放、強遷等各個環節都在合法有序、公開公正的環境中進行。
街道辦事處是補償安置的主體,要認真負責,加強溝通和協調、確保工作進度。紀檢監察、審計、公安、信訪等部門搞好檢查和審核,受理群眾舉報,解答群眾提出的問題,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厲查處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違法違紀案件。執法局、公安局要提前介入,維持補償安置秩序,做好強制拆遷的準備工作。財政局、投資公司要搞好資金調度,確保補償安置資金足額及時到位。其它部門也要結合自己的職能,加強配合,聽從調度,齊心協力,確保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我區補償安置工作有序、順利進行。
政府征我家口糧地,我家的地上有大棚和兩年的櫻桃樹。請問政府怎樣賠償我家?一、搬遷補助費(含電話、有線電視、空調、水表、電表、家電家私等搬遷涉及的一切搬遷費用) 拆遷人對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完成搬遷的被拆遷人,本村戶籍人口每戶可享受搬遷補助費; 非本村戶籍人口,但有祖屋在拆遷區域的被拆遷人每戶可享受拆遷補助費;超過規定期限仍拒不搬遷的,拆 遷人將申請依法強制拆遷,并不給予搬遷補助費和獎勵。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 (1)(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5 (2)(被征用地塊需安置人數×補償倍數)<15時 總安置費=該被征地塊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補償倍數×被征地塊需安置人數
地上附屬物的拆遷和青苗補助費補償
土地拆遷補償=土地種類×畝產量×該類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種類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土地種類、稻田、專業菜地、魚塘、旱地、果園、茶園、水塘、渠、壩等 青苗補助費=果樹種類補償×青苗生產期標準×果園面積 果樹種類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藥、材桃、李、梅、橙、板栗、奈李、柚、葡萄、核桃等其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他果樹 林木種類:杉樹、國外松、樟、梓、楠、稠、馬尾松、泡桐、其他喬木、其他樹木及竹類 青苗生產期標準:果樹類按栽種年限劃分;林木類按樹苗高度和胸徑來劃分。 附:水池、糞池、井、排水溝、曬坪、擋土墻護坡、圍墻、水渠、墳地等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一般按市場價格進行補償。種類劃分與各類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局定價。
第一條 為瓦房店臨時征地櫻桃補償費用 了保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加強對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并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的行為。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適用本辦法。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征收城市規劃區范圍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國務院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
征收采煤塌陷地的補償標準另行規定。
在市、縣城市規劃區內,本辦法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畝的村組,經依法批準撤銷后,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按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財政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審計部門依法加強對征地補償資金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審計監督;監察、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適時調整。
第六條 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數量變化臺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個人賬戶記載;公安部門應當做好相關戶籍管理工作。
第七條 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八條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九條 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將未進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16周歲以下人員的生活補助費按規定足額支付;將進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農民的不低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劃入同級財政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將剩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條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體系,市、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征地補償安置區片價格,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安置費用。
區片價格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的安置補助費;
(二)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資金。
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進入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一、二、三、四類地區提取的數額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每畝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解決。
第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專戶由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和社會統籌賬戶組成。
安置補助費和不低于70%的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進入個人賬戶。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員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根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積,將政府出資足額轉入社會統籌賬戶。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款計劃,定期將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劃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銀行設立的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戶,確保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十六條 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四個年齡段:
(一)第一年齡段為16周歲以下;
(二)第二年齡段為女性16周歲以上至45周歲,男性16周歲以上至50周歲;
(三)第三年齡段為女性45周歲以上至55周歲,男性為50周歲以上至60周歲;
(四)第四年齡段(養老年齡)為女性55周歲以上,男性60周歲以上。
前款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各地可根據有利基本生活保障實施的原則,對年齡段劃分與年齡跨度作合理調整。
第十七條 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者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制定。
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的比例,應當與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的比例基本相同。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成員同意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確定后,應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
第十八條 第一年齡段人員按照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一次性領取不低于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的生活補助費;該年齡段人員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后,不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基本生活保障。
第十九條 第二、三、四年齡段人員,可以選擇是否參加基本生活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鼓勵和支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
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農民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年齡段,實行不同的保障標準:
(一)第二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期限2年,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二)第三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至到達養老年齡時止,按月領取生活補助費;到達養老年齡時,按月領取養老金。
(三)第四年齡段人員,從實行基本生活保障的當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各市、縣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十條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按照自愿原則,將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具體辦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符合當地農村低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可以享受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未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被征地農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二十二條 各地應當對被征地農民進行就業前的技能培訓,為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基本生活保障資金未能足額到位、及時發放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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