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需要賠償0到100元不等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一般不會超過100元。
拓展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
張先生向新北區消費者協會薛家分會求助,稱其入住新北區薛家一連鎖酒店時,弄丟了房卡,結賬時遭商家以“已在住客須知上明確賠償數額”為由,要求賠償100元。張先生認為價格過高,實在不合理。
消協人士認為,消費者因過失弄丟了酒店的房卡,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賠償價格不能由賓館單方面說了算,高于市場價標準的賠償價格是不合理的,其內容也是無效的。
賓館酒店業經營者利用自己提供服務的優勢和消費者對其服務的依賴,以店堂告示、物品損壞賠償單、服務指南、住客須知等方式單方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甚至更多的賠償數額,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因此而獲得的不當經濟利益,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屬于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法定數額或者合理數額的霸王條款。
經消協現場調解,商家最終收取了50元房卡丟失費用。新北消協提醒消費者,遭遇“霸王條款”要及時維權。
在酒店客人發生損壞物品時,怎樣處理?1、調查。接到客房部通知客人損壞飯店賓館財物的報告后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要親自檢查被損物品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與客人核實情況。
2、查閱被損物品的賠償價格。
3、索賠。直接與客人聯系,有禮貌地講明飯店賓館制度并要求賠償。
4、物價小、價值少可及時彌補的被損物品的處理。
擴展資料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
很多旅客都有這樣的體會:一進賓館房間,往往發現里邊有張房間物品賠償價目表,大到電視機,小到杯子,都被標注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了虛高價格,一旦損壞或丟失,常常被要求按高于市場價進行賠償。賓館房間內物品損壞賠償價格到底誰說了算?對此,記者采訪了青島市工商局。
工商部門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賠償不能違反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顧客在就餐或住宿中損壞物品,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給予賠償,但是不能由商家單方面說了算,酒店、賓館自定的天價賠償標準,在法律上缺乏依據,酒店單方面定出的高價賠償標準是無效的。
消費者一旦遇到這種情況,一定不能妥協,應按照物品折舊價來賠償,以進貨發票為準,如果酒店、賓館提供不了進貨發票,則應按照該物品的實際市場價格進行相應賠償,同時還要除去物品的折舊。
參考資料:新華網---賓館損壞價目表不能離譜
酒店客房物品損壞應如何賠償?酒店客戶物品損壞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的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責任人應當按財物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的實際價值進行賠償。實際價值是指損壞時該財物所實際擁有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的價值,需要參考該物品的市場價值,并去除因使用過而造成的折舊部分。
如果雙方就價值有爭議,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進行價格評估,按評估價格賠償。
經血弄到酒店床單上酒店索賠合法嗎不合法,消費者有權維護自己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的權益。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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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案例1 :一個熱水壺賠了150元
2009年11月28日,秦女士把到桂林游玩的朋友安排在市中山北路的一家商務酒店。當晚,朋友不小心把房間里的熱水壺摔壞了。次日退房時,秦女士主動將此事告訴酒店。
結賬時,服務員從秦女士預交的押金里扣掉了150元,告知她這是賠償熱水壺的費用。可秦女士疑惑,自己家就有類似的熱水壺,還是品牌貨,也只要70元,怎么酒店要價這么貴?秦女士對酒店提出了質疑。
服務員表示,賠償標準是酒店早就制定好了的,每個房間的《旅客須知》上都有損壞物品的價目單,客人損壞物品就按這個賠償。無奈,秦女士最終只能照價賠償。
案例2: 弄臟床單被索賠200元
2011年3月,沈女士18歲的女兒從杭州去廈門旅游,同行的有女兒的3個同學,4人入住鼓浪嶼福州路一家賓館。退房前一晚,其中一女生來例假,把床單弄臟了,退房時,賓館索賠,4個小女生不知所措。沈女士的女兒打電話問她,她擔心壞了女兒游玩的興致,只好讓她們先把錢賠了。
起初賓館說要賠200元,一番協商后,讓女生們賠了75元。事后,沈女士心有不甘:“公寓物品賠償價目表不合理 我覺得不應該賠,床單弄臟,也不是她們故意的,而且賓館最后也沒給任何價格憑證,到底該賠多少錢,是不是就賓館說了算?”
律師說法
主持人:餐廳、賓館制定出高額賠償標準是否屬于霸王條款呢?
邱劍明:我認為這就是一種霸王條款。消費者過失損壞賓館物品,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但賠償價格不能由賓館說了算,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因此,餐廳、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或更多的賠償,明顯違背了公平和等價有償的原則。
現實生活中,由于賓館、酒店大多處于強勢地位,消費者碰到賠償事宜,往往都選擇息事寧人。這樣不僅犧牲了個體權益,也縱容了賓館業者的“咄咄逼人”。當然,消費者在損壞了賓館酒店的物品,被要求賠償時,應該按賓館酒店的直接經濟損失(即現值)賠償。
當前,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還較淡薄,遇到此類情況時往往妥協,放棄自己的權利,這種高價賠償是一種霸王行為,違反了公平誠信原則。消費者要敢于說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李振山:賓館、餐廳和消費者之間是服務關系,合同雙方是平等的。有些賓館單方制定的《住客須知》或《服務指南》對客房物品的賠償漫天要價,違背《合同法》等價有償、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是無效的。但要注意的是,賓館物品賠償需要服從物價部門的統一調控。
賓館要求消費者付出高于市場價數倍的賠償,甚至有的酒店還規定物品損壞后不得維修,只能賠償的條款,都屬于霸王條款。旅客在入住賓館、酒店時交押金后,出現物品損壞現象,酒店直接從中扣款,導致消費者在維護權益方面存在困難。
我們建議,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時,應該理直氣壯地為自己維權。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_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_遇賓館酒店“霸王條款”,該如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