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上下班途中工傷新規定如下: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主要是指上下班的時間、路線以及目的地的合理性。如果三者關系不合理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如從單位到住宿地所使用的時間超長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或者選擇了南轅北轍的路線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或者途中另辦私事等,則可能不予認定為“在上下班途中”。反之,如果三者趨于合理,則可支持其處在上下班過程中。因此,對“上下班途中”工傷情形的認定,不能失去合理性的基礎。
勞動法上下班途中的規定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一定屬于工傷,只有是職員在正常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的上下班時間,在常規的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才有可能被認定為是工傷。若交警介入處理交通事故,那么一旦認定職員是此事故的責任方,那么不管職員的傷情輕重與否,都不能認定為是工傷。勞動法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屬于工傷嗎?職工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的可認定為工傷,但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
1、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
2、必須是在上下班的必經線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
3、必須是本人不是全部責任或者不是主要責任;
4、必須是因機動車而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職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保護現場并報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警后應及時趕赴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職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后因昏迷、緊急醫療救治等原因未在現場報警的,職工或其近親屬應在事后及時向用人單位報告。職工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報警,事后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警后三個工作日內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案件線索,對事故發生地點的道路情況、事故車輛情況等進行核查,查找并詢問事故當事人和證人。經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告知當事人,并在規定時間內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經核查無法證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實存在,或者不屬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拓展資料:上下班途中不屬于工作時間,但新勞動法中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上下班時間就是指定上下班時間之間的那段時間。且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正常工作每日不超過8小時,加班每日不超過3小時,因此每日合計不超過11個小時。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及賠償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包含兩方面要素:一是時間要素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即上下班的必要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工傷認定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的傷亡等
自己在上下班途中摔傷算工傷嗎?
上下班期間因個人原因摔傷的,是不能認定為工傷的。上下班期間的工傷只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發生交通事故,并且職工不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以上(包括不承擔全部責任)。除此之外,上下班期間的傷害都不視為工傷。所以說,如果是因為個人原因的摔傷不屬于交通事故,是不算工傷的,法院不予支持,屬于標準的意外事件。
總結:一般來說,只有在工作中造成的傷害才屬于工傷,但是進行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造成的傷害也可能屬于工傷,因而我國也規定了一種特殊的工傷類型,即交通事故工傷。但此時也需要作出相應的認定才行,之后才能按照工傷事故進行處理,受傷職工也才可以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前提:合理時間、合理路線。而對于合理路線,最高法相關人員給出的解釋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場買一點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順路,這就是合理路線。由此,上下班途中買菜發生意外,也可認定為工傷。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標準“上下班途中”包括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和火車事故。“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022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有什么司法解釋?上下班途中 工傷認定 最新解釋 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的確定 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工傷保險 行政案件若干問題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的規定》,對于廣受社會關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傷認定,明確了四種認定情形。 《規定》第六條規定:對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為正確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 工傷保險條例 》及其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他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 證據 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 刑事偵查 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后,發現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 訴訟 前已經就是否存在 勞動關系 申請勞動仲裁 或者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中止行政案件的審理。 第三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工傷事故 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 勞務派遣 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 工傷 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于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第五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六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第八條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 醫療費用 除外。 第九條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后,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對工傷認定的最新解釋,解決了社會上熱議的一些問題。厘清了對于勞動者因勞動派遣或兩個工作單位以上的工傷賠償責任。對于因公外出受傷和上下班途中受傷鑒定工傷有了詳細的解釋。有效解決勞資雙方在工傷賠償的糾紛問題。
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需滿足4個條件上下班途中工傷認定需滿足四個條件:(1)以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為前提條件;(2)傷害事故發生在合理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的上下班途中;(3)責任事故認定中系非本人主要責任;(4)傷害是由于交通事故(包含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導致。
【拓展內容】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最新法律法規上下班途中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