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一)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2、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按月支付)
(1)一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注: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的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級、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五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2、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注: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照月發給傷殘津貼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公務員工傷補助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按照現行規定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公務員因公傷殘退休工資待遇法律分析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的本人工資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二級傷殘為22個月公務員工傷傷殘補助標準 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