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肇事現場罪
一般不構成刑事犯罪破壞肇事現場罪 ,但要承擔全部責任。破壞事故現場是指發生事故以后,當事人故意全部或者部分地改變事故現場破壞肇事現場罪 的原始狀態,損毀現場證據的原始特性,使其失去證據效力的行為。【法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破壞肇事現場罪 ,承擔全部責任。
怎樣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對于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的行為進行認定破壞肇事現場罪 ,可以通過以下標準進行:破壞現場的行為人是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且行為人破壞現場的行為是處于主觀故意。根據破壞肇事現場罪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如何認定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符合下列要件則認定為故意破壞肇事現場破壞肇事現場罪 :
一、行為破壞肇事現場罪 的主體是事故當事人;
二、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是故意;
三、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四、客觀上實施了破壞現場的行為。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破壞肇事現場罪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破壞事故現場會受到怎樣的處罰?某紡織廠員工違反規定在廠區角落偷偷吸煙破壞肇事現場罪 ,并亂扔煙頭導致發生火災破壞肇事現場罪 ,致使多人受傷,廠區燒毀,造成巨大經濟損失。該員工害怕事情敗露將情況告知其親戚即廠區的安全生產負責人,拜托其親戚偽造現場隱藏罪證,但最終還是被事故調查組查清真相。安全生產負責人偽造、破壞現場的行為將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事故現場是追究責任、總結教訓的依據,應當妥善保護,不得破壞、偽造。《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保護現場是每一個人的責任,破壞事故現場將受到相應的處罰,第三十六條還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存在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等行為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中引發火災的員工和作為親戚的安全生產負責人違反法律法規,破壞偽造現場,二者行為已然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六條 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三十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對破壞現場的行為進行處罰,能夠起到教育本人、警戒他人的作用。保護現場是展開事故調查的前提,事故調查又是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的重要內容,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破壞、偽造事故現場即違反破壞肇事現場罪 了民法的誠信原則,嚴重的行為也會觸犯刑法,應當進行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其破壞現場的行為還可能影響企業或政府的聲譽,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