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 樹苗 賠償標準 是什么 1、青苗補償費按一季作物的產值計算; 2、被征用土地上的樹木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凡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樹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可給予作價補償; 3、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可按有關規定給予折價補償,或者給予新建同等數量和質量的附著物。 4、對在 征地 期間,突擊栽種的樹木、青苗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和其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他設施,不予補償。 什么是征地補償 1、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建設土地或棚戶區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 征地補償標準 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農村苗木征地賠償標準主要組成內容有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 1、圃存價、挖掘費、包扎費、苗木經營利潤、圃內運輸、裝車人力費等。 2、苗木移植具有季節性和專業化,征地以移裁為主的根據不同季節按“標準”的20%—40%予以補償,征收按“標準”補償。 3、如遇特殊要求(例:古樹名木等)補償,應由專業部門評估,評估不成,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4、載花木補償標準不計算存活率,只補償搬運及搬損費,一般按總出圃價的5%補償。 5、在鮮花收購期,原則上應先收獲后用地,并且不予補償,如果急需用地,則應補償產值損失;在其它季節只補償投資成本。 征地補償其實是整個土地及土地上價值物的全部補償的,政府部門會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公示里會確定每個項目具體補償標準和計算辦法。征地 拆遷 的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沒有統一的計算標準,地區不一樣,大家不要進行對比。
國家征用土地樹木賠償標準(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他有關費用。
征地樹木補償標準是怎樣的1、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造林當年為1000元/畝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 2、用材林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下同):以防護林征地樹苗補償標準 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才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的苗木每畝3500~6000元;珍貴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第十七條作出 房屋征收 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