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1、特別重大事故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事故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事故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重大事故定義標準法律分析: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按照造成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人員傷亡或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事故。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安全事故等級分類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事故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劃分標準工程質量事故劃分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分級:
1、質量不合格,根據我國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工地事故劃分標準 的規定,凡工程產品沒有滿足某個規定的要求,就稱之為質量不合格;
2、質量問題,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都稱為質量問題。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