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根據之前法律規定,公民的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是從出生那一刻開始的,對胎兒利益的保護并沒有特別說明。可是近年來,因為胎兒繼承方面引發的糾紛案件也不在少數,為了保障胎兒的利益,在最新的民法總則中,特別做出了規定,那么,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方面的規定是什么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下面就讓小編給大家做個介紹吧。
一、民法總則關于胎兒方面的規定是什么?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根據這條民法總則的規定,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二、民法總則對胎兒的保護體現在哪些方面?
民法總則第十六條對胎兒權益予以進一步明確和保護,將胎兒享有利益、接受財產等權益保護納入民法典總則體系,明確以出生為條件對胎兒民事權益予以保護,對胎兒民事法律地位予以附條件的承認,既不打破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的原則性規定,又充分回應社會生活和胎兒權益保障的現實需求,同時為法律的發展留有余地,是民法總則草案在加強自然人權益保護方面的重要貢獻。
一方面,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同時,還保障了胎兒接受贈與等方面的利益。另一方面,造成侵權之后,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后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三、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應該如何處理?
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該胎兒出生后應屬于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的,應當為胎兒保留繼承份額。由于胎兒尚不具有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注:在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民的民事權利主體資格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故胎兒并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對胎兒進行特殊保護。
對胎兒保留份額的處理,依胎兒出生時是死體還是活體而不同:
1、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活體的,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可由其母親代為保管。
2、如果胎兒出生后不久即死亡,則該保留份額為該嬰兒所有,但應由該死嬰的法定繼承人按法定繼承處理。
3、如果胎兒出生時即為死胎,則該保留的份額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再分割。
由此可見,民法總則關于胎兒的規定體現在第十六條,規定涉及到遺產繼承等胎兒利益的,胎兒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出生時,胎兒死亡,則民事權利能力消失。明確胎兒利益的保護是民法總則的一大亮點,這樣一來,有利于解決胎兒利益受損的問題,是民法的一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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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兒利益的保護有哪些規定《民法典》中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有:胎兒享有生命權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健康權,財產繼承權,受遺贈權等等。
具體如下:
1、一般情況下胎兒出生之后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
2、在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時,其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3、胎兒出生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視為從一開始就不存在。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足月胎死腹中賠償標準如果是醫療事故導致腹中胎兒死亡的,醫療胎兒死亡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4、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
5、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醫療胎兒死亡賠償要求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來進行,其中就包括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了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等。
由于出現醫療事故,導致胎死腹中的,分兩種情況解決。分別是:
1、雙方協商決定具體的賠償方案。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胎死腹存在過錯的,醫療機構要承擔賠償責任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
2、但如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錯的,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具體的賠償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核實確定。
拓展資料:醫療事故賠償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在主觀上必須有過失。過失就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患者應負注意義務的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
2、醫療機構或其工作人員有違法違規行為。所謂違法違規行為是指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致胎兒死亡負刑事責任嗎1.公民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的公民權利從出生到死亡。胎兒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胎兒流產不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孩子出生前對母親的身體傷害,必然導致孩子出生后作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受到侵犯,其應享有的民事權利將不再完整。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對胎兒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2.《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到死亡享有民事權利,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笨梢?,公民或自然人獲得公民權利的前提是“生育”,即生命。懷孕階段的胎兒與母親是完全分離的,出生時是活體,也就是說有生命力。胎兒仍在母親體內,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也不能享有作為自然人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沒有法律依據或支持。
3.近年來,中國各地發生關于胎兒死亡的新規定有哪些 了許多針對母親和胎兒的訴訟。但由于現行民法關于胎兒保護的規定基本處于真空狀態,法律界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依據存在不同理解,導致司法實踐中對支持請求權的態度不一,甚至到最后。同一案件導致相反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胎兒損害賠償的發生和增加趨勢不可避免。胎兒潛能將成為民事主體的一個特殊范疇。如何通過法律有效保護胎兒,也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4.筆者認為,胎兒雖然不是法律定義的“人”,但不能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而存在,盡管根據現行民法,胎兒尚未出生。然而,兒童出生后的公民權利應受到法律的充分保護。如果孩子在母親身體前受到傷害,其作為自然人的民事權利就會受到侵害,不應享有不完整的民事權利。胎兒死亡的原因是母親受傷和出生后對生命健康權的侵犯。生命權和健康權不能等同于正常出生的兒童的權利。侵權和損害的后果不一定同時發生。被侵害的不是胎兒本身的權利,而是胎兒出生后的權利。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交通事故責任人應當對過早死亡的后果承擔死亡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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