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一、 試用期 辭退有 代通知金 嗎?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被用人單位辭退,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的,對于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的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的 賠償金 。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 勞動爭議仲裁 委,申請勞動仲裁, 立案 時需攜帶: 仲裁申請書 2份、申請人 身份證 復印件1份;相關 證據 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北京 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 開庭審理 ,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屬于用工方與勞動者之間的考察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無任何理由提前3天通知用工方 解除勞動合同 。而用工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或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 刑事犯罪 、 勞動教養 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但是,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 試用期間被公司辭退是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因此被辭退的人是受到法律保護去要代通知金的,如果無緣無故被公司辭退 申訴 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了,工作者也可以向相關的部門提起或者向法院提起申訴。法律上有相關的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利益不受侵害。
試用期辭退有代通知金么試用期 辭退有 代通知金 么 試用期辭退一般是沒有代通知金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的。用工方 解除勞動合同 是否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或代通知金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的事由。若因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其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他勞動者個人原因導致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例如:勞動者違紀、造成重大損失、 刑事犯罪 、 勞動教養 等符合第39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時,用工方也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代通知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 工資 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 勞動合同 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規定向職工索賠。據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得要求支付培訓費,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即便是在試用期也應支付費用。 關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 根據《 勞動法 》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有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約定應符合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處理此類 勞動爭議 應嚴格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于試用期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問題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但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單獨決定。只 要約 定內容不與法律、 法規 、規章相抵觸,且公平、合理、合乎實際,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可將其作為處理勞動爭議的依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時候被辭退是沒有任何補償金的,一般在試用期被辭退的員工,用人單位都會以勞動者不符合錄用的條件為由辭退該員工,那么按照勞動法的相關條例規定,用人單位的這一做法是完全符合該法律條例的,因此也就不用支付任何補償金。
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嗎?試用期 內開除 代通知金 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依據我國 勞動法 規定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職工患病或者因公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也不能勝任,試用期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經過培訓,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 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改變的。單位應當提前告知本人, 解除勞動合同 。 一、試用期 解除合同 要提前通知嗎 《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有很多種,但適用代通知金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的卻只有3種。該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解雇代通知金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除此之外,無論是用人單位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還是經濟性裁員,或者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均無須適用代通知金。因此,有的勞動者在主張用人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并要求支付 賠償金 時,一并主張代通知金,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于 最低工資標準 。 見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了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了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為試用期或見習期是有必要的。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見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后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見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為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 法規 定的工資權。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 勞動關系 后,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二、試用期內被辭退有補償嗎 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是否需要支付 經濟補償金 ?如果需要,則經濟補償金是多少? 綜上所述, 試用期內開除代通知金 ,試用期,單位應當提前通知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員工有權要求賠償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按照職工一個月的工資支付,試用期內單位支付的工資不能對于最低工資標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職工支付解除合同 經濟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