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1、喪葬費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失費。
5、其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上班期間意外死亡賠償標準上班期間職工意外死亡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的具體 賠償標準 為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從 工傷保險 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喪葬補助金的標準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 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其配偶每月40%,其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親屬每人每月30%;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根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死亡賠償標準因工死亡賠償標準如下: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1、因工死亡賠償標準如下: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他情形。
二、因工死亡的條件有哪些
因工死亡的條件有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2、因工傷事故或職業病中毒直接導致死亡;
3、工傷或職業病停工留薪期間死亡;
4、工傷舊傷復發或職業病舊病復發死亡;
5、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享受傷殘補助金期間死亡。
員工在工作崗位意外死亡應該怎樣進行賠償員工在工作崗位意外死亡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的屬于工傷。喪葬補助金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指職工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工作意外死亡賠償標準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按本人工資為基數每月支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48個月至60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省級政府制定。
法律分析
按照勞動法規定,單位沒有臨時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都是勞動合同制職工,只有合同期限不同。勞動者工作崗位上意外死亡,遭遇事故傷害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亡,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生前供養親屬每人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30%發個撫恤金(配偶和孤寡老人提高10%,合計不超過本人工資) 。勞動者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內死亡的,視同工亡,享有工亡待遇;超過48小時死亡的,按因病死亡待遇,由社會保險機構按照所在省市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規定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