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的批復》(法釋[1999]5號)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營運車輛指報告期末經主管機關核準,可參加營運的車輛。包括技術完好的、在修的、待修的、長期停駛的、以及擬報廢尚未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車輛。但不包括企業的非營運車輛(如架線車、油罐車、貨車和善E它專用車輛)和借入的客運車輛。誤工費屬于受害人的具體損失、間接損失,采用的是差額賠償法,即實際減少了多少收入就賠多少,誤工費計算公式為誤工天數乘以日均收入。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5號)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向價格認證中心申請鑒定。
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賠償標準一、營運車輛停運損失賠償標準是什么
1、營運車輛停運費賠償標準是根據這輛車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的停運損失來進行賠償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的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也就是受害人被損的車輛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如果是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是旅客運輸的經營活動,在出現交通事故車輛維修期間造成的誤工損失,需要責任方來賠償。營運車輛的誤工費等于務工的收入乘以誤工的時間,誤工的收入是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來進行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侵害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
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什么
處理交通事故步驟是:
1、受理報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當事人或其他人的報案之后,按照管轄范圍予以立案;
2、現場處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員趕赴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勘查現場,收集證據;
3、責任認定,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實的基礎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作用大小等,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作出認定。
營運車輛停運費賠償標準2021根據直接財產損失賠償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的規定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車輛停運損失費賠償應當以車輛停運期間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其計算方法與直接財產損失的計算方法相同。
拓展資料:
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損車輛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則在被損車輛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入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法律依據: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因此,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評估方法:
《山東省價格鑒證操作規范》第六章6.4條第14項指出:生產經營損失,一般根據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平均實際收入和停產、停業期間的實際收入進行計算。實際收入應為正常業務收入扣減可變成本后的余額。成本是由可變成本和不變成本組成。不變成本包括稅費、保險、運輸管理費、客貨運輸附加費、工商管理費等營運車輛營運費賠償標準2020 ;可變成本包括司機工資、燃油費、過路過橋費等。這就是說:每日純收入=每日營業額-每日不變成本-每日可變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