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財務被騙賠償標準按責任人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過錯程度來確定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如果被騙人有過錯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按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過錯的,則無需承擔責任。被騙人承擔責任時,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金額一般不能超過工資收入的20%,且實發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公司財務被騙責任賬務處理掛個人應收款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警察叔叔追回的錢再沖減應收款,從工資里每月扣除一部分沖減應收款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你讓財務加騙子的qq的,并告訴他那個qq號是老板的,這個責任應該是很大的,特別是“告訴他那個qq號是老板的”,然后你要看財務制度的規定是怎樣的,對外付款必須完成什么樣的手續,還有對出納的職責規定有沒有要求其對付款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如果有這樣的規定而出納又沒有遵守,那責任應該比你的責任更大(以上純屬個人觀點,供參考)
財務被詐騙造成公司損失賠償比例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要根據詐騙數額和具體情節追究刑事責任。屬于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公司財務被騙子騙了錢,公司要財務賠怎么辦如果財務人員在工作中又重大失誤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是需要賠償公司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但不是全部賠償,賠償額度約為損失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20%。如果沒有重大過失就無須賠償公司。如公司認為需要賠償,可以讓公司起訴解決,這樣對財務人員更有利
財務人員被詐騙以后,責任應該怎么劃分公司財務人員因工作原因被騙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屬于履行職務行為。因履行職務行為被騙,屬于工作過失。可參照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出納被騙60萬,該付多少責任和賠償?出納被騙60萬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該付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責任和賠償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的占比將按照勞動合同所規定的比列、出納的責任占比等方面給付。如果出納與用人公司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沒有對因出納的過失對公司造成損失后賠償比例規定的,可以依據公司財務制度的規定來給付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出納可以去查看公司的財務制度是如何規定的,最終付款的時候,一般是會由業務部門來發起的,然后公司會逐級進行簽批。如果是因為單據簽批的手續不齊全,出納仍然付款了,這時候出納需要負主要責任,如果認定為是出納的全責。出納本身因為給用人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經濟損失,公司是可以要求出納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并還能單方面開除出納的。造成的經濟損失也可以從出納本人的工資里扣除,但是扣除出納每月的工資不可以超過每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如果是因為會計審核的不嚴格,會計也要負審核責任。再是公司財務沒有任何支付的制度,公司的總經理也有管理的責任,要承擔部分責任。建議出納賠償責任可以和公司協商,之后協商不了可以詢問專業人士,明白該事件中的責任占比。被騙后也要報警處理,警察可能會把錢追回來。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財務被騙公司要求賠一半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