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一、 勞動關系 工傷 企業賠償有哪些主要規定? 主要規定:第二十九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 職業病 進行治療,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 工傷保險 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 醫療保險 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 傷殘 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 護理費 。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 六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 社會保險 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 十級傷殘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傷殘 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 勞動合同 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六條 工傷職工 工傷復發 ,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工傷待遇 。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 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 撫恤金 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親屬享受的待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認定 事實勞動關系 的 證據 有哪些: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履行勞動權利和義務時一種既成事實,客觀存在的勞動關系,大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一)應簽訂而未 簽訂勞動合同 ; (二)以口頭問答代替書面合同; (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勞動合同,如在 租賃合同 , 承包合同 , 兼并合同 中規定職工的安置條件和待遇問題; (四)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終止或未簽訂手續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五)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欠缺或部分內容違法,導致 合同無效 而形成的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例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4、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 其它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1)(2)(3)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三、如何區分勞動關系與 勞務關系 規范和調整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在法律依據方面的主要區別 勞動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規范和調整,而且建立勞動關系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務關系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進行規范和調整,建立和存在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之間是否簽訂書面 勞務合同 ,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 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么嚴格。 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處于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征。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雇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用人單位對當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區別 用人單位具有對勞動者違章違紀進行處理的管理權。如對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進行處理,有權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或者對當事人給予 警告 、記過、記過失單、降職等處分;勞務關系中的一方對另一方的處理雖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權利,或者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但不含當事人一方取消當事人另一方本單位職工“身份”這一形式,即不包括對其解除勞動合同或給予其他紀律處分形式。 在支付報酬方面的區別。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具有行使工資、獎金等方面的分配權利。分配關系通常包括表現為勞動報酬范疇的工資和獎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會保險關系等。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應遵循按勞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則,必須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而在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報酬由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當事人得到的是根據權利義務平等、公平等原則事先約定的報酬。 當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交叉時的處理: 根據勞動部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派出到合資、參股單位的職工如果與原單位仍保持者勞動關系,應當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原單位可就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在與合資、參股單位訂立勞務合同時,明確職工的工資、保險、福利、休假等有關待遇。 在工作的過程中,有時候我們沒有注意,然后就不小心出現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了這個意外的情況。意外在發生之后你的權利應該怎樣才能具體的得到這個保障,你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程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當然,你是符合這個工傷保險的情況的,也是可以享受這個待遇的。
勞動法對工傷的賠償規定“1、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享受工傷醫療待遇;2、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等等。”
工傷賠償的法律依據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醫療費
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條件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享受康復性治療費待遇的條件: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人數×天數×70%
3、交通食宿費
交通食宿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享受條件: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公司賠付員工法律規定 ,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4、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配置標準×器具數量
條件:由工傷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簽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輔助器具。
5、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即最長也不超過24個月。
停工留薪期內的陪護費,需要支付,但尚無明文規定按什么標準進行計算。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處理: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6、生活護理費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7、傷殘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月數
一級:24個月 ;二級:22個月 ;三級:20個月 ;四級:18個月 ;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 ;七級:12個月 ;八級:10個月 ;九級:8個月 ;十級:6個月。
8、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百分數
本人月工資:實務中一般按定殘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無明文規定)
一級至四級:一級:90% ;二級:85% ;三級:80% ;四級:75%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條件:從評殘后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基金補足差額。
五級至六級:五級:70% ;六級:60%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差額。
條件:難以安排適當工作。如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則發放正常工資。
9、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級至四級不享受。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問題
五級至六級:五級30個月、6級25個月。
七級至十級: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10、舊傷復發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2、供養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
孤寡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10%)
其他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其他孤寡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親屬所得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個月為標準。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只享受喪葬補助金,標準如上述1計算方式。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認定為工傷的決定后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支付工傷職工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依法撥付應當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四十四條 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
第四十五條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