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支付十二個月工資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支付二十四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作二十年因單位轉型被辭退有什么補償因為單位轉型被辭退享有12個月經濟補償金。
單位轉型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屬于訂立時所依據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也屬于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三)項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其中,按照第四十條(三)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按照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把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無論是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無論是按第四十條(三)項還是按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用人單位都應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最多支付年限12年。勞動者本單位工作20年,享有12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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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你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除非你有證據證明單位有違法行為損害你的合法權益)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你要求單位支付12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按經濟補償的雙倍支付賠償金。
注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不得超過12年,而且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標準不得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另外,如果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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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作20年被辭退怎么補償【法律分析】
辭退20年員工前要先確認與員工簽訂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合同是無期限勞動合同還是規定年限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勞動合同,如果無故辭退員工應當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根據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我國勞動法規定,根據勞動年限推定,每干滿一年,即補償一個月勞動工資,20年工齡應當按照20個月勞動工資進行補償,但如果勞動者月工資是當地職工工作20年補償金標準最高 的三倍,應補償的按照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三倍進行補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支付20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等這些情形,被用人單位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違法辭退勞動者,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需要給勞動者雙倍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