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 賠償后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是否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要看實際情況,比如 醫療費用 ,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支付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了,而且勞動者依法也無法向第三人主張的部分,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侵權的第三人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的。 根據目前實務中來看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后,在既享有 工傷保險賠償 請求權,也享有因侵權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同時。用人單位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支付相應 工傷賠償項目 之后,對于工傷賠償與侵權損害賠償中重復賠償的項目,如果勞動者尚未向第三人索賠且用人單位已經實際支付的,用人單位享有追償權。對兩種賠償中的兼得賠償項目、專屬賠償項目,用人單位不享有追償權。
一方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后還能向第三方求償嗎一、法律規定和實際執行不一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一般實際執行中只能二者選其一
二、法律延伸。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可見,人身保險具有疊加性,保險公司理賠后,并不獲得代位求償權,由此推斷,本案原告已報銷的醫療費,仍可要求被告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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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以工傷賠付以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償嗎單位以工傷賠付以后,可以向承包人追償。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員工因第三人的侵權行為受傷,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張享受工傷待遇,可以向第三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賠償后還可以追償嗎工傷賠償后不可以追償。工傷事故如果是外界暴力行為引起的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則事故存在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一是基于侵權的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二是基于勞動合同的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根據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用人單位應當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未辦理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事故后應當由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工傷賠償。侵權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如果用人單位能行使所謂“追償權”的話,實際上是剝奪受害人及其近親屬的權利。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單位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用人單位工傷賠償后沒有追償權。因為第三人侵權引起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的工傷事故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獲得雙重賠償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即工傷賠償和損害賠償。侵權產生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的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向侵權人行使,用人單位無權行使。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賠償后可否追償第三方 ;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