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員工在工廠里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的宿舍里跳樓自殺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可以要求場里賠償喪葬費。
1、工作在宿舍跳樓自殺,工廠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更沒有賠償。
2、自殺的,也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如果單位比較負責任,也可以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慰問金,但不是賠償金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
員工在宿舍意外死亡公司需要賠償嗎如果是可以鑒定為工傷就按照工傷賠償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如果不是工傷可以看是否為因工死亡。下班期間因自身疾病死亡不屬工亡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單位按非因工死亡處理,按以下規定支付賠償金。因未交保險應由社保支付的部分單位支付。
【法律分析】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賠償金是指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因違反合同約定或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失即構成侵權行為時,承擔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的一種責任形式,一般又稱為損害賠償。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1、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按根據相關法律執行。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后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員工在工廠里的宿舍里跳樓自殺,工廠有責任和賠償嗎?員工在工廠里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的宿舍里跳樓自殺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但可以要求場里賠償喪葬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從宿舍樓跳下身亡理賠 :
1、工作在宿舍跳樓自殺,工廠沒有過錯的,不承擔責任,更沒有賠償。
2、自殺的,也不屬于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如果單位比較負責任,也可以給予死者家屬適當的慰問金,但不是賠償金: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按《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賠償金、撫恤金、喪葬費有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承擔的,如果沒有交工傷保險的,就由用人單位承擔的。
擴展資料: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在本單位職工宿舍自殺死亡怎么賠償在本單位
職工宿舍自殺死亡
單位無須賠償
但一般單位會給予人道主義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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