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十年員工離職補償標準要分情況。勞動者主動 辭職 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或者 賠償金 ;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導致勞動者離職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的,在工作十年的情況下應支付20個月 工資 作為賠償金,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越長相對應的 工資福利 等都會根據時間的增加而增加。那么關于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關于十年以上的員工離職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如果是用人單位非法解聘的應該支付十個月的兩倍的 經濟補償金 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也就是二十個月的 工資 標準補償金。 一、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根據《 勞動合同法 》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 1、屬于 合同到期 單位不續簽的情況,十年應當支付十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如果合同續存期間,裁員不合法,則應當支付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你經濟補償金二倍標準的 賠償金 。十年也就是二十個月。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如果是違法辭退,則需要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 終止勞動合同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年以上員工離職補償標準是怎么樣的?關于離職補償,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 勞動合同期限 到期了,但是勞動者不續簽的情況,那么用人單位應該要補償十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非法解聘的要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工作滿十年以上辭退怎么補償需要補償雙倍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的賠償金,也就是勞動者每工作滿一年用人單位需要補償勞動者兩個月工資。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愿意續簽的,或者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分析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用人單位有以下幾種情況的,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一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二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三是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在一個廠里干了10年辭職了有補償嗎勞動者在廠里干了十年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其賠償如下江蘇干滿十年離職補償金 :
1.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轉正后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辦理離職手續,無補償。
2.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并辦理離職手續等;
3.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