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公務員因公致殘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的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享受國家規定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的傷殘待遇具體要看幾級傷殘。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達到退休年齡的享受不低于傷殘津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法律依據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公務員傷殘補助標準《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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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的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公務員傷殘補助發放原則 ;達到退休年齡的享受不低于傷殘津貼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七十七條 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