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1、工廠搬也是要賠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的, 看合同類型, 固定期限從08年起算; 無固定期限從工作時間起算.
2、勞動合同法規定, 公司提高勞動條件或原條件不簽的話是要賠償的. 也就是說如果新工作地點是東莞, 你不同意去, 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他又無法讓你在深圳工作, 就只能賠償.
3、 你是深圳的, 建議找一下當地的工會, 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我之前公司的深圳廠, 關廠的時候就是市工會免費安排律師跟公司談的. 條件很好, 一線的1.5倍. 辦公室的1.3倍. 工資超過當地平均工資三倍的, 以三倍計, 按實際工作時間.再乘以上系數.
4、 合同條款變更要執行協商一致. 這是根本. 所以只要不同意, 又不能按原合同覆行, 就得賠.
5、 不要隨意簽字, 更不要在空白紙上簽字. 必須簽字時一定要緊貼最后一行簽, 以防止被添加內容
6、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多支付一倍的工資,并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按照每工作一年給予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擴展資料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
1、如果搬廠時,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的,就按新的勞動合同法規定進行賠償的。
2、《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參考資料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百度百科勞動法
勞動法關于企業搬遷員工如何賠償當發生公司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的情形時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公司應該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并進行賠償。公司搬遷時員工賠償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的標準,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進行賠償;工作時間在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時間計算進行賠償;員工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年的時長計算賠償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廠搬遷,員工是不是應該得到相應的賠償?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工廠搬遷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員工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經濟賠償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四十條 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型裁員的客觀條件。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擴展資料:
企業搬遷員工安置
1、搬遷企業原則上應全部安置企業職工。企業應與職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企業與職工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不成一致,或職工不愿隨企業搬遷到新工作場所的,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在全市企業各項保險未實現市級統籌前,凡列入搬遷改造計劃的企業,在原參保地的社會保險帳戶可以繼續保留,并可在新注冊地再開立一個社會保險帳戶。
以企業搬遷之日為基準日,搬遷前企業在冊的在職職工及離退休人員,其社會保險關系可繼續留在原參保地,并繼續享受原參保地的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搬遷后企業新招用的人員,可自主選擇在企業原參保地參?;蛟诎徇w后所在地參保,并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在全市企業各項社會保險實現市級統籌后,企業搬遷后社會保險關系要按照《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勞動法搬廠賠償有沒有距離限制勞動法無此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指出:“本條中的‘客觀情況’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他情況,如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但不包括導致經濟性裁員的客觀條件。
不過考慮到實際情況和立法意圖,并非所有企業搬遷都適用解除的規定,而是判斷搬遷是否對勞動者造成明顯的影響即工作地點是否發生重大變化、且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搬遷,才能算是觸發條件。
這里涉及一個關鍵性問題:企業搬遷是否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屬于的話,那么員工不去,即視為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就應支付經濟補償東莞勞動法搬廠賠償細則 ;如果不屬于的話,那么員工不隨遷,就屬于不服從公司正常調動,公司可按規章制度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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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搬遷外地14名員工維權獲賠
公司停產搬遷外地,14名員工欲與該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賠償未繳納社會保險等賠償金。經仲裁裁決后該公司不服訴至法院。近日,通州法院調解審結此案,判決該公司支付14名員工未休年休假工資、養老保險賠償金、失業保險賠償金、工資及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0余萬元。
王某等14人分別于2006年5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間入職某木業公司,月工資分別為2500元至5000元不等,后原告因政策停產并搬遷至河北,王某等14人以某木業公司拖欠其工資并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后王某等14人到通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確認王某等十四人與某木業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某木業公司支付王某等14人未休年休假工資、養老保險賠償金、失業保險賠償金、工資及經濟補償金77598元不等,公司不服仲裁裁決結果,起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辦人經與當事人雙方了解后得知此勞資糾紛是典型的涉城市副中心勞動爭議案件,人數眾多,請求事項復雜,且木業公司已搬遷至河北,如果判決的話將來可能面臨執行難的問題,調解是最好的解決方式,便于勞動者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拿到款項。
為此,承辦人在庭前多次與當事人雙方聯系,反復釋法明理,當事人雙方對調解金額和履行期限在庭前已達成了一致。
庭審中,某木業公司突然變更履行期限為延后一個月,這激怒了勞動者,調解陷入僵局,眼看調解不能進行,承辦人及時轉換審理思路,進行背對背談話,了解雙方的訴請和想法,得知勞動者認為單位沒有誠信擔心不能如期履行。
用人單位表示公司資金短缺無法在原定期間內湊齊費用的情況后,承辦人重新制定調解方案:某木業公司可以延后一個月,但要每人給出多于既定調節款項的金額1000元,同時,在調解書中明確若某木業公司不如期履行將執行仲裁裁決結果,相當于給勞動者上了“雙重保險”。
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肯定,庭審“轉危為安”,案件順利調解,最終調解款額三十余萬元,當事人對法院表示感謝后離去。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勞動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法院網-企業搬遷外地 14名員工維權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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