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突發腦溢血死在崗位上或突發疾病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的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屬于工傷。 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亡待遇。具體標準為: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并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2、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18個月,六級傷殘16個月。3、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2)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死亡賠償標準:1、喪葬補助金標準為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但在初次核定時,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腦出血死亡賠償金額多少如果問的是工傷死亡,和其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他原因死亡標準是一樣的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腦出血單位賠償標準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突發腦出血死亡或者在腦出血后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的,可以認定為工傷,其近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如果因腦出血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b站腦出血去世賠償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第五條 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