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鄭州一租客洗澡時觸電身亡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房東被判賠43萬。出租屋中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的熱水器存在漏電的問題,租客自己是知道的,還把這個事情告訴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了自己的女友,說自己不會使用熱水器。結果之后又使用了熱水器洗澡,還把漏電的事情忘記了,就導致自己失去了生命。
這種事情是非常令人痛心的,一個好好的大小伙子居然因為觸電身亡了,也讓父母很傷心難過。不過死者作為一個成年人應該有判別事物的能力,在熱水器漏電的情況下就要及時的告訴房東,或者自己找人維修,讓房東出錢。畢竟漏電是非常可怕的一個事情,極有可能讓人在短時間內就離開人世。但死者卻沒有在意,認為自己也不會使用熱水器洗澡,之后卻出了事情,這也是非常不幸的。法院認為房東付50%的責任,死者也要承擔50%的責任,所以讓房東賠償43萬。雙方都沒有進行上訴,說明對于這個處理結果還是比較滿意的,判決已經生效了。
家庭電器漏電是非常危險的一件事情,如果在使用電器的時候,感覺自己的手有麻麻的感覺,就說明電器是有一些漏電的可能性的,就應該及時找人來進行檢修。熱水器還有著水漏漏電了,電就會通過水傳導,讓整個人都被電麻,根本沒有時間逃跑。在安裝熱水器的時候要安裝一個接地線,要使用三孔插頭,這樣才能保證安全。熱水器也是要及時更換的,不能使用太久的時間,不然既耗電又不安全。
這件事情給很多房東提了一個醒,就是要及時的檢查自己出租屋內的電器有沒有危險,不能讓租客出現生命安全,不然就要承擔比較多的賠償,這也是很糟糕的一件事情。
出租屋內熱水器漏電,租客洗澡觸電死亡,房東該不該賠償?袁某將自己的一處房屋租住給25歲的小伙張某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張某與其他租客共用同一個衛生間。一天下午,張某在衛生間內用電熱水器洗澡時,因熱水器漏電而不幸觸電死亡。
出租屋內熱水器漏電,租客洗澡觸電死亡
張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袁某作為房東應當確保出租房屋內的設施安全,并對房屋內的電器負有安全維護義務,因此要求袁某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100余萬元。
袁某則提出,自己僅僅是一名房東,僅僅收取了千余元的房租,對于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但是自己可以基于人道主義進行補償。
法院認定,張某和袁某對于事故的發生均有過錯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如下幾個事實:一是經過鑒定,張某不幸死亡是由于觸電而導致的。二是熱水器安裝了已經至少七八年的時間,而且在事發時存在漏電的現象。三是關鍵的一點,就是在事故發生的三日之前,其他同住的租客明確告訴過張某衛生間有漏電的現象。
袁某作為房屋的出租人,具有保障出租的房屋和附屬設施安全的義務。在房屋內熱水器已經年久失修的情況下,袁某更應當特別進行注意,因為沒有做好熱水器的維修保養工作,所以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房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張某作為一名成年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責任能力人,在明知道衛生間的熱水器存在漏電的情況下,既沒有告知房東維修,也沒有自己維修。而且仍然去洗澡使用,是主動將自己置于危險之下,對結果的發生亦有過錯。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當減輕房東的賠償責任。
法院在綜合考量雙方對事故發生的成因的基礎上,確定雙方各承擔50%的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提出的合理訴求為86萬余元,故房東應當賠償張某父母43萬余元的損失。
房東該不該賠償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
這是一起特別讓人痛心的事故,在這起案件中雙方都是受害者。作為房東,只是收了一些房租錢而已,卻需要承擔如此巨額的賠償責任,而租客更是付出了自己寶貴的生命。真的讓人唏噓不已。
這也更是提醒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我們,如果自己要出租房屋的話,一定要做好房屋內各種可能產生危險的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時候即便是房東與租客簽署了免責條款,認為相應的責任不應由自己承擔,這個條款也是無效的。
那么,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房東在賠償完租客后,是否可以向熱水器的生產廠家追償呢租房客使用電熱水器觸電死亡 ?畢竟是由于熱水器的漏電引起的,可能屬于質量問題呢。
根據《家用電器安全使用年限細則》的規定,電熱水器使用年限為8年。因此,這時就需要看熱水器有沒有超過這個使用年限了,如果超過了,那么很不幸,房東是無法行使追償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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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歲的趙某在鄭州出租房內洗澡的時候,因熱水器漏電不幸遇難。傷亡事故后,趙某親屬把房東狀告法院,理賠100多萬元。依據調研,趙某租房子住房子電熱水器的確存有短路問題,房東對趙某身亡承擔責任。而因為事故發生前幾日,曾有同租房客確立告之趙某,電熱水器存有走電狀況,趙某也表明不容易應用,并將狀況告知共住的女朋友,殊不知兩天后卻在再度運用時出現意外。人民法院覺得,趙某做為成人,在明知道安全隱患出現的情形下,沒有告之房東開展檢修,也未自身開展檢修,針對安全事故趙某也存有過失。最后,法院判決書彼此各擔負50%責任,房東賠付趙某親屬43余萬元。現階段,彼此均未起訴,宣判已起效。
公民擁有生命健康權,公民的人身自由權、財產權受國家法律維護。此案聚焦點取決于被告對受害人身亡是不是有責任及責任占比。被告與受害人雖未簽署書面形式租房合同,但通過被告與受害人同住女朋友根據口頭溝通續住、微信付款房租,被告與受害人已就租約事項達到滿意并具體執行,產生了實際上的房產租賃關聯。
在出租期內,被告做為出租方理應確保其供應的居住房子及附設設備安全性并合乎承諾主要用途,且承擔檢修責任。該房屋內電熱水器系年久家用電器,破舊,導致受害人在租房子住期內在租用房子洗手間內洗澡的時候因洗手間內熱水器漏電造成漏電喪命,被告做為出租方解決受害人的身亡擔負對應的賠付責任。
受害人吳某作為一名成人,其在應用前明知道洗手間內電熱水器存有走電狀況,既未告之被告檢修,亦未自主檢修至可以可靠應用情況即應用,本身存有過失,應緩解被告的責任。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根據確認的客觀事實及傷亡事故的原因及危害不良影響尺寸,先行判決被告與逝者吳某各擔負50%的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要求,宣判被告袁某賠付上訴人各類損害總共43余萬元,駁回申訴上訴人其它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