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友借錢多年不還,能追加其妻子共同承擔還款責任嗎
將自己銀行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雙方形成民間借貸關系嗎?債務人欠錢不還,可以追加其配偶承擔共同償還責任嗎?
一個真實案例講清!
王先生與李某是多年的戰友,2019年至2021年間,李某因資金周轉多次向王先生提出借款請求,王先生基于多年戰友情誼將自己的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等多張信用卡借給李某使用,李某刷信用卡消費累計387150元!
王先生考慮到征信問題,便自己償還了信用卡使用金額。李某以“手頭緊張”為由分別出具了9張借條,但并未按約定期限還款。王先生的法律意識很強,覺得再這樣一直拖下去,自己手里的借條就變成“廢紙”了!所以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尋求幫助。
天用律師考慮到雙方是多年戰友關系,本著“先禮后兵”的原則,先幫助委托人與對方積極談和解,但對方油鹽不進、態度強硬。在和解未成的情況下,天用律師及時完成訴狀進行立案。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師及時聯系法院溝通,請求盡快安排開庭!
辦案過程中,天用律師發現該債務發生在李某與徐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是徐女士否認對借款知情,并未在欠條上簽字。本案涉及大量的材料整理,包括數十小時的錄音文件整理文字材料、大量的銀行流水等資料整理,在天用律師充足且有力的舉證下,最終成功追加被告李某妻子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天用律師精彩庭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通過)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 本案中,根據李某向王先生出具的借條以及王先生、李某的陳述,本案借款是由王先生將其自己名下的銀行信用卡直接交付給李某,由李某持卡使用。由于借款資金來源于銀行信用卡,屬于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王先生與李某之間的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中,李某向王先生出具9張借條,金額合計387150元,應當認定是李某向王先生借用的本金,李某應予以返還。李某辯稱每次都是王先生逼迫其寫下的借條,與庭審中其自述沒有強迫其寫借條的情況相矛盾,且其亦未提交證據予以證實;李某認可涉案借條系其出具,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書寫借條的后果應當是明知的,仍多次向王先生出具借條,應視為對借條中載明的借款事實及金額的認可,本院對其抗辯意見不予采信。因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效力,王先生與李某之間約定的借款利率亦屬無效,但李某長期占用王先生資金,確實給王先生造成損失,王先生可以主張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該利息損失應當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雖然徐女士并未在涉案借條中簽名,但根據王先生提交的其名下信用卡交易明細、賬單等證據,可以看出李某在持王先生信用卡使用期間,存在大量生活消費支出,包括超市購物、加油、健身、家裝分期貸款、服飾、餐飲、涉汽車、涉裝修等,且上述消費支出占據了大部分,這與李某庭審表示的持卡支出用于建筑工地、從未使用王先生信用卡給家里買東西的陳述明顯不符。同時,也可明顯看出,徐女士基于李某上述持卡消費使用而獲益,所以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來源: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以上為天用律所辦理過的真實案例,為確保個人和商業隱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