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死亡賠償金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的分配原則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因此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夫妻一方去世喪葬費剩余部分歸誰喪葬費有剩余的時候分配有以下情況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
(一)有配偶且有生活自理能力的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將剩余部分分配給配偶;
(二)有配偶但已經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將剩余部分分配給配偶的監護人;
(三)沒有配偶的,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給其子女,有幾個按照幾個的比例;
(四)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的,分配給生前監護人;
(五)沒有配偶也沒有子女亦沒有監護人的,捐贈出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夫妻一方去世喪葬費剩余部分應當怎樣處理夫妻一方去世喪葬費剩余部分的處理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喪葬費可以由各家庭成員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分配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能夠就協議達成一致意見的,按照協議分配,不能就協議達成一致的,可以將喪葬費的分配問題交由法院判決,法院一般會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讓各家庭成員均分喪葬費。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喪葬費不是遺產,只能分配,不能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妻子工傷死亡丈夫應該怎么分配撫恤金丈夫工傷去世撫恤金主要有喪葬費、 死亡賠償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分配標準為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配偶每月40%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其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豆kU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對于死亡賠償金,父母與妻子及子女應如何分配由父、母、妻子、兒子四個人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繼承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原則上四人平均分割。
死亡賠償金因司法解釋采取繼承喪失說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應當按照《繼承法》第10條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妻子去世喪葬補貼怎么分配 ,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
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
1、分配主體為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權利人。由于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是財產損害賠償,其內容是對死者家庭整體預期收入的賠償。
因此,賠償權利人首先是指與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范圍內的近親屬即第一順序繼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完全不存在時,才開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賠償金的分割不同于遺產分配。死亡賠償金原則上應由家庭生活共同體成員共同取得,當事人未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動予以分割,當事人請求分割且賠償協議未明確賠償項目,應視為是對權利人物質損失與精神損害的混合賠償。
在分割該筆賠償金前,應扣除已實際支付的喪葬費用,并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應根據與死者關系的親疏遠近、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及生活來源等因素適當分割,而非等額分配。當然,如果繼承人明確表示放棄或轉讓的,應尊重其意思表示。
以上內容參考:百度百科-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