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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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經理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聯系電話:*****
住所地:***********
被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女,生于1988年,漢族,農民,住*村。
身份證號:****,電話:***********
現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均應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的部分項目和金額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
據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XX縣代家壩鎮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
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2012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 10% =11526元
2、護理費。
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
故,根據2012年陜西省行業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19514元 。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費。
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費的支出,也無醫院出具的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
根據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的范圍內,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
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法律規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濟南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
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
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
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熊XX,男,漢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XX鎮XX村二組。
被答辯人:郭ZZ,男,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屬實。
但對廣東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書責任認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形成原因與事故發生的過程及事實不服。
其發生事故時,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在廣珠東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在遇紅綠燈處,答辯人駕車在前面行駛,被在隨后無證駕駛無牌的被答辯人從車尾撞上緩緩慢行駛的答辯人的車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辯人在事故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辯人損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責任,更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制動系統、燈光系統不合格與被答辯人追尾發生本次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聯系。
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辯答人無駕駛資質、駕駛無牌摩托車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事故發生為碰刮更與事實不符。
發生交通責任事故后,在認定交通責任事故過程中,答辯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示事故現場錄像未果,認定過程中公安交警認定程序違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應該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二、 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參加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了交強險情況屬實。
其被答辯人的損失只能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擔,其他損失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
三、 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任何依據。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行造成的,根據最高法《關于確定發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依據是要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答辯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沒有任何過錯。
因此,要求答辯人支付精神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四、 被答辯人主張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
被答辯人是一在校學生,要求主張誤工費用的誤工單位系其親戚(有直接利害關系)開辦的,其主張賠償無效。
五、 關于車輛損失費,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承擔其車輛損失費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辯人的自行全部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并應依法剝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東莞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導語:因為交通事故被人起訴,可以通過答辯狀來維護自己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的權益。下面是我收集的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xxx,男,31歲,漢族,住房山區竇店鎮竇店村。
因原告劉占合、胡景芝、劉沛榮訴xxx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
一、 原告起訴的主體不適格
答辯人不應為被告。答辯人和司機張明不是雇傭關系。答辯人把自己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租賃給張明,并按月向張明收取租金。雇主洪維云雇用張明及其租賃的京G46361重型自卸貨車《見交通隊的詢問筆錄、(xxx7)朝明初字第1473號判決》,張明承諾自己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養路費、保險等承擔全部責任。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沒有認定張明有任何責任,更沒有認定答辯人有任何責任。原告與死者劉淑華的身份關系、原告的近親屬及家庭成員關系都不能確定。
二、 原告的訴求沒有事實
本案的事實是06年6月18日10時25分,司機張明駕駛租賃xxx的京G46361號重型自卸貨車,在行駛到北京市朝陽區東壩路350東站處時,發現租賃的該車右側中輪外輪輪胎無氣,在沿路找汽車修理廠時,看見附近有一軍靚汽配,于是就把該車開到軍靚汽配門臉房前,停車熄火,等待軍靚汽配的維修工人給貨車檢修(見勘查筆錄)。由于軍靚汽配的修理場地建設不符合要求,場地內有暗溝(見平面圖照片、勘查筆錄)。因暗溝上的水泥板斷裂塌陷,貨車側翻,把兩名維修工掩埋,貨車及軍靚汽配門臉房損壞,兩名維修工不治身亡。此一事故屬意外事故,司機張明和兩名死者都無責任(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生后,答辯人對死者非常同情,并進行積極救治,對死者家屬進行積極撫慰,正在通過保險公司積極為死者賠償,并因此受到很大的經濟損失。而作為軍靚汽配的所有人肖啟來,卻不為死去的兩名員工申報工傷,不作工傷賠償,也沒有對貨車側翻造成的損壞進行賠償。
原告及死者都是農村戶口,原告一位75歲,一位73歲,一位18歲,且沒有失去勞動能力,不需要死者撫養。答辯人更無必要支付其撫養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補助標準以實際需要計算。死亡賠償金就為精神撫慰金。
三、 原告的訴求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北京市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68條:(三)無法確定各方當事人有過錯或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第72條: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由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但有證據證明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中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義務并已經采取了適當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處置措施,機動車一方無過錯的.,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額度承擔責任之規定,答辯人和張明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被扶養人還有其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農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4886元/年)的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到18歲;被扶養人無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7860元/年),按二十年計算。”;第23條、第22條: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以實際需要,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補助標準確定。誤工費以醫院的證明和單位的證明計算。根據《最高院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解釋》第9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之規定,精神撫慰金就包含在死亡賠償金之中。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朝陽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
代理人:李浩
2017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被答辯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聯系方式。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訴答辯人交通事故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針對原告的起訴書提出不同的意見):
一、交通事故認定書對答辯人的責任認定有誤。
1、交通事故基本事實
xxx1年5月8日晚,答辯人于XX路段騎著一輛摩托車由西向東正常行駛。突然,被答辯人在XX路段的十字路口出現。答辯人見狀立即剎車,可是由于當時被答辯人離摩托車的距離比較近,仍沒能阻止摩托車撞上被答辯人。當時,答辯人行駛至十字路口時,明明人行道上是紅燈,可是被答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才導致該場事故的發生。
2、責任認定有誤
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答辯人對本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而被答辯人負次要責任。該責任認定明顯有誤。答辯人是屬于正常在道路上行駛,而被答辯人闖紅燈,違法交通規則,所以,被答辯人應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原告主張的部分交通事故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缺乏法律依據。
1、醫藥費,原告主張8500元,現今答辯人醫院開具的醫藥收據是6500元,對于其余的xxx0元醫藥費,原告不能提供有用證據證明,所以答辯人只認可6500元醫藥費。
2、護理費,原告主張1456元,答辯人對護理期限沒有異議,護理費標準過高,應以30元一天計算。即護理費應為1080元。
3、殘疾賠償金,原告主張17560元,本答辯人對原告所作的法醫學鑒定書沒有異議,但原告至今未給付答辯人其身份證及戶口簿的復印件,使得答辯人現在無法確定其是城鎮人口還是農村人口;另一方面,原告提供了原告的租賃合同和財產合伙租賃協議,以及出租人、合伙人的證人證言,兩人與原告存在利害關系,故答辯人認為上述合同和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為了維護法律的公正、公平,希望法院能夠給出公正裁決。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X月X日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怎么寫?請看下面: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張正云,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漢族,住綦江縣文龍街道浸水村上壩社12號。
答辯人因李茂云訴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李茂云未確保行車安全應承擔部分交通事故責任,事發后由于李茂云索賠過高,故雙方未達成協議。
1、答辯人于20XX年2月28日駕車從通惠開往綦江縣城,行至五一二加油站路段,同向行駛的李茂云駕駛摩托車與答辯人相擦掛,李茂云與答辯人發生交通事故屬實。
2、雖然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認定答辯人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根據事情發生的實際情況,李茂云未注意行車安全應當承擔事故的部分責任。
當時的實際情況是李茂云對道路上的情況估計不足,駕駛摩托車沖到答辯人前面,因對面來車靠邊避讓,李茂云未確保安全,停車時左腳離答辯人車輛太近,導致其左腳被車輪壓傷。
3、交通事故發生以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居中調解,李茂云提出的賠償費用過高,所以雙方就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
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應當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據,且應當依照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計算,李茂云請求賠償的項目除醫療費外,其余賠償項目均不符合相關規定,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1、交通事故發生時沒有發現李茂云有明顯傷情,為何產生275.14元的醫療費,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值得懷疑。
醫療費應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收款憑證,結合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李茂云應當提供正規醫院的診斷證明和相應的醫藥費票據。
2、李茂云受傷極其輕微,也未住院治療,不存在因誤工而減少收入,其提出的3000元誤工費毫無道理。
李茂云只是普通的農民,即使有誤工損失也只能按照農林牧漁行業的標準計算,不清楚李茂云是如何計算出3000元誤工費的。
3、李茂云只是極其輕微受傷,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無需他人護理,其請求賠償450元護理費無從談起。
4、李茂云請求賠償100元交通費明顯是獅子大開口,顯而易見與實際的交通費損失不符。
李茂云家離縣城任一家醫院都很近,最多就是去醫院檢查一下,往返乘坐公交車不超過四塊錢,其主張100元交通費是實際損失交通費的幾十倍。
5、本案案由為人身損害賠償,李茂云請求賠償車輛保管費285元、皮鞋損失150元及請人開車損失10元不屬于人身損失而是財產損失,不屬本案審理的范圍,李茂云應當另案起訴。
此外,事發時李茂云穿的是舊皮鞋,150元至少可以買兩雙那樣的新皮鞋,李茂云請求賠償150元皮鞋損失過高。
6、李茂云受傷極其輕微,于其身體并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可能有多大的精神痛苦,其請求賠償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于法無據。
此致
綦江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張正云
20XX年5月30日
交通事故應訴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訴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我公司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交通事故賠償答辯狀怎么寫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
20xx年10月20日5時30分,被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沿205國道由北向南行至原******路口時,與推著自行車由西向東過公路的***發生事故,造成王景美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大隊事故科交通事故認定書第*****號認定被告***負該事故主要責任,***負事故次要責任。
原告***與20xx年11月25日向貴院提起賠償訴訟列我公司為被告人之一。
我公司認為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即無實事根據也沒有法律依據,因為:
一、 肇事車******號車不屬于我公司占有和使用,我公司沒有義務對此事故承擔責任
該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形式通過我公司從**公司購買的,我公司為了保護我公司的權益而保留了所有權。
該車已經與20xx年2月28日交付與***,并由其占有和使用。
我公司僅僅保留了與追索貸款相關的權利即所有權,由我公司與***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提車單、車輛確認書、家人同意書、保證合同、分期付款單所證實。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車輛租賃合同》是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其法律特征是:承租人直接向租賃物的生產者受領租賃物、價款以租金的形式支付、租賃期間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有對租賃物歸屬的選擇權。
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買受人將應支付的總價款在一定期間內分次向出賣人支付的買賣合同。
即將價款分成若干份,分不同日期支付。
我公司與***所簽訂的名為車輛租賃合同的合同的內容充分證實了我公司與***之間的這種法律關系。
該合同第二款、第三款第三項規定:由我公司根據承租人***的選擇確定了所購車輛,并由承租人***直接在生產廠家提取租賃車輛。
租賃物確認書與提車單也證明了這一點;第四款第三項、第六款第三步5、6、11項明確規定了在租賃期間所發生的風險與租賃物的維修由承租人承擔;第六款第15項也規定了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后對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這些實質內容充分說明了我公司與**之間的`合同是通過分期支付租金作為貸款(此租金是車輛價格加我公司適宜利潤構成)的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這也可以由應付租金明細表進一步證明。
我公司對肇事車輛僅僅保留了在租賃期間的所有權,對車輛保留所有權的方式也就是不辦理過戶手續,即我公司在租賃期間仍是該車的車主。
而***對該車輛實際支配與管理該車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實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權的車輛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購買方使用該車輛進行貨物運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出賣方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請示》批復:“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并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規定:“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
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依據以上實事與法律,對于告***駕駛******號重型普通掛車所造成的任何損失與我公司無關。
二、***不是我公司職員也與我公司沒有任何勞動關系,其行為所產生的責任與我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承上所述,我公司與***之間是租賃合同關系,我公司除對車輛保留的所有權而與相關的付款督促關系外。
我公司即不向其發工資也沒有對其進行管理與紀律約束,被告人***不是我公司的職員也沒有與我公司發生任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
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對被告***的個人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我公司沒有承擔義務。
綜上理由,我公司與***之間是一種融資租賃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我公司對***的行為以及肇事車輛沒有管理或約束的權力,肇事車輛完全由***支配,***與我公司也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所以原告列我公司為被告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法庭維護我公司的合法權利,駁回原告對我公司之請求。
同時我公司保留追究原告因本次行為對我公司造成損害的權利。
此致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