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通過總裁公司要為員工補繳之前所欠的社會保險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這時候補繳過程中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公司應該承擔公司的部分員工承擔員工的部分,所以員工是需要出自己所承擔的部分。
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份怎么辦1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你應該申請勞動仲裁補交社保。
2,可以補繳兩年半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的社保,如果因為在社保機構無法補繳的,可以要求單位進行賠償。
3,補交的繳費基數沒有同統一規定。有的省份是按照歷年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補交,比如安徽省。有的規定按照現在的工資繳費基數補交,也有的省份規定按照每年的實際工資基數補交。至于補交的金額,如果勞動仲裁之后,社保部門會幫你算的,屆時單位和個人各自承擔應承擔的部分。
4,你現在的關鍵是保留證明這兩年時間的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否則申請勞動仲裁的勝訴可能性不大。以下僅供參考。具體可參照: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文件規定“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于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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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勞動仲裁后單位補交社會保險,個人部分怎么辦?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用人單位出沒有法理依據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因此仲裁之后應由員工個人承擔。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的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擴展資料
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確定。個人在一個年度內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起付標準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在一個年度內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用累計最高支付限額按上一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確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設定結算期。結算期按職工和退休人員住院治療的時間,惡性腫瘤放射治療和化學治療、腎透析、腎移植后服抗排異藥門診治療的時間設定。
參考資料來源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百度百科-社保補繳
公司漏繳社保,我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那個人要承擔個人部分嗎你好!
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由用人單位出是沒有法理依據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的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因此仲裁之后還應由員工個人承擔。
你可要求單位先行代繳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在確認社保按照仲裁要求補齊之后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再向公司交付個人承擔部分。依據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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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沒有簽合同勞動仲裁判決下來了,社保這邊是公司全部負責還是個人也需要負?公司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該怎么處罰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按照有關規定和條款來處理。與繳納社保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的費用由誰承擔沒有關系。不管是補繳社保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還是正常的繳交社保,該由單位承擔的社保費用,由單位承擔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該由個人承擔的社保繳費,仍然是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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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勞動仲裁期問社保誰交
答:公司代繳,給社保。公司人員帶著公章,去社保大廈,填表后繳款。
勞動仲裁判公司補繳社保,而不是補給你們個人的損失,所以公司應補繳給社保,而不是給你們個人錢。
補交社保問題,直接去社保局稽核部門投訴單位
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理由辭職,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仲裁補繳社保個人部分由誰承擔 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拓展資料】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中央在京企業,計劃單列企業:
根據《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的規定,經市政府批準同意,現將《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七年二月八日
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
一、為貫徹執行《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6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號,以下簡稱183號令),保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平穩過渡,順利實施,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關于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基本養老金按以下標準計發:
(一)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以被保險人退休時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被保險人的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每滿一年發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