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如果在單位發生 工傷 事件知道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你員工工傷享有哪些待遇嗎,在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了解這些規定后運用它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吧!畢竟工傷這種事情是我們不想發生的,但是發生了就要保護好自己,接下來就為你帶來了關于員工工傷的解釋和法律說明。 我國法律規定員工工傷享有哪些待遇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 第三十條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的,從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由國務院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支付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 訴訟 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 醫療費用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 停工留薪期 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 勞動能力鑒定 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 工傷事故 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企業破產的,在 破產清算 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拿起法律武器保護好自身的合法權益也是我們每個公民享有的特權,發生工傷事件不要心急,不要悲傷,了解到了員工工傷享有哪些待遇后及時的補救自己的合法利益,畢竟是給公司辦事出現的大家都不愿意發生的。
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是怎樣的法律分析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工傷職工享受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的待遇: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月支付: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5.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6.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人社部工傷職工待遇有哪些?一、人社部 工傷 職工待遇有哪些? 人社部工傷職工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所需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 等 醫療費用 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 工資 ,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 傷殘等級 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按照 傷殘 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 撫恤金 ,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 護理費 ,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社會保險 費,直至符合 退休 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 工傷保險 關系。 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 綜上所述,對于職工所遭受的工傷損害都是應該由單位出面作為賠償和補償的責任主體的,而勞動者所能夠享受的待遇也不應該僅僅體現在法律之中而必須讓單位切實的用待遇的形式落實下去,尤其是工傷職工所產生的醫療費用首先就需要得到報銷。
職工在企業工傷有什么待遇?一、職工在企業 工傷 有什么待遇? 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 職業病 所需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的掛號費、住院費、 醫療費 等 醫療費用 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 工資 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 傷殘等級 后,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按照 傷殘 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2)同時按月發給傷殘 撫恤金 ,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 護理費 ,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二、申報 工傷保險 待遇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在醫療終結后,單位為其或其供養親屬申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資格時,應填寫并提供以下證件、資料: 1、《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報表》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 2、《 工傷事故 申報表》; 3、工傷職工的 身份證 復印件;申報供養親屬的需提供戶口本、身份證復印件及原件,供養關系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4、 社會保險 行政部門出具的 工傷認定書 原件;已評定傷殘等級的需提供勞動能力等級鑒定結論原件;如有 解除勞動關系 需提供相關證明原件;如屬 交通事故 的應提供交警出具的《 交通事故認定書 》原件及復印件; 5、工傷職工的醫療(康復)醫療單據、費用清單; 6、醫療診斷證明書,住院者需要提供出院小結;工亡職工應提供 死亡證明 材料; 7、經同意的《工傷職工轉院診治申請表》、《工傷職工康復申請表》、《工傷職工舊傷復發治療申請表》、《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申請表》等申請表格。 綜上所述,企業為職工建立 社保 賬戶,其中包括工傷保險,這個是企業全部承擔費用的,個人無需繳納。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被評為工傷后享受的物質待遇,包括的項目很多,有醫療費用、傷殘待遇、康復治療待遇及死亡待遇等。傷殘待遇的發放標準根據工傷等級而定。
工作中工傷應該什么待遇?一、工作中工傷應該什么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的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在 停工留薪期 內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按如下法條享受待遇,《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 聘用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二、目前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我國對工傷賠償仲裁時效的有關規定 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我國先后制定的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對仲裁時效期限的規定措辭有所不同。 1、1993年7月6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第23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1995年實施的《 勞動法 》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 勞動爭議 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2008年5月1日實施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由此可知,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經過了從六個月到六十天再到一年的演變過程,而仲裁時效的起算點,也經過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到“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再回到“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的演變過程。 何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多種情形均作出了規定,但遺憾的是,該司法解釋并沒有規定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的情形。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第1條規定:“目前勞動行政部門對處理勞動者工傷 申訴 沒有時效的 規定。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 工傷認定 及可否享受工傷待遇發生爭議,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只要符合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 會不應不加區別地將職工負傷之日確定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而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受理和處理”。
工傷認定以后員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①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 伙食補助費 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③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后,享受以下待遇單位對工傷人員待遇 ;①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 一次性傷殘 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②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并享受以下待遇:發給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并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 社會保險費 ,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單位同意的,或者 勞動合同期 滿終止合同后本人愿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 就業補助金 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系。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愿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于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