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殺害湖南女法官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的兇手向慧,被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了死刑。兇手向慧與女法官周春梅本來是同鄉同學,殺害女法官的原因,竟然是怪罪這個同鄉同學沒有給她托人情打招呼!
一、案件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
2021年1月12日7時30分,湖南長沙天心公安分局文源派出所接到群眾報警稱,文源街道某小區地下車庫有人被刺傷。接警后,民警第一時間趕到現場,被害人周春梅已無生命特征。周春梅,女,45歲,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官。刺殺周春梅的向慧(女,44歲),在案發現場被群眾控制。
二、她為何要殺害女法官?
向慧和周春梅是同鄉也是大學同學,兩人相識但關系并不密切。向慧被所在單位辭退后不服,她將單位起訴到了法院,一審敗訴后又上訴中院,二審敗訴后又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訴。向慧想打贏這個官司掙回臉面,于是就找到了在湖南高院任法官的同學周春梅,期間還用隱藏方式給周春梅送過現金。周春梅法官認為打招呼是違背原則的事情,就沒有答應她,同時也將現金退回給了向慧。
向慧的官司徹底敗訴后,不從自己身上找原因,卻遷怒于沒有給她打招呼的同學,產生了報復周春梅的念頭。為了方便作案,向慧在案發之前幾天,專門到周春梅所在小區應聘了保潔員。案發當天,向慧躲在地下車庫,看到周春梅從小區電梯間進入車庫,即上前將其撲倒在地,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刀朝周春梅頭、頸部連刺數刀,致其右側頸靜脈破裂大失血當場死亡。
三、周春梅個人簡介:
周春梅法官出生于1976年1月,中共黨員,法學碩士,2003年研究生畢業后進入湖南高院,先后在紀檢組、民一庭工作,2016年5月任審監一庭副庭長。參加法院工作17年來,她不徇私情,嚴格公正司法,拒絕人情干擾,堅守法律信仰,勤勉敬業,多次被評為院機關優秀共產黨員、辦案能手,多次獲年度嘉獎,一次立三等功。周春梅法官多年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審判經驗豐富,主審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的一、二審、再審民事及行政案件。2019年被評為湖南省審判業務專家。
四、法院判決:
5月19日上午,長沙中院對被告人向慧故意殺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向慧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決被告人向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38781.5元。
長沙中院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向慧為達到案件勝訴目的,多次請求被害人周春梅(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與向慧系同鄉和校友)向辦案法官打招呼,均被拒絕,遂心生怨恨,起意報復。2021年1月4日,向慧為方便接近周春梅并伺機報復,應聘為周春梅居住小區的保潔員。1月12日上午7時許,向慧發現周春梅從小區電梯間進入車庫,即上前將其撲倒在地,用隨身攜帶的單刃刀朝周春梅頭、頸部連刺數刀,致其右側頸靜脈破裂大失血當場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向慧非法剝奪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他人生命,致人當場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該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向慧的作案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惡劣,后果極其嚴重,依法應予嚴懲。其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賠償。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寫在最后:
這個判決結果與網友的預期是一致的,不殺不足以平民憤!兇手殺害的雖是一個人,但這個人是一名維護法律尊嚴和人間正義的法官。兩人之間并沒有個人恩怨,殺人動機僅僅是被害人沒有違背原則為她托人情打招呼,將自己敗訴的原因歸咎于毫不相干的人。兇手的行為是對司法權威的暴力挑釁,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違反規定手續退匯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信用社違反規定手續退匯給
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的批復
(1988年10月18日法(經)復<1988>45號)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你院鄂法(1988)經字第25號請示收悉。關于信用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辦理退匯造成損失是否應當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并承擔民事責任問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湖北省農牧工商聯合公司電匯92000元貨款給湖北省建始縣高店子鎮收購站。后因該收購站無貨可供,雙方于一九八六年元月三日到花園鄉信用社辦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了匯款手續,信用社收取了匯費,結算了全部貨款利息,發出了蓋有信用社公章和其負責人私章的“收購站退匯湖北省農牧工商聯合公司貨款92036.70元”的匯款證明,該證明由聯合公司帶回武漢。同年元月四日,收購站獨自到花園鄉信用社要求撤銷匯款,信用社負責人在未收回原匯款證明的情況下撤銷了匯款,收購站即將該款項支解,使聯合公司蒙受了經濟損失。
花園鄉信用社違反《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第十條第七項“匯款單位對匯出款項,要求退匯時,應備正式函件、攜帶原匯款回單向匯出行申請退匯”的規定,不僅沒有“準確及時地辦理結算”將貨款及時匯給收款人,反而在未收回自己出具的匯款證明、申請人手續不全的情況下辦理了退匯手續,從而給收款人聯合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經一百零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之精神,可以將信用社作為訴訟當事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現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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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5號
為正確理解和執行刑法有關財產刑的規定,現就適用財產刑的若干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刑法規定“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處主刑的同時,必須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刑法規定“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及犯罪分子的財產狀況,決定是否適用財產刑。
第二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
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一)偶犯或者初犯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
(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45號文件 ;
(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
(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
(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第五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當在判決書中予以確定;“判決指定的期限”應為從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第六條 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主要是指因遭受火災、水災、地震等災禍而喪失財產;罪犯因重病、傷殘等而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需要罪犯撫養的近親屬患有重病,需支付巨額醫藥費等,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形。
具有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可以酌情減少或者免除”事由的,由罪犯本人、親屬或者犯罪單位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人民法院審查以后,根據實際情況,裁定減少或者免除應當繳納的罰金數額。
第七條 刑法第六十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負他人的合法債務。
第八條 罰金刑的數額應當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第九條 人民法院認為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財產刑的,可以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決定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
第十條 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犯罪分子的財產在異地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第十一條 自判決指定的期限屆滿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對于沒有法定減免事由不繳納罰金的,應當強制其繳納。
對于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已被扣押、凍結財產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