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市建設需要的土地越來越多,因此國家會向百姓征收土地,那么國家會給被征收的住戶一筆拆遷款,這筆拆遷款可以用來購置新房,那么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1
拆遷補償
針對拆遷補償這一問題,因為實際情況不同全國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也會不一樣。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協議雙方依據拆遷補償法律法規和拆遷補償條例簽訂的一種雙務有償協議,協議的當事人依據拆遷補償協議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又要承擔相應的義務。
拆遷補償標準
來自湖北孝感的一位被拆遷戶向律師咨詢,他的問題是這樣的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今年的農村政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是當地政府說了算還是按照國家標準規定”
像這樣的問題,可以說是大多數被拆遷戶共同的疑問,不僅僅是農村地區的被拆遷戶,許多城市地區的被拆遷戶也有類似的問題,京平所的每位拆遷律師每天都要接到幾十個這樣的咨詢。那么,拆遷補償到底是按當地標準還是國家標準呢
實際上,這個問題雖然被提到的頻率很高,但卻是一個“偽問題”。
首先,無論是國家的法律法規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法規,都不可能直接規定房屋拆遷的具體標準。
從國家層面看,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并不均衡,房地產價格千差萬別,怎么可能規定一個統一的、十分細化的標準大家設想一下,北京市中心的房屋拆遷補償能和湘潭市中心的房屋拆遷補償一模一樣嗎?
從地方層面看,即便是同一個地區,房地產價格也有所區別,不同的.地段、不同的結構、不同的裝修,還有其他種種不同因素,房屋拆遷補償能一樣嗎所以,很多被拆遷戶找律師咨詢,一上來就問房屋拆遷多少錢一平。
但無論是國家法律法規還是地方性法規,都不可能規定多少錢一平,不是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你想知道什么,法律就會規定什么,就像你去買一棵大白菜,法律難道還要規定大白菜多少錢一棵嗎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房屋拆房面積標準
下面,律師就來為大家逐個盤點一下各地關于針對被拆遷房屋面積較小情況的相關規定:
1、上海市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第五款:被征收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補償金額增加套型面積補貼。套型面積補貼=評估均價× 補貼面積。
套型面積補貼按照房屋征收決定作出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計戶補貼,每證補貼面積標準不超過15平方米建筑面積,具體標準由區 (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按照本市經濟適用住房有關住房面積核定規定以及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折算公式計算后,人均建筑面積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難戶,增加保障補貼,但已享受過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的除外。增加的保障補貼可以用于購買產權調換房屋。
第三十一條第三款:保障補貼=折算單價×居住困難戶人數×22平方米-被征收居住房屋補償金額。
2、河北省
《河北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城鎮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下列原則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一)實行貨幣補償的,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補償,補償后仍符合條件的,優先予以住房保障;
(二)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住房的補償價格,再調換住房,但調換后的住房總建筑面積不得小于三十平方米,屬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三十平方米的,調換后的住房三十平方米以內部分,被征收人不需支付房款,超過部分被征收人按房地產市場價格結清差價。
拆遷補償標準2
農村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辦法的建立和完善,不是簡單的將原由的陳舊條列進行簡單的重組增減.
而是要在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物權法》的基礎上。
結合農村土地承包法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借鑒《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等相關法規的實施經驗。
既滿足當前的現實訴求,更要著眼于不動產的統一登記和征收。遵循市場經濟價值規律原則,探索土地所有權歸屬與土地使用權補償歸屬分離的辦法,切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從而真正體現以民為本,立法為民。”楊在明說。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補償安置
(1)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即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調換)。
(2)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3)被拆除房屋評估如選用重置法的,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征地單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根土地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并公布。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補償安置:
(1)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應當按下列規定予以補償安置:
(2)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3)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當地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4)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其原則應當是使被拆遷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遷而降低。
拆遷補償標準3
拆遷非居住房
1、拆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舉辦的企業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
2、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價、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由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
3、其他補償: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下列費用:
(1)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2)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3)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適當補償。
4、其他非居住房屋、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當地有關地上附著物標準執行。
強制拆遷
強拆一直是社會熱議的話題,生活中由于強拆引發的糾紛也屢見不鮮,只有滿足強制拆遷的條件才能進行強拆,那房屋拆遷中什么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遷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劣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另外,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同時,還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盡快調整提高。
通知還要求,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強拆房屋違法應該怎樣獲得賠償可以向國家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如拆遷辦、國土資源局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實際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款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的財產權造成損害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非法拆遷賠償是怎么賠償的呢政府違法強拆需賠償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的又一起經典案例,北京的!
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最高法最新強拆賠償標準 :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先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