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主要有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安全原則、結果責任原則等。接下來就跟著我一起去看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詳細原則吧。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F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
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
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后,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
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占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標準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以下十六種情形通常將被確定為全部責任:
1、追尾碰撞前車的;
2、變更車道發生事故的;
3、倒車、溜后發生交通事故的;
4、從路外或非機動車道駛入機動車道發生碰刮的;
5、綠燈放行或沒有信號燈控制的路口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
6、進入環行路口的車未讓駛出或在環行路口內行駛的車輛的;
7、跨越道路中心實線或者隔離實線發生事故的;
8、逆向行駛的;
9、右側超車發生交通事故的;
10、超越前方正常掉頭、左轉彎、超車的車輛時發生碰刮的;
11、沖紅燈發生交通事故的;
12、有禁止掉頭標志、標線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橫道、橋梁、陡坡、隧道掉頭發生交通事故的;
13、碰撞依法可以暫停、停放的車輛的;
14、開關車門造成交通事故的;
15、機動車進出停車場或停車泊位時與正常行駛的車輛發生事故的;
16、單方發生交通事故。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省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確定細則或者標準。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
受理報案的交警部門經調查、取證后,在情節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應根據責任分析在規定時限內,對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責任或是否要負法律責任作出認定。
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二、 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并送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
三、對無法查證交通事 故事 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四、交通管理部門遲遲未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五十條 交通警五、“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 第察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七日內,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破獲案件后七日內,需要檢驗、鑒定的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三日內,向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提交“交通事故調查 報告 書”。
第六十條 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二日內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進行審核;對復雜、疑難案件,交通事故處理機構負責人應當組織專家小組研究....審核: 第六十一條 對“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書”經審核同意后,交通警察應當按照規定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通知各方當事人到場,公開相關證據,說明認定的理由和依據,宣布交通事故認定結果,并將“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各方當事人。對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當事人記錄在案。
【律師解答】:
1、不需要檢驗、鑒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事故的認定原則是什么交通事故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對交通事故的處理,離不開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而現實中往往是由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做出認定。而在認定的時候也有一定原則,那么交通事故有什么認定原則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曉得,下面就讓快車我為你做詳細解答。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 事人的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掌握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術認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須考慮法律責任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系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系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于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 因果關系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沒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認定是技術認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因果關系時,只需要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事實上屬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實上原因的檢驗方法,可以借鑒侵權行為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取必要條件規則。按照必要條件規則,凡構成后果發生之必要條件的情況,均為事實上的原因。其檢驗方法有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會發生,行為人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的出現,就不會有損害事實的發生。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凡屬于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均系事實因果關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剔除出去,事故仍會按原來的因果序列和方式發生,則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上原因。
第三、代換法,即:如果把行為人的行為換成一個無過錯的行為,或者把他的不作為換成一個適當的作為以后,交通事故及損害結果仍然會發生,則行為人原來的行為就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上的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顯著的缺點是“即使行為不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那么行為就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運用通常的規則無法證實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特殊的認定規則,這里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該規則要求責任人舉證證明應當由其承擔責任的行為或事件不是造成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如果不能舉證的,則認定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的規定也是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則就認為行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或相關事件及行為的責任人即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后果發生的因素, 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F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在交通事故認定中如何體現各行其道的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借道避讓原則
各行其道要求交通參與者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行其道。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非其專用的道路通行。當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除外,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實施借道通行時,有可能與被借道路本車道的參與者產生沖突點,為保證安全,必須明確誰有義務主動防止沖突的發生。借道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交通事故認定中仍應起到規范性作用。
2、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既然確定了借道避讓原則,對此類事故的認定思路已經有一定的概念,即借道通行者應較本道通行者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但此原則存在特殊性?!兜缆方煌ò踩ā返谒氖邨l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人行橫道是保護行人橫過道路的通行區域,機動車遇行人通過人行橫道時,負有避讓行人的義務。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機動車道時,雖屬借道通行,但在此情況,機動車有避讓行人的義務,同時行人也有確保安全的義務。這是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橫過道路的特殊通行規定,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人為本指導思想的具體體現,充分表現出重點保護弱者的特點,這是新法的重大突破。在新法施行前,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理論依據,認定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段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以機動車在機動車道相對行人有先行權這一指導思想來劃分事故責任 由于行人橫過道路時存在沒有主動避讓機動車的過錯,認定此類事故責任時往往先確定行人侵犯機動車的路權,再看機動車有無違章行為,如果機動車存在與事故有因果關系的違章行為,再根據違章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不同程度地減輕行人的責任。
此類事故以行人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占多數。 各行其道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其本質就是認定事故當事人在通行規定上應承擔的安全義務大小,如借道通行者應承擔確保安全的義務應大于本車道正常通行參與者的義務,在劃分責任時,應承擔較大義務的參與者也應負主要及以上的責任,反之負次要及以下責任。確保安全義務是衡量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標尺,這也是各行其道原則的本質。那橫過道路的行人和機動車誰應承擔的義務大呢?機動車和橫過道路的行人應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主要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新法既然已經明確規定了機動車應避讓橫過道路的行人,就不能簡單地將行人橫過道路的情形等同于其他借道通行的行為,即不能認為行人應承擔比機動車更大的安全義務。二是行人和機動車承擔同等的安全義務。行人應當受到保護,但行人也應當維護交通安全。個體的利益需要法律保護,但社會的利益需要每個人共同維護。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行人固然是受害者,但社會的利益也受到了侵害,行人同樣有義務維護社會的利益。 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橫過道路發生的交通事故責任時,還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行人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的使用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沒有交通信號的路面上橫過道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適用于所有行人與機動車發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所規定的,機動車與行人或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擔的責任,僅限于民事責任,并非交通事故責任。
第二、客觀對待不同交通參與者的交通特性?!兜缆方煌ò踩ā分乇Wo行人和非機動車等交通環境中的弱者,同樣也強調交通參與者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在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發生的交通事故時,不但要立足于法律法規,還要客觀、具體地分析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特性。機動車相對行人來說,速度快,但操作不靈活,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如遇險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則速度慢,但行動靈活,控制能力強。行人在橫過道路時,其觀察交通環境的能力強于機動車在運行中觀察行人動態的能力,在認定機動車與行人的交通事故時,不能一味強調法律條文而忽視機動車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機動車象行人那樣靈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機動車那樣行動迅速。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后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并劃分責任。
第一、一方存在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運用合理避讓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即使有過錯但行為沒有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此原則。
第二、被妨礙安全一方應該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未發現。未盡到符合其交通參與者身份的一般注意義務為標準,在盡到了一般注意義務,能夠發現危險存在的,視為應當發現,反之視為不應當發現。
第三、被妨礙一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避讓措施但沒有采取或沒有采取正確的措施。如果被妨礙方盡到了符合其身份的一般義務要求,能夠采取正確措施而沒有采取的,則適用本原則,反之不適用。
第四、被妨礙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妨礙方,但其所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方的 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產生危險的,不適用本原則。一般來說,以各行其道原則劃分事故責任相對比較簡單,因為此類事故的路面痕跡及車輛停放位置通常能夠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而根據合理避讓原則,直接證據取證比較困難。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都是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存在著不同,交通事故多在動態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相互作用性較其他民事侵權案件強,為使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建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用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有其合理性。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首先,每個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運行時,都有自己的操作習慣,一些習慣存在著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而法律不可能列舉在參與交通時可能出現的所有行為。其次,再完善的法律也難以對全部交通行為做出無遺漏的規定。在法律實施后,社會上會出現新的事物參與到道路交通運行中,這些新事物也許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隱患。適用合理操作原則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應著重考慮“雖未違法,但存在交通過錯”的行為。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第一、技術認定的客觀性。從技術的角度出發,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這兩種原因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類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有一定的區別。發生原因是主動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因素,有一定的主動性。結果原因是在外在因素的作用下,才能造成結果的因素,有一定的受動性。這兩類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既含有發生因素也含有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在轉彎時,駕駛員因車輛超載而不能有效控制,致使車輛占用對向車道,與對向車輛碰撞,此時超載表現為發生原因。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固,硫酸罐落下地面后摔裂,硫酸泄露腐蝕車輛和路面,超載在此表現為結果原因。一般認為,發生原因的作用大于結果原因,但]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在一起事故中的作用方式不盡相同,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也不能一概而論,必須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認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成因的技術認定,應該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事故成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地造成了事故后果或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就應該負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 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中的子系統,為了維護大系統的正常運轉,子系統必須要正常運轉,這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必須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一個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轉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保障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同時,對違反交通法律法規,違法行為是加大事故后果原因的違法者認定事故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 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復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到底交通事故有什么認定原則?我在上文中為大家做出了總結??梢哉f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對事故的處理是有很大影響的。因此,要是當事人不服事故責任認定的內容,那么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申請復核。
交通事故的認定原則是什么 @2019
什么是交通事故認定 交通事故認定有哪些原則1.什么是交通事故鑒定?
交通事故認定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對當事人的基本事實、原因和責任所作出的具體認定。公安機關有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糾紛的人力和經驗,公安機關可以現場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降低訴訟成本。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要將其作為認定當事人責任或受害人過錯的重要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必須依法確認當事人的法律義務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依法確認各方法律義務的優先原則;確認交通事故中各方行為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應遵循行為責任原則、因果關系原則、通行權原則和安全性原則。
二、交通事故認定的原則是什么?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一方要對交通事故負責,那一定是其行為造成的,沒有實施行為的一方不會對事故負責。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術鑒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慮法律責任。其中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的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即因果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故障的嚴重程度。過錯的嚴重程度基于當事人的行為。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首先要看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然后再確定行為的過錯嚴重程度。
(2)因果性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系原則。當事人是否有違法行為,肯定在事故中起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作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與其在事故中的作用不成比例。有些行為并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了作用。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沒有起到作用。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系,也不加重事故后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一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事故發生的原因。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系。交通事故鑒定是技術鑒定。在確定行為與事故的因果關系時,只需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實際屬于事故原因即可。事實上,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我們可以借鑒侵權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采用必要條件規則。根據必要條件規則,所有構成后果發生的必要條件的條件都是事實原因。
檢驗方法如下:
第一,如果沒有檢驗方法,即如果沒有行為人的行為,仍然會發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行為人的行為不是事故發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如果沒有行為或事件,就不會有危害事實。行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條件,一切作為損害事實發生的必要條件的行為或事件,都是事實因果關系的原因。
二是排除法,即如果將行為人的行為從交通事故事實中排除,事故仍會按照原來的因果順序和方式發生,行為人的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和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反之,則構成事實原因。
三是替代法,即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改變為無過錯行為,或者其不作為改變為適當行為,仍會發生交通事故和損害結果,則行為人的原行為不是事故原因;反之,則構成事實原因。必要條件規則最明顯的缺點是,即使行為沒有發生,結果無論如何都會發生,所以行為不是結果的事實原因。這源于追因逐果的思維邏輯。
第四,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在某些情況下,通常的規則不能用于證明事實因果關系,法律規定了特殊的確定規則,包括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這一規則要求責任人證明他所負責的行為或事件不是損害的原因。如果他不能證明,就認定他有事實……因果關系。該規則還采用了因果關系的推定規則?!兜缆方煌ò踩ā返谄呤鶙l認為,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除非能夠證明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否則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由侵權人或者相關事件、行為的責任人承擔民事責任。
2.直接原因原則
人的行為是能夠造成交通事故和損害后果的真實因素,構成事實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作為一種技術鑒定,應當明確事故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鑒定只是證據之一。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角度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考慮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3)通行權原則
路權原則是區別對待的原則。車輛和行人應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確保安全和暢通的原則下進行交通。不同方式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 現代 交通設施為所有交通參與者提供了他們自己的路線。行人,不同類型的非機動車,機動車都有自己的路線。但是在目前的交通環境下,絕對的專用道路是很少的,所以不可避免的要通過公路。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是的同時,也要規范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的道路的行為,即通過道路通行的行為。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以確保安全。如何在交通事故認定中體現不同方式原則,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回避原則。
不同的方式需要交通參與者按照法律法規走自己的路。為了合理利用交通資源,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交通參與者可以借用本道路以外的道路。當然,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的除外,比如高速公路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行。交通參與者經過道路時,可能會與借用道路的本車道參與者發生沖突。為了保證安全,需要知道誰有義務主動預防沖突。道路避讓原則在調整交通行為和認定交通事故中仍應發揮規范作用。
2.行人在無交通信號控制的路段過馬路與機動車發生事故的特殊原則。
既然已經確定了道路避讓原則,那么認定這類事故的思路就有了一定的概念,就是道路通行的人要比經過這條道路的人承擔更多的安全義務。
(4)安全原則
1.合理回避原則。交通事故的形式千變萬化,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有通行權的同時,如果他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合理避讓,主動維護安全。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分析事故雙方的行為所起到的作用?責任劃分是先確定一方違反了通行的規定,再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理。然后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劃分責任。
一是一方有過錯,其行為影響了另一方的交通安全。這是適用合理回避原則的基本條件。如果一方沒有過錯或者即使有過錯,其行為也不影響另一方的交通安全,則不適用該原則。
第二,在安全上受到阻礙的一方,本應發現危險的存在,卻沒有。作為交通參與者未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在盡到一般注意義務后能夠發現危險的,視為已經發現;否則,他們將被視為沒有發現它。
三是受阻方已經履行了與其身份相符的義務,能夠采取有效的規避措施,但未采取或者未能采取正確措施。如果受阻方已經履行了與其地位相適應的一般義務,并且能夠采取正確措施但沒有這樣做,則適用這一原則,反之亦然。
第四,受阻方雖有條件采取措施避讓受阻方,但其采取的措施不妨礙第三人的交通安全。如果會對正常參與交通的第三方造成危險,則不適用該原則。一般來說,按照不同方式的原則劃分事故責任是相對簡單的,因為這類事故中車輛的道路痕跡和停放位置通常能相對客觀地反映當事人的行為。根據合理回避原則,很難獲得直接證據。雖然大多數交通事故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但與其他民事侵權案件不同。交通事故多發生在動態運行中,交通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互動性強于其他民事侵權案件。為了使每個交通參與者樹立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以合理避讓原則劃分交通事故責任是合理的。
(5)結果責任原則。人的行為雖然沒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加重了事故后果,應當承擔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這一原則有兩個主要原因:
第一,技術鑒定的客觀性。從技術角度看,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發生原因和結果原因兩種,二者共同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結果。嚴格來說,這兩種原因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地位是不同的。原因是打破交通平衡環境的主動,有一定的主動性。原因是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能造成結果的因素具有一定的被動性。這兩種原因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有時一種原因同時包含發生因素和結果因素。比如貨車超載運輸硫酸,車輛轉彎時,由于車輛超載,司機無法有效控制,導致車輛占用對面車道,與對面車輛相撞。這時候過載就是原因了。由于車輛超載,捆綁不牢,硫酸罐落地破碎,硫酸泄漏腐蝕車輛和路面。這里的結果就是過載。一般來說,原因的作用大于結果的作用,但是】事故中原因和結果的作用是不一樣的,事故中的作用不能一概而論,一定要從實際出發,在充分調查取證的情況下綜合考慮。交通事故鑒定是全面、客觀反映交通事故原因的技術鑒定,應當客觀、科學、公正地表述交通事故原因。作為證據,當事人的過錯客觀上造成了事故的后果或者是造成后果的原因之一,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事故責任。
第二,增強交通參與者維護交通安全的意識。交通環境是一個復雜的大系統,交通參與者是其子系統。為了維持大系統的正常運行,子系統必須正常運行,這就要求每一個交通參與者都要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任何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都存在影響交通環境正常運行、導致交通事故的隱患。為了確保交通安全,任何人在參與交通時都應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同時,對于違反交通法規,其違法行為是加重事故后果的原因的違反者,要認定事故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在認定當事人過錯時,應當根據當事人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在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的職業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和非駕駛人的苛刻要求,在精神和身體上給他們留下適度的自由空。在判斷駕駛人的責任時,不僅要看其是否違反規定(不違反規定不代表其盡到注意義務),還要看其是否遵守一般的安全義務,因為任何制定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真實交通的復雜情況;
@2019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原則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一方要對交通事故負責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那一定是其行為造成的,沒有實施行為的一方不會對事故負責。
交通事故鑒定是確定當事人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技術鑒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當實事求是地表述當事人的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不考慮法律責任?!?中華 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2)因果性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了作用,以及作用的大小。至于那些在事故中起作用的行為,只有那些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系的行為才起作用。
(3)通行權原則
路權原則是區別對待的原則?!兜缆方煌ò踩ā返谌藯l規定:“車輛、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警現場指揮,交警應聽從指揮;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是什么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具體標準如下:
(一)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其他當事人無責任:
1.因一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當事人負事故全部責任;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承擔責任。
2.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道路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方承擔全部責任;有證據證明逃逸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逃逸方的責任;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未逃逸的一方有過錯,則認定其無責任。
3.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二)因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事故當事人一方因嚴重過錯行為發生事故,如違反自己的讓行方式和規定的,負事故主要責任;對方因一般過錯行為發生事故的,對事故負次要責任。
2.事故雙方的行為對事故的影響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同的,應當承擔同等責任。
(3)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都不負責。
建議:《交通事故處罰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的管轄法院在哪里?
1.交通肇事構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機動車駕駛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肇事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罰違法行為,符合下列第一項、第二項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符合下列第三項、第四項的,處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罰款;符合下列第五項、第六項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建議:交通事故提交證據的流程,交通事故訴訟需要哪些證據?
一、交通事故證據提交流程1。證據必須注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但需要經法院與原件核對無異議后標注;提交外文書證的,必須附中文譯本;提交的視聽材料必須真實。2.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逾期未舉證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應當核對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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