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據報道,最高法發布了拆遷十大典型案例。一些拆遷當中的普遍問題在案例當中都有體現,法院的判決也讓很多模糊的法律問題得到了澄清。比如補償標準怎么定,補償方式誰說了算,強拆夜里可以進行嗎等等。
問題一,被征收的房屋該不該拆,法院怎么判斷。
楊瑞芬訴株洲市政府房屋征收決定案中,被征收房屋大部分在建設規劃紅線范圍內,僅有小部分沒有納入紅線。如果只拆除規劃紅線范圍內的房屋,保留下來的房屋將成為危房。而法律要求政府實施房屋征收工作時必須受到建設規劃紅線的約束,不得任意突破。依據法院的裁決,支持政府整體征收楊瑞芬的房屋,并給予合理補償。
最高法行政庭副庭長王振宇: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如果因規劃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納入規劃紅線范圍內,則政府出于實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慮,將未納入規劃的部分一并征收,該行為體現了以人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順利推進。人民法院認可相關征收決定的合法性,不贊成過于片面、機械地理解法律。
問題二,被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怎么定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
被拆遷人孔慶豐狀告山東省濟寧市泗水縣政府,理由是《房屋征收的決定》中確定的價格不合理。
王振宇:其中講到,貨幣補償的話,按照安置房的優惠價進行補償,安置房的優惠價比市場價要低。你要房子,產權調換的話可以一比一,原來多大返多大,超面積的,超出10平米以內,按安置房差價,你老百姓付這個差價,10平米之外,按市場價賣給老百姓。原告孔慶峰就提,安置方案太低。
法院審理認為,政府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
王振宇:國務院條例規定的是按市場價,它這個是按什么?貨幣補償按優惠價,遠遠低于市場價,就把這個決定撤銷了。
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
問題三、補償方式誰說的算?
王振宇強調,老百姓有補償方式選擇權。王振宇:按照《條例》規定,補償的方式有兩種,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你要錢還是要房子,老百姓可以選。
在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的一個拆遷項目中,政府為被拆遷人做了決定,引發訴訟。
王振宇:這個案件的原告何剛,是個被拆遷人,開始跟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他談判的時候他說“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我要房”,但是這個房具體地點安置在哪,面積多大,他跟政府就談不下來,政府做決定時就直接給他算成多少錢,給他補了六十多萬。然后他就起訴這個補償決定,認為這個決定侵犯了我的選擇權,我要房,最后你給我錢。法院說這個確實觸犯了法律的底線,判決撤銷了被訴的補償決定。
問題四、程序違法,法院會判政府敗訴。
在艾正云、沙德芳起訴馬鞍山市雨山區政府,請求撤銷《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一案中。證據顯示,房屋征收部門沒有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報告內容及時送達原告,法院認定這屬于違反法定程序,判決撤銷政府作出的《決定書》。
王振宇:房屋價值評估報告是行政機關作出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之一,如果評估報告未及時送達,會導致被征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
葉呈勝等三人的違法建筑被廣東省韶關市仁化縣政府拆除,法院認定,政府在強拆時,未發強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而且是在凌晨5時(休息時間)進行,屬于行政行為違法。
國家法官學院王雅琴:不能因為行政行為相對人違法,執法者就可以以違法對違法。我國行政強制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節假日實行行政強制執行,除非情況緊急,也不能以停水、停電、停熱、停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決定,如果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法定程序,實行行政執法,必然不會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楊在明律師在征地拆遷方面有哪些經典的案例嗎?在明律師承辦的案件中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不乏社會影響性大、關注度高的案件。如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被評為“2014 年度中國十大影響性訴訟案例”的“山東平度征地縱火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一批涉產權保護典型案例、入選2018年推動法治進程十大案件的“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人民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代理的“如皋市某公司房屋被拆除行政強制案”被江蘇省高院列入“江蘇法院2016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代理的北京市崇文區高先生四合院拆遷案,獲撤銷裁決三份,強拆決定一份,補償標準提高近8倍。
其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他案例:中國科學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豹房南里住宅小區拆遷案、中央電視臺新臺址拆遷案、江蘇省無錫市4A 級旅游風景區黿頭渚拆遷案、浙江省杭州市827戶征地集體維權案、黑龍江省牡丹江市512 戶征地集體維權案、江蘇省南京市雨花臺金葉花園287 戶拆遷集體維權案、上海市200 戶溫州商人拆遷集體維權案、山東省濰坊青州市經濟開發區2 個自然村200 余戶“新農村建設”房屋搬遷補償安置糾紛案、山東省青島市黃島區港頭五社區100 余戶村民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集體維權案件、云南大理洱海客棧“環保關停”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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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拆及賠償問題備受社會關注也頗受詬病。2018年1月25日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對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居民許水云房屋被強拆一案進行再審,對申請人許水云提出的包括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物品損失在內的三項行政賠償請求進行了當庭宣判。最高法糾正了一審只按拆除時的市場價格進行賠償的判決,確認賠償應按現在市場價格為基準;糾正了二審按征收拆遷補償程序解決賠償問題的判決,確認應通過強拆違法責任予以賠償。該判決存在幾個亮點,明確宣示了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違法強拆不能僅“補償”還需賠償;產權人因行政機關侵權所得到的賠償不能低于依合法征收程序應得到的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屬于“直接損失”范疇權益。
負責審理該案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耿寶建法官認為:“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當中就很明確,就是要賠償,不能夠讓強拆賠償的十大案例 他再回到補償的這個老路上去,導致當事人一個是補償不到位,而且,他不信任政府,不信任法律。為什么?就是合法違法都一樣,這個后果非常的嚴重,這個案子其實發出一個非常清楚的信號,你就必須嚴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如果你違法,你就必須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個案子實際上在這個問題上法院做了一個非常大膽的裁判。”最高法通過對《國家賠償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創新性綜合適用,進行了全新、大膽的裁判,對行政強拆賠償樹立了標志性判決,為因拆遷補償引發的眾多糾紛提供了積極指導。
日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秉承最高法上述判決精神,對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政府強制拆除引發的行政申訴案件進行了審理。該案上訴人是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溫泉鎮政府以違建為由強行拆除上訴人的設施農業項目建筑,而涉案建筑在2012年得到了溫泉鎮政府的行政審批而得以建設的。上訴人對鎮政府拆除行為不服,向海淀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拆除行為違法,要求確認溫泉鎮政府違法強拆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北京市高院作出1405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撤銷海淀區政府行政復議決定的一審判決;并判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重新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應當決定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人民政府賠償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建筑物損失、室內財物損失及青苗損失,并確定相應賠償金數額。該案判決具有以下典型意義:
(一)針對政府機作出“兜圈子”、“打太極”乃至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可以限縮其行政爭議判斷權,甚至直接(強制)“幫助”政府作出決定。北京市高院判決宣示了,對錯誤的行政復議決定,法院不但可以針對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判決,還可以針對行政復議請求進行指引和判定。
(二)清晰地詮釋了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應承擔“舉證不利”責任具體內容是,行政機關違法強拆導致財物損失的后果是可以以原告提供的證據作為賠償依據。
(三)清晰地詮釋了違法建設里面存放的機器設備、種植物等財產所有權不容侵犯。此類財產獨立于違法建筑,其合法性不依附于涉案建筑的合法性,無論涉案建筑是否為違法建設,當事人對其依舊擁有所有權,均應受法律保護。
從上訴人北京桑杰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畢縮啟處了解到:圍繞此案歷經3次行政復議決定、3次一審和2次二審,本次判決是第2次北京市高院二審。此案案情并不復雜,但海淀區政府在處理行政爭議中,未正確行使判斷權,三次“隨意”作出復議決定,致使簡單明晰的行政復議請求演變成多輪司法空轉。因為區政府判斷權的隨意性,使得海淀區溫泉鎮鎮長張洪雨在北京市四中院主持的調解中,對上訴人提出各項賠償均予以否決,包括被埋財物、被毀種植物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1405號判決充分地發揮了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職能,代表了行政法審理獨立、不受干擾的司法獨立精神,對北京市各級政府依法行政具有良好的警示和積極促進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