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
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是有契約關系的,所以一個職工通常情況下是不會被解雇的,但是一些特殊情況就會被辭退,下面看看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
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1
遣散和辭退補償不一樣。
辭退是因為員工個人原因達不到工作要求,遣散是因為公司生產調整遣散剩余勞動力。二者之間區別都很明顯,所獲的補償下區別如下:
1、辭退,這類員工一般都是在試用期后初上崗被發現無法勝任本職工作,而員工又不接受調崗安排的,需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
2、遣散,由于公司生產調整而導致人員過剩,裁員需要經過工會協商員工遣散辦法和補償方案。按相關規定,這類人員按工齡計算,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后,額外再加一個月的遣散費。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2
解雇員工賠償最新標準是什么?
按在該單位的工作時間多少,補償標準也不同,如果在該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可以補償一個月的工資,工作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了六個月以上沒到一年的,也按一年算,在該單位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可以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什么情況下解雇員工不用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在勞動者有以下過失的情況下提出的辭退才可以不用支付賠償金):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勞動者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符合上述六條中任意一條的,你辭退他可以不用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解雇、開除三者是一樣的嗎
解聘、辭退、開除三者都是員工離開公司的不同情況,三者之間是有很大的差別的。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不是對勞動者的處分。解聘是員工不適應公司工作,主動申請或者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根據雙方協商確定;
《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開除指解除違反國家法律和單位紀律的國家行政人員職務關系或企業職工勞動關系的行為,是行政處分最嚴厲的一種。在員工有重大過錯或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失時由公司行使,沒有補償或賠償金。
遣散和辭退補償一樣嗎3
公司遣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解散,屬于非勞動者本人原因終止勞動關系,公司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后,首先是補償員工應得收入。員工應得收入的支付順序:
職工的工資和醫療費、傷殘補助費、撫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帳戶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按比例分配。
公司辭退員工的程序是什么
(一)認定員工嚴重違紀,必須依據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辭退違紀員工的重要依據。
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可辭退。
(二)規章制度只有公示過才能對員工產生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三)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單位必須搜集保存以及有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
(四)履行通知工會和本人的程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五)用人單位還應向勞動者出具《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十九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p>
辭退員工工資是一次結清嗎
辭退員工工資是一次結清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部門解散,讓員工下車間,員工不同意算是辭退嗎?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未經勞動者同意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原則上是無效的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勞動者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部門解散能作為辭退員工的理由嗎可以。部門都解散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了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的已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在公司里面開除與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區別在勞動法里面沒有開除的名詞,我知道就有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公司里面一般開除指的是違反廠規廠紀行為,公司對其做出開除,其實也是解除勞動合同里面的一種。
具體終止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如下:
終止勞動合同情況: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部門解散和辭退的區別 ;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情況: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