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賠償金屬于法定責任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帶有懲罰意味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支付經濟補償金屬于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兩者不可以兼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條,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可否同時主張可以同時主張。
1、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下向勞動者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補償的情形、補償的具體標準都有法律明確的規定。同時,經濟補償金通常只適用于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沒有規定員工向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2、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者員工因違反法律規定或者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對方經濟損失而向對方支付的賠償,法定賠償金的適用情形無需雙方事先約定。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4、26、27條解除合同,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可要求賠償金。依據第25條接觸合同,不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一是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是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是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于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 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有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兩者并非相互排斥,可以在一定情形下并用。
根據《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的解釋》第15條,有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制度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老哦你跟著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國家賠償金誰出,賠償義務確定的方式是什么承擔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即對于國家機關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含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其違法執行職務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權取得國家賠償。賠償主體是國家,而非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義務確定的方式是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賠償義務機關的義務是對國家賠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的決定書、復議機構的決定書、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決定書)的執行。賠償義務機關還是一種執行機關,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賠償決定的機關。賠償義務機關執行賠償義務,是一種執行賠償決定、代為國家履行賠償責任、受國家委托的法定義務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否能同時主張1、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如果支付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了賠償金的情況下,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
2、法律依據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可以主張誰收嗎 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