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紅十字和紅新月分別是兩個國際人道主義救助機構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的專用標志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受國際條約的保護,不能隨便亂用的。類似的還有奧林匹克標志。如果需要詳細的信息,可以通過網站 提供的律師聯系信息進行進一步咨詢。
哪些標志不能用作商標注冊上?1、商標法規定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2、但下列標志,如未經過使用而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
3、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禁止使用: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
根據商標法規定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有哪些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什么樣的標志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什么樣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的標志不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1、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主要是因為這類標志違反了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我國的民族政策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不利于各民族的團結和共處。
2、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標志不能用作商標。如果某一標志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作出了超出其自身情況的描述,比如使用”極//品“、”第//一“、”超//值“詞匯作為商標構成要素使用在商品上,那么往往會使公眾對其作出不真實的判斷,誤導公眾。同時,這種宣傳對于生產同樣或同類商品的商家并不公平。
3、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能用作商標。這一項是一個兜底性的規定。凡是標志中包含了會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道德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商標構成要素;或者可能是消費者對商品數量、質量、價格、型號等特征及來源產生誤導的構成要素,都可以歸入這一項。
4一般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此類標志不能用作商標的原因主要有兩個紅新月可以作為商標使用嗎 :一是地名使用在商品上,可能會導致消費者認為該商品產自該地區,而實際上該商品并非來自該地區,此時,使用地名做商標就有誤導、欺騙消費者的嫌疑;二是即使某一商品確實來自某一地區,但來自該地區的商品都可以使用地名做商標,客觀上導致消費者無法區分商品來源,失去了商標的基本功能。因此,一般情況此類地名不能作為商標使用。
5、誤導性使用地理標志的,禁止作為商標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商標可以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