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法律分析】
1、不可抗力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即無法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的客觀情況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如地震、海嘯等自然災害。不可抗力作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責條件,也同樣適用于貨物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情形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
2、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因貨物自然特性和運輸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損耗所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沒有關系,不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貨物的自然性質是指貨物的內在屬性,由貨物的成分、品質決定,并使貨物呈現出不同的特性,如液體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的自然揮發等;
3、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將危險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裝等屬于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貨物的毀損、滅失與承運人的運輸行為無關,不應由承運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什么情況下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貨物未能在明確約定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的時間內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在約定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的卸貨港交付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的,為遲延交付。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負賠償責任。 除依照本章規定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情形外,由于承運人的過失,致使貨物因遲延交付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即使貨物沒有滅失或者損壞,承運人仍然應當負賠償責任。 承運人未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間屆滿六十日內交付貨物,有權對貨物滅失提出賠償請求的人可以認為貨物已經滅失。
以下哪些情況下,道路旅客運輸承運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承運人可免承擔責任的事項
1.屬旅客原因。屬旅客原因不按時到站乘車的,或旅客違約在先造成的。如旅客無票、持無效客票或不符合規定的客票乘車,或超程乘運、越級乘運又不補交票款的;旅客拒絕接受汽車站安檢,堅持隨身攜帶或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放射性及可能危及運輸工具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物品或其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他違禁物品的;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如旅客在運輸途中突發疾病,或患嚴重傳染疾病,對公共衛生有重大影響和威脅并需強制進行隔離治療的;旅客在車廂內自傷、自殺,或旅客故意違反乘車安全管理規定造成自身傷害的;旅客違法犯罪造成的。如旅客是正在被偵查機關通輯的犯罪嫌疑人或罪犯,旅客利用車廂進行非法活動的;旅客自身過錯造成自帶物品毀損、滅失的。如旅客攜帶違禁物品被有關部門查獲收繳的,行包包裝完整而內部缺損、變質的。
2.屬不可抗力原因。包括兩種情況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暴雪、洪水、臺風、地震、泥石流、等自然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戰爭、暴亂、罷工等社會因素引起的不可抗力,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可適用公平原則來平衡旅客和承運人的利益。
3.屬第三人原因。旅客受第三人侵害的情況較復雜,一般承運人不能免責。但如果在此過程中,承運人對旅客盡到承運人賠償責任喪失的條件 了告知義務、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及救助義務,可減輕或免于承擔責任。要指出的是,對于上述免責事項,承運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要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