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是指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的費用和毀壞設備財產的價值以及少發(少供)電量損失。
電力公司突然斷電造成的損失由誰承擔?現實困惑
林某在自己所在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的村子里面經營一個小賣部,平時除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了賣日雜用品外,還經營熟食、冷飲等。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他特意買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了兩個冰柜,一個用來裝各種冷飲、冰激凌等,另一個用來裝熟食。2007年6月25日中午,由于線路檢查維修,村里突然停電,直到6月27日晚才恢復供電。而由于電力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沒有將停電的情況事先告知村民。由于天氣炎熱,林某小賣部里的冰激凌全部融化,熟食也因變質無法銷售,造成經濟損失1000余元。林某可以找電力公司要求賠償嗎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
律師答疑
電力公司應當對林某小賣部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電力公司在因供電設備檢修、依法限電等情況下需要中斷供電的,應當事先對斷電地區的居民、企事業單位發出通知,提醒大家做好斷電后的準備工作,以免造成損失。本案中,由于電力公司工作人員的疏忽,在停電前沒有通知村民,導致林某小賣部的部分食品變質無法出售,給林某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電力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供電人有責任對斷電進行提前通知,如未通知造成損失,應依法負有賠償責任。
電力局停電沒有通知如何賠償經濟損失根據《電力供應使用條例》的規定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供電企業因故停電時,應按規定事先通知用戶或進行公告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供電企業違反供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去年國家電監會出臺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了《居民供用電合同》,如果不是因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電,電力部門就應承擔責任。可這次停電明顯不是天災、地震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而是供電質量出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了問題,供電部門不應該推卸責任。”
對于這類問題首先要查清停電的原因,再確定相關賠償責任。如果是因為電力部門的過錯導致停電,電力部門應根據過錯性質和大小來承擔相應責任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如果是由于天氣原因等導致停電,電力部門則無需承擔責任;而購買了相關保險的市民,可以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索賠。
線路起火是誰的責任法律分析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線路起火造成經濟損失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明確責任,負責賠償具體如下:1、如因電力原因,民用電力突然從二百二十伏升至三百八十伏以上,經有關部門評估,由電力部門承擔全部責任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2、如因火災啟動噴淋,造成的損失由火災鑒定責任方承擔。畢竟物業維修消防設施正常運行,減少了火災損失,物業負責。滅火后,損失由責任方承擔;3、其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他原因造成火災,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賠償責任。家庭使用不當引起火災,責任應自己承擔。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
火災撲滅后,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
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電力公司修復電路后未通知用電人即恢復供電,給用電人造成損失的由誰負責?現實困惑
某冷藏公司長年與某電業局合作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并簽訂有供用電使用合同。夏季是全市用電的高峰期,也是冷藏公司用電的高峰期。關鍵時刻冷藏公司的電路損壞,只能用自備發電設備供應基本用電。電業局派人前來維修,一天晚上突然來電,損壞線路造成短路,引發火災,冷藏公司損失嚴重。冷藏公司提出,電業局在來電前也沒有通知,使冷藏公司沒有做好相關防范,從而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由電業局進行賠償。電業局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嗎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
律師答疑
電路出現問題,就會斷電,給人民群眾的生活帶來極大的麻煩,同時讓各公司企業停工停業,帶來的就是經濟損失。電力公司面對電路損壞及時派出技術人員進行維修,是對工作的負責,也是對用電人利益的保護。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電力公司在維修好電路后,沒有及時通知冷藏公司,使其遭受經濟損失,原則上應當由電力公司承擔部分責任。冷藏公司用自備發電設備供電,忽視了電力公司電路維修的進展,使得重新輸電很突然,也負有部分責任。電力公司和冷藏公司共同對損害結果承擔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理薈萃
供電合同具有公共利用性質,供電人負有通知義務,以使用電人有所安排,避免損失范圍的擴大。
國家電力網事故中對電力事故的規定有哪些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編輯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令
第 4 號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暫行規定》已經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通過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現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柴松岳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二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任務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研究電力生產事故規律,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生。
第三條
電力生產事故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四條
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電力生產事故統計分析應當與可靠性分析相結合,全面評價安全水平。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隱瞞電力生產事故或者阻礙電力生產事故調查的行為,有權向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有關部門舉報。
第六條
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企業。
第二章 事故定義和級別編輯
第七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身傷亡,為電力生產人身事故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
(一)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傷亡,下同)的;
(二)員工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
(三)在電力生產區域內,外單位人員從事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生本企業負有責任的人身傷亡的。
電力生產人身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特大電網事故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20%;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30%或者40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3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0%或者20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5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電力造成的經濟損失 他大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九條
電網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面積停電,為重大電網事故:
(一)省、自治區電網或者區域電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8%;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16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5%或者10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75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40%或者200兆瓦。
(二)直轄市減供負荷20%以上的;
(三)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其他大城市減供負荷40%以上的;
(四)中等城市減供負荷60%以上的;
(五)小城市減供負荷80%以上的。
第十條
電力企業發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為一般電網事故:
(一)110 千伏以上省級電網或者區域電網非正常解列,并造成全網減供負荷達到下列數值之一的:
1. 電網負荷為20000兆瓦以上的,減供負荷4%;
2. 電網負荷為10000兆瓦以上不滿2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5%或者800兆瓦;
3. 電網負荷為5000兆瓦以上不滿10000兆瓦的,減供負荷8%或者500兆瓦;
4. 電網負荷為1000兆瓦以上不滿5000兆瓦的,減供負荷10%或者400兆瓦;
5. 電網負荷為不滿1000兆瓦的,減供負荷20%或者100兆瓦。
(二)變電所22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電網電能質量降低,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裝機容量3000兆瓦以上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2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鐘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鐘以上。
2. 裝機容量不滿3000兆瓦的電網,頻率偏差超出50±0.5赫茲,且延續時間30分鐘以上;或者頻率偏差超出50±1赫茲,且延續時間15分鐘以上。
3. 電壓監視控制點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5%,且延續時間超過2小時;或者電壓偏差超出電力調度規定的電壓曲線值±10%,且延續時間超過1小時。
第十一條
電力企業發生設備、設施、施工機械、運輸工具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規定數額的,為電力生產設備事故。
電力生產設備事故的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裝機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發電廠,一次事故造成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為重大設備事故。
第十三條
電力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重大設備事故的,為一般設備事故:
(一)發電廠2臺以上機組非計劃停運,并造成全廠對外停電的;
(二)發電廠升壓站110千伏以上任一電壓等級母線全停的;
(三)發電廠200兆瓦以上機組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四)電網35千伏以上輸變電設備被迫停止運行,并造成對用戶中斷供電的;
(五)水電廠由于水工設備、水工建筑損壞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庫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者其他損壞的。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的定義、等級劃分和標準,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章 事故調查編輯
第十五條
電力企業發生事故后,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上級主管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如實報告。
第十六條
電力企業發生重大以上的人身事故、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電廠垮壩事故以及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停電事故,應當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概況、正在采取的緊急措施等情況向電監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第十七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組織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人身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和特大設備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調查;
(二)特大電網事故、重大電網事故、重大設備事故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三)一般電網事故、一般設備事故由發生事故的單位組織調查。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或者2個以上企業的一般事故,進行聯合調查時發生爭議,一方申請電監會處理的,由電監會組織調查。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調查,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一)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迅速搶救傷員和進行事故應急處理,并派專人嚴格保護事故現場。未經調查和記錄的事故現場,不得任意變動。
(二)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對事故現場和損壞的設備進行照相、錄像、繪制草圖。
(三)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有關人員收集事故經過、現場情況、財產損失等原始材料。
(四)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及時向事故調查組提供完整的相關資料。
(五)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人員了解事故情況并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六)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報告書》中應當明確事故原因、性質、責任、防范措施和處理意見。
(七)根據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處理意見,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發生事故的單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四章 統計報告編輯
第十九條
電力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報告,按照電監會《電力安全生產信息報送暫行規定》辦理。
涉及電網企業、發電企業等2個以上企業的事故,如果各企業均構成事故,各企業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計、上報。
一起事故既符合電網事故條件,又符合設備事故條件的,按照“不同等級的事故,選取等級高的事故;相同等級的事故,選取電網事故”的原則統計、上報。
伴有人身事故的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應當按照本規定要求將人身事故、電網事故或者設備事故分別統計、上報。
第二十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書》之日起1周內,將有關情況報送電監會。
第二十一條
發電企業、供電企業和電力調度機構連續無事故的天數累計達到100天為1個安全周期。
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發生本單位應承擔責任的一般以上電網事故、設備事故或者火災事故,均應當中斷安全周期。
第五章 附 則編輯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電力企業,是指以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為主要業務的企業(單位)。
(二)員工,是指企業(單位)中各種用工形式的人員,包括固定工、合同工,臨時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員,以及代訓工和實習生。
(三)與電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是指發電、輸變電、供電、電力調度、電力檢修、電力試驗、電力建設等生產性工作,如電力設備(設施)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生產性管理工作以及電力設備的更新改造、業擴、用戶電力設備的安裝、檢修和試驗等工作。
(四)電力生產區域,是指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運行、檢修維護、施工安裝、試驗、修配場所,以及生產倉庫、汽車庫、線路及電力通信設施的走廊等。
(五)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本企業負有責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業負有責任:
1.資質審查不嚴,項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開工前未對承包方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和安監人員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交底,或者沒有完整的記錄;
3.對危險性生產區域內作業未事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關的安全措施(包括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確的安全警告標志等);
4.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協議中未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六)區域電網,是指華北、東北、西北、華東、華中和南方電網。
(七)電網負荷,是指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的電網在事故發生前的負荷。
(八)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九)電網非正常解列包括自動解列、繼電保護及安全自動裝置動作解列。
(十)施工機械,是指大型起吊設備、運輸設備、挖掘設備、鉆探設備、張力牽引設備等。
(十一)直接經濟損失包括更換的備品配件、材料、人工和運輸所發生的費用。如設備損壞不能再修復,則按同類型設備重置金額計算損失費用。保險公司賠償費和設備殘值不能沖減直接經濟損失費用。
(十二) 全廠對外停電,是指發電廠對外有功負荷降到零。雖電網經發電廠母線轉送的負荷沒有停止,仍視為全廠對外停電。
(十三)電網減供負荷波及多個省級電網時,除引發事故的省級電網計算1次事故外,區域電網另計算1次,其電網負荷按照區域電網事故前全網負荷計算。減供負荷的計算范圍與計算電網負荷時的范圍相同。
(十四)城市的減供負荷,是指市區范圍的減供負荷,不包括市管轄的縣或者縣級市。
(十五)電力設備事故包括電氣設備發生電弧引燃絕緣(包括絕緣油)、油系統(不包括油罐)、制粉系統損壞起火等。
第二十三條
各電力企業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與生產事故調查相關的內部規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2月22日原電力工業部發布的《電業生產事故調查規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