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1、如果公司賣掉后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則沒有經濟補償。 2、如果新公司要求重行簽訂勞動合同,則原公司應根據勞動者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半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更多關于公司被賣怎么賠償員工,進入:查看更多內容
公司被賣掉后對員工的賠償標準一、正面回答
如果公司賣掉后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則知沒有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版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分析詳情
公司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化大生產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中國的公司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社團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特有的組織結構形式使公司的資本、經營運作趨于利益最大化,更好地實現投資者的目的。
三、中國制造企業為什么會被賣掉
中國的崛起直接傷害到了發達國家的利益。發達國家面對這種局面,心里面自然是不舒服的,發達國家要做的是盡量遲滯和阻止中國制造的發展和崛起。在發達國家工業水平和資本實力優于中國的年代,發達國家對中國市場是處于俯視的狀態,就跟現在看印度市場一樣。因此除了直接用先進產品占領中國市場,使用各種方法阻滯和扼殺中國制造的崛起,也是其市場戰略的重要一環,這其中最為重要的必殺技,就是收購,利用當時的中國資本短缺的劣勢,以及利用獲取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渴望,通過收購消滅掉潛在的競爭對手,從而達到狙擊中國制造崛起的目的。
公司被收購了員工有賠償金嗎【法律分析】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公司被收購了,一般員工沒有賠償金。公司被收購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勞動者和收購的公司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如果是公司破產、被撤銷、解散等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的,那么勞動者會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他情形。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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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賣給私營企業,員工需要賠償嗎如果是股東與法定代表人的變更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而公司沒有變更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是不需要工齡賠償的。
公司被收購的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不存在補償問題。
1、股權的變動是不影響公司員工的勞動關系的。那是公司法層面的問題。
2、如果變動后,公司新的管理層提出解除合同,需要補償。也就是說,收購的事和補償沒直接關系,能否給補償就看是否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公司賣掉了員工有賠償嗎 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