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只有六十周歲以上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的限定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故新生兒應按成人標準賠償。
1、醫療費賠償金額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意見》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若干意見》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按五年計算。根據該條規定,只有六十周歲以上的限定,故新生兒應按成人標準賠償。1、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新生兒死亡賠償標準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7、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8、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11、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新生兒死亡一般賠償多少錢要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可以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經過鑒定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確實屬于院方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的醫療過錯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醫院承擔侵權責任。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新生兒死亡賠償要看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可以申請進行醫療過錯鑒定或者醫療事故鑒定。經過鑒定,如果確實屬于院方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的醫療過錯,醫院承擔侵權責任。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新生兒在醫院死亡如何賠償新生兒在醫院死亡,首先應判定是否是醫療事故,如果不是醫療事故,則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如果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則需要賠償承擔相應剛出生嬰兒死亡賠償標準 的賠償責任。患者家屬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通過鑒定結果請求相應賠償。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