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1、坑爹的連鎖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這種事情要跟你們店長反應啊,遇到這種情況下次總部配送的近效期藥品,效期在半年以內的全部不要驗收以藥品近效原因退回去,
2、如果店長或者總部不同意近效期藥品退貨,勸你還是另謀高就吧,這種坑員工的連鎖沒有待下去的必要了啊,
3、如果想要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去當地藥監局以藥店銷售過期藥舉報藥店,藥監局會給藥店相應的處罰的!
如果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我的回答幫助到了你,請采納吧!謝謝!
你好!請問我們是藥店有賣不完的效期產品老板要強行員工買了這個合法嗎?這還用問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肯定不合法呀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但是你需要有證據證明是老板強行購買。
有效期還有28天的藥,門店可以進行買單銷賬是對還是錯有效期還有28天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的藥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門店可以進行買單銷賬是錯的。
1、近效期藥品是指有效期1年以上的藥品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從即日起到有效期的最后一天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不足6個月的為近效期藥品;有效期7個月---1年的藥品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效期不足4個月的為近效期藥品;有效期6個月及以下的藥品,有效期不足2個月的為近效期藥品,近效期商品系統到期自動生成效期預警表,門店銷售時可提示為效期。
2、(準)過效期藥品門店立即下架禁止銷售,一周內退回公司。
3、藥品驗收時應特別注意效期和外觀質量,不符合公司規定的藥品不得上架銷售。
4、效期藥品驗收時,應特別注意效期標示是否完整,內外包裝效期、批號等是否統一,注意分清失效日期與有效日期,對效期及質量有懷疑時,應送質量部復檢,經確定無疑后方上架銷售。
5、藥品上架陳列,應按有效期時間先產先出原則陳列,以便營業員先銷售效期藥品,每月10日前陳列檢查員必須檢查電腦預警近效期藥品的庫存及質量。門店效期在6個月以內的近效期藥匯總數據給質管部,質量部集中整理后不退供應商部分進行促銷,可退部分退公司總部集中退供應商。
6、近效期藥品配送到門店時,可退廠的藥品門店不必拒收,不可退廠的近效期藥品銷至效期計入公司損耗,門店對在店的近效期6-1個月的不可退廠藥品需重點關注,積極銷售,銷售近效期藥品應當向顧客告知失效期。
7、準效期電腦鎖定沒法銷售的藥品,門店退回公司,可退供應商部分由采購部退回供應商,不可退部分質量部、財務部負責監督銷毀。
8、在門店內發現過效期藥品(含贈品)或準過效期藥品(含贈品)尚在架陳列的,沒收該藥品并扣除門店藥師、區域責任每人每品種200元崗位職責補貼。對引起顧客投訴的加重處罰。門店未按要求完成退貨的(準)過效期藥品,由該店藥師或區域責任人即時買單。
什么管理方法才能讓藥店營業員把近效期藥賣了可以引進考核機制。。比如每月導出效期商品表,由柜組長自己分配效期藥品到個人(怎么分可以根據藥店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的具體情況),比如 西藥專柜有10個效期,一共5個店員。那么這個月就分配每人賣2個,完不成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的扣考核或則獎金。
以上所說的只是一個方面,因為藥品是特殊商品,藥店的話在從要貨到銷售都要對效期進行控制。不暢銷的藥 如果只有近效期藥另可暫不要貨,其他藥品要貨盡量選最遠的效期要貨。平時的銷售中也應該控制盡量給顧客近效期的藥品,而不能等到藥品到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了 效期才想辦法去處理。至于什么方法 讓營業員 賣近效期的藥品,這個主要是從管理方面約束,比如 規定效期的藥品賣不出去,則由店員自己購買承擔。這樣平時銷售的話 他們會盡量給顧客拿近效期的,因為一旦到了效期 最后賣不出去 要自己掏錢的,經濟社會 一切由金錢決定,誰都不愿意掏腰包的,就算是幾塊錢他們都不會愿意的。
讓營業員 盡量 拿近效期藥 如果營業員 覺得每次賣藥 麻煩的話,這個就涉及到 商品的陳列了。樓主應該注意到 一般稍微管理好點的零售企業就把 效期近的貨放在 外面,效期遠的 放在里面。雖然人們買商品有時候會看效期。但是總有那么一些人是不看的,所以陳列不但要美觀,而且要實用 還要有營銷理念。一般陳列 由店員來負責,只用給他們一些陳列規范來約束,比如既要美觀,又要按效期區分開。這樣也能達到控制效期產品的目的,如果不按效期放,有可能某一藥品放在角落過期了都沒人知道。
還有當然是 按效期盤點了,這個是藥監局 規定的,如果你們不按效期盤點那么肯定太不正規了。按效期盤點對企業自身控制效期也是有幫助的,營業員會知道 大概有哪些近效期產品等。然后一般可以每月導出近效期表 和 效期表提供給 店員,或則柜組長。效期計入考核,近效期只是提醒他們這些藥品應該多注意了。
另外 一些近效期 但是 需求量較少的 藥品應考慮 降價促銷等手段。
綜上所述:所謂的用什么管理方法讓營業員賣效期是不切實際的,不是某一種方法。是一整套管理模式。本人以前在 同仁堂做過 信息管理。。。。希望可以幫到你。
藥店藥品過期是否由員工承擔,賠償損失?藥店藥品過期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是否有員工承擔藥店藥品過期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是否有員工承擔賠償損失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這個和員工實在是沒有什么關系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的。
我在藥店上班辭職后公司讓我提前走人還要求我賠償近效期藥品,還要扣押工資請問公司這么做合理嗎我該怎么不合理,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法律分析
首先,勞動者辭職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到期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提前走人,不符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原則上是不合法的,除非勞動者也同意提前離職,否則用人單位就涉嫌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其次,用人單位讓勞動者賠償近效期藥品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用人單位沒有權利要求員工賠償臨期藥品,這是變相的強買強賣。如果勞動者因個人工作失職等原因造成公司損失的,公司可根據經濟損失的具體數額,要求勞動者賠償一定損失,但臨期商品并非是勞動者本人原因造成的,而是企業保管不善或者其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他客觀原因造成的,所以單位要求員工賠償的做法不符合勞動法等其他法律規定。最后,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工資是不合法的,嚴重損害藥店員工要為近效期藥品買單 了勞動者的權益。工資是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的勞動力所必須支付的報酬。換句話說,用人單位即使經營虧損甚至破產,也必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被單位扣工資除代繳稅款、保險、因災害無法發放、明確規定因遲到請假合理扣錢和其他沒有違法的情形之外,一般是屬于違法克扣的。單位違法扣押工資,勞動者首先應和單位交涉,協商無果的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走勞動仲裁途徑,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并賠償勞動者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