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公司合并員工不愿意去合并后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公司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不支付的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不服仲裁結果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合并整合,員工不愿意去新部門,可以要求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約嗎?1、首先要明確合同問題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有合同按合同走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要是真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這樣裁員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話,沒有什么說不過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員的話都沒有什么可說的。但應按照程序走。
經濟性裁員符合法律規定,但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客觀變化 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公司合并如果導致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的話,則本質上屬于勞動合同重大事項的變更,需要勞動者同意,否則用人單位可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標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即可。換句話說,勞動者此時有權選擇繼續留在新的用人單位還是拿錢走人,單位不能為了節省補償費用而強迫勞動者轉調。
3、公司既沒有提前通知,有沒有裁員決定,協商不成時應認定為公司裁員,需要支付相信的補償金。
你們可以到相關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去仲裁。
公司合并員工不愿意去新公司有賠償嗎公司合并其主體并沒有變更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是需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時候員工辭職是沒有賠償的。如果涉及到勞動地點和勞動崗位的變更的話,員工可以拒絕,公司因此解聘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公司合并安排的工作地方遠我不愿去,而我社保已到退休年齡并且沒有買滿年限?如果公司安排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工作地方太遠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你不愿意去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話,建議遞交申請要求公司重新安排,你社保已經到了退休年齡,但是不夠15年的話,需要繳納到15年之后才能發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
社保包含: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及工傷保險。
今天來說說我們以后能直接享受到一個福利的險種之一: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的含義
1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五大險種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2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3養老保險是給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
4符合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男的60周歲,女的在50周歲,事業單位的女在55周歲。養老險繳費至少在15年,以后退休時,可以領取養老金。
城鎮職工養老、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城鄉居民養老,有何不同?
1普通企業職工:一般個人繳納工資的8%,企業為員工繳納14%-20%。
2城鄉居民自己繳納:只繳納那8%的部分,交的少,領的也少。
3企事業單位:養老金一度實行雙軌制,即企事業單位無須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就能領取養老金,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于職位、職稱,相差一級職稱可能養老金相差1000多元。
現在,雖然我國養老金并軌,但是國企跟普通企業員工養老金差距依然很大。也是有很大區別的
1繳納基數不同:在今年社保改革之前,很多企業大多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為員工繳納養老保險,你所繳納的養老保險的水平直接決定了你的養老金水平。企業職工繳納基數決定標紅部分,從而影響你領取的養老金多少。
2企事業單位會為職工購買年金,這是大多數普通企業和個人所不具備的。
繳費基數
1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
2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應逐步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全部由自己承擔,繳費比例一般為18%,其繳費基數可以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之間選擇一個繳費基數檔次。
3核定繳費基數以所在區域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準。
主要類別
1個人要老保險:
a、以城鄉居民作為保險對象的一種人身保險。凡年齡在16周歲以上,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勞動的城鄉居民,均可作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
b、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期限包括保險費繳費期和養老金額取期。保險費繳費期從被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并交納第一期保險費起,至約定繳費期滿為止;養老金領取從被保險人約定的繳費期滿的次月起,至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時止。
c、個人養老保險的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承擔下列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養老金領取期內,可獲10年固定年金,如果被保險人在固定年金期間身故,其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可由其法定繼承人)可繼續領取至10年,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領滿10年固定年金后仍健在,則可繼續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保險責任方告終止;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費繳費期內身故,可按規定領取死亡退保金,保險責任終止。
2社會養老保險:
a、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國家根據人民的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一個年齡界限,當勞動者達到這個年齡界限時作為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解除勞動義務,由國家和社會提供物質幫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b、社會養老保險是較為普遍實行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一般具有以下幾個特點: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
c、全國養老保險暨社會保險局座談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由于其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的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所以必設立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3基本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強制建立和實施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在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勞動崗位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向其支付養老金等待遇,從而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共同構成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并且是社會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險種之一。
社會統籌
1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余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劃入。隨著個人繳費比例的提高,企業劃入的部分逐步降至3%。
2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于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職工調動時,個人帳戶全部隨同轉移。
3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個人帳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繼承。企業繳費除劃入個人帳戶部分外,其余均納入社會統籌基金。
養老金待遇
1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的養老金。
2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
3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4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同時執行養老金調整辦法。
5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養老保險制度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新老辦法平衡銜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確定過渡性養老金。
如果事業單位合并,原職務怎么辦?原職務基本保留。
一、如果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你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的原來職務有行政級別的,基本上是會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來是某個所的副所長,這個所是處級的事業單位,并入到某個廳。你這個基本上會保留為副處長的。我說這個是省一級的,其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他的依次類推。尷尬的是到縣里,因為縣里的事業單位,很多是股級,也有副科級的,這個時候,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合并后就很尷尬,基本是不會保留職務了。
二、如果你原來的職務是沒有行政級別的,是不會保留這個職務的。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夠長,專業技術夠高,說不定會職務職級并行。享受副科級待遇什么的,但這個是沒有職務的。
三、其實不必在意這些。事業單位合并之后,基本上原來領導人的職務都會受到影響,因為畢竟還是自己在原單位,一個人負責一個單位爽一些。對于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可能影響不大。
綜上,我覺得應該基本會保留的!!!
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單位,也有幾個單位合并為一個單位, 誕生新的機構還好,會多出好多領導職務,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單位合并,就面臨領導職數削減,原來領導無法安排,那怎么辦?一般都采用下面幾種辦法:
第一,采取調動崗位,比如衛生局和計生局合并,原衛生局局長任衛計局局長,原計生局局長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他單位任職,有可能是財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業局,這簡直千差萬別,就看組織部們安排了。
第二,提前離崗,有時單位合并,領導崗位變少,組織部們會采取53歲以上領導提前離崗。提前離崗是基層特色,領導離崗不同于退休,可以繼續保留原待遇,單位各項福利繼續享有,也不需要上班。這樣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還可以加快領導流動,有利于年輕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比如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并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級別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沒有實權了。
還有很多安排方法,就看組織怎么安排,最后祝你好運!!!
事業單位被合并,實際上是兩個單位班子會撮合在一起。工作人員還好說,拼拼湊湊總不會下崗。
當然,如果當地給提出,離職之后給補償金的方案也是可以的,不過沒有幾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會選。
但是對于領導就不一樣了,合并之后一般會采取精簡,相應領導職數減少。這種問題職務應當是怎么變化呢?
首先必須服從領導。組織部門怎么安排,就怎么執行。一般首先安排主要領導崗位,如果實在都符合條件,就會安排局長和書記分開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的情況下,實際上還是多數局長是一把手。
實在不好同時安排的情況下,當然也有轉任的情況,將一個領導調到其他部門擔任領導職務,但是相應的級別是不變的。
另外,還有一些可調整的職務,比如紀委書記、委員,這些既可以是副局級干部,也可以是正局級干部,沒有太嚴格的限制。
另外也有一些單位,雖然是下屬單位,但是級別很高,可以安排領導職務。比如多地的社保部門雖然是事業單位,但可能是正局級單位。另外實際上社保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五大板塊業務甚至都可以獨立出來單獨成立單位。
組織部門一般也會安排調研員等非領導職務,具體工作有單位內部自行安排。 擔任非領導職務后,也可以選擇提前離崗。
現在已經不在追求干部年輕化了,對于機關事業單位來說,年紀大一點的人更有經驗,更穩重。畢竟未來延遲退休可能率先在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必須做好提前適應。
其實事業單位撤銷合并后,幾乎所有的人都會做到妥善安置,所以不用太擔心。
單位合并后,職務怎么辦?
單位合并,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掛牌機構: B單位成為A單位的掛牌機構,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并入A單位,和A單位一塊牌子,兩套人馬,單位名稱規范為:A(B),原機構、職能、編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來的領導職數,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職一般也只會給A單位增加一名專管B單位事務的副職,其它副職也取消了。
2、合并。 B單位消失,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合并到A單位,不在保留B單位名稱,B單位的領導職務也同機構一樣同時取銷。
3、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 B單位合并到A單位內,成為A單位的下屬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一般級別、機構名稱、人員、編制、領導職務都不會發生變化,和原先一樣,只不過多了一層隸屬管理關系。
在1、2兩種方式中,會發生兩個問題:
1、超職數。 原來的領導職務減少,導致新單位領導職數超限。一般情況下,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超職數情況的存在,這也就是我們曾經在省廳改革過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后一兩年內,組織部門會通過調任,解決超職數配備問題,新單位的領導職數會嚴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執行。
2、混編。 尤其是事業單位合并到行政機關,會出現機關內存在事業編制的現象,即“機關事業”編,這個名稱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上是不允許存在的,是臨時處置措施,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混編混崗”。機構編制部門也會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后一兩年內,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把“機關事業”編調整為行政編制。
如有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私信解答。
兩個事業單位合并,如果在原單位有一定職務,不一定能夠安排原任職務,但會保留相應級別。具體如何安排,主要看合并后新單位的屬性或上級的意圖。比如合并后的單位屬于技術性的,具備高級技術專長的人員就可能會繼續委以重任,但主要還要以上級機關的人事安排為準。
事業單位合并,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合并之初先發布新的組織架構以及單位合并后的人員安置辦法,并對新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事業單位人員的原職務會一并撤銷,通常都不會保留,而是根據新單位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要參考新單位合并的性質和個人工作安置情況來定。
事業單位改革后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無法安置在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家退職條件的人員,會直接給辦理退休,或者經單位審批提前辦理提前內退或者退職手續。
第二、對于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事業單位合并后,屬于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雙向選擇,繼續留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對于單位被整編后無空缺轉公務員行列而進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可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在新單位就職,執行新單位的工資職稱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業單位整編后轉為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則由新企業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 不管是在編還是非在編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合并后,原職務都是會被撤銷,并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所有看法,希望對題主能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里一起討論。
機關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合并,人員職務安排基本上會釆取拉長板凳的做法,保留現狀不變,然后通過退休、調整逐步消化,直至達到合并方案中的定崗定編要求。
一、主要領導職務安排 。原來兩個單位的主官在單位合并后,一般會安排一個當局長,一個當書記,具體誰當局長誰當書記看個人實力和單位強弱而定,單位原來強勢且領導實力雄厚的,一般當局長,另一個則任書記。其他副職,年齡快到點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年輕的該調整的調整到其他單位,不調整的大多保持現狀,只是分工略有調整罷了。
比如我們這里的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合并為文新廣局,廣電局的局長就當了合并后的文新廣局局長,文化局的局長任書記,新聞出版局的局長直接改任調研員,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動,前前后后算下來,一個新的文新廣局班子差不多二十來號人。這兩年經過消化,書記調到其他局當局長,其他副職退休的退休、調整的調整,才逐步回復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干部的安排 。基本上是一塊牌子幾套人馬,不需要合并的科室,原來干什么的還繼續干什么,合并后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則,誰強誰當科長,比如辦公室,主任誰當主要取決于局長是誰,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領導,二看主要領導。至于普通科員,更加不用考慮這些了,無非當一塊磚頭,哪里需要哪里搬。
事業單位改革中,不乏出現裁撤、合并、降、升格等政治現象。事業單位合并后,科級以上事業干部根據干部管理權限,由干部管理部門為其改任職務。如縣區內科級事業單位合并后,作為縣管干部的科級事業干部,由縣、區黨委公布任免令,任命其新職務,免去原單位職務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地級市內縣處級事業單位合并后,由市委公布的新單位領導班子研究,按照組織程序對原科級事業干部職務進行調整,并向相關部門備案。
科級以下事業干部,有行政職務的為股級干部,分為正股級和副股級,只存在于縣區科級事業單位。單位合并后,股級干部比較尷尬,原任職務無文件免除,新職務可能出于各種錯綜復雜的人事遲遲不公布。按常規,理應在新單位“三定”方案報地方黨委編辦審批后,先由單位領導班子研究,確定人選;再根據單位在黨政中的隸屬關系,報請組織部或人社局對相關人員進行考察;最后由主管部門出具正式的任命文件,公布股級干部職務。
600多家單位整合為65家,事業單位合并后大量職工要失業?
在事業單位改革不斷推進的過程中,時刻牽動著3000多萬事業單位職工的心,其中影響最大的,除了編制改革,就是事業單位機構改革,機構改革指幾個機構合并誕生新的機構,合并后部分事業單位會被壓縮、撤銷。
從去年至今,遼寧省大力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其中省直機構659家公益性事業單位,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管辦分離原則,將職能相近的單位合并,已整合為65家大型事業單位,共撤銷事業單位1171家、收回事業編制15萬名。
這組數據可見事業單位合并整合速度正在加快,遼寧省改革頗有成效,不僅減輕了政府償債壓力和財政供養負擔,提高了人員工作效率,還使職工收入有大幅增長。
不過人員安置的問題依然讓人擔憂,隨著合并整合速度的加快,原單位職工該何去何從,是否會有大量職工面臨失業、下崗的風險。
對于這些職工,有三條調動崗位、提升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提前離崗三條出路可選,離崗和無法另行安排的人員會發放補償金。
文:湖北中公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改革的步伐在逐漸加快,部分事業單位合并已經成為必然之勢,很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比較關心如果事業單位合并,原來的職位會怎樣?這部分人會不會面臨失業或者其他?
事業單位改革中的合并包括:編制壓縮、單位撤銷。事業單位合并之后新的單位對于編制以及人員都有定額,對于合并過程中剩下的員工,已經到達退休年齡或者不適合該工作,滿足相關退休條件的,允許其辦理退休手續。對于不適合在新單位新崗位的職員將會通過補償的方式,進行辭退。適合調崗的職員可以通過申請調到其他單位任職。
已經面臨撤銷的事業單位職員怎么辦?基本上和重組的事業單位安置差不多。
歡迎大家在下方評論區發表不同觀點。
兩區合并區編人員怎么安排您好,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安排。
首先可以采取調動崗位,比如規劃委和國土局合并,原住規劃委主任和國土局局長,原規劃委主任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他單位任職。然后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 比如單位合并后人員不愿去安排的 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并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
實在不行可以提前離崗,對于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