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公安機關可以強行做傷情鑒定。這是公安機關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的職權范圍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如傷情構成輕傷以上,對方將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律分析
現實生活中,大家斗毆的現象是很常見的,在打架致傷后,公安機關若想確認是非,最司法傷情鑒定是一個不錯的選擇。或者一方當事人想得到補償,也可以通過傷情鑒定的方法來確定補償額。輕傷應當24小時內公安局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沒有規定超過多長時間就不能做鑒定。鑒定可分為刑事傷情鑒定和民事司法鑒定;刑事傷情鑒定,此鑒定結果是為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了給犯罪分子定罪量刑。傷養好后即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情鑒定,傷情鑒定以兩次為限,實際上可以鑒定三次。第一次是公安機關帶你到公安局法醫那里免費鑒定,如無異議,這次就認定了。第二次,是向有鑒定資格的市級司法鑒定中心申請,鑒定是收費的,錢由公安機關出。如無異議就終結了。第三次是向省級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費用是公安機關出,這是最終鑒定了。在一般情況下,對做司法鑒定的時間是沒有強制性規定的,但從理論上來說,在受傷二十四小時之內做司法鑒定能更準確的鑒定傷情,公安機關也能今早斷案,想得到補償的嗯也可以較快得到補償費。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復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鑒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復雜,一時難以進行鑒定的,待傷情穩定后及時提出鑒定意見,并出具鑒定文書。
法醫對傷情鑒定的依據是什么注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提問是2012年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此后法律規范進行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了修訂,為防止誤導網友,現對答案進行整理如下:
法醫對傷情鑒定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 司法部聯合發布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下標準于2014年1月1日已廢止。《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
我國法律中有關傷情鑒定的規定,是依照什么制定的?日常生活中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當身體受到不法侵害時,我們做不做傷情鑒定,為什么要做傷情鑒定,什么時間(時機)做,做傷情鑒定要注意什么等等法律法規知識。今天我們就說說“傷情鑒定”。
一、什么是“傷情鑒定”及法律依據。
一是什么是傷情鑒定。簡單地講就是損傷程度鑒定。是指確定受害人被傷害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的程度,即確定其機體組織結構的破壞、功能障礙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響和損害程度的過程判定。一般由具有法醫專業鑒定資格的鑒定人通過科學手段對受害人的損傷進行鑒定,出具鑒定意見。其鑒定結果是判定違法犯罪分子是罪與非罪,是治安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的主要標志之一。其鑒定結果根據損傷程度分為輕微傷、輕傷(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和重傷(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二是傷情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聯合制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
特別提醒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頒布實施的同時,廢止了“《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人體輕微傷鑒定標準》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二、傷情鑒定的時機。
傷情鑒定一般是在人身傷害案件中,在向公安機關報案以后被侵害人自己要求或受傷程度有爭議時公安機關所應當同意進行的鑒定。該鑒定不能自己私自去做,需要有辦案單位同意開具的傷情鑒定委托書請法醫或者指定的機構鑒定,且受傷后經辦案單位同意立馬就可以去做。目的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經鑒定達到輕傷,則應當由偵察機關立案,檢察機關進行公訴。
具體地講: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報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0、91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機關應當進行傷情鑒定。
(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
(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做傷情鑒定是為了區分罪與與非罪的標志之一。但不是什么案件都要做傷情鑒定,比如,是一般的打架斗毆,就不需要做傷情鑒定。但輕傷以上的以觀察、檢測損傷后果為鑒定依據,包括影響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醫療終結后進行鑒定(3-6個月);重傷損傷程度的鑒定,應當在判決前完成。凡不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鑒定須在1-3個月之內進行;凡影響容貌和組織、器官功能的損傷,須在傷后3-6個月內進行鑒定,疑難復雜,一時不能確定的損傷,要盡量在1年之內完成鑒定。
傷情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的哪個環節?一、傷情鑒定屬于司法鑒定的哪個環節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
傷情鑒定一般屬于司法鑒定的第一環節。因為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如果錯過時間等傷勢好轉就無法進行鑒定,而司法鑒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病人身體狀況比較穩定以后進行,傷者體內有固定物的需取出固定物。
傷情鑒定與司法鑒定的區別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
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司法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鑒定申請而發生,如果當事人要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提出申請鑒定比較妥當。
目的不同
司法鑒定主要在于評判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鑒定的結果。而傷情鑒定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鑒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鑒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后可能痊愈而不影響功能。
標準依據不同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司法鑒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司法鑒定GB18667-2002》,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鑒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使用目的不同
司法鑒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鑒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等級劃分不同
司法鑒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鑒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
公民在被別人侵犯的時候應該有的正確想法是找法律來幫助自己,而當事人如果到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了法院之后肯定會被要求先去進行必要的傷情鑒定,而這個傷情鑒定實際上是司法鑒定首先要做的流程,因為傷情會因為時間的流逝而慢慢愈合,最后就很難確定受害者實際的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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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鑒定標準依據是什么傷殘鑒定標準 依據是什么 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我國現在已經有用來評定 人身損害 傷殘 登記評定的相關標準 1、我國現有的對于人身損害傷殘進行評定的相關標準 在我們現有的司法實踐里面強制傷情鑒定的依據 ,一般比較常用的殘疾評定標準主要有下面三個: (1) 我國現行的《 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 工傷 與 職業病 致殘等級》,可以用來對于各種員工因為 工傷事故 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2) 我國現行的《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 》,可以用于各 交通事故 里面的當事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 (3)我國現行的《人體損害傷殘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可以用于除了由于交通事故以及工傷事故而造成的殘疾進行評定。在當前,我國還沒有統一的標準。 2、對各個關于人身損害傷標準的強制力進行比較 從各個對于標準的標準的強制力來看,我國現行的《交通標準》級別是屬于最高的,它屬于是國家強制級別的標準;其次就是《 工傷標準 》,它屬于是國家推薦級別的標準;對于一般造成普通人身傷害的,它屬于標準級別里面最低的,我國當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對于一般的普通級別的傷害案件的處理,一些的省份會適用《工傷標準》里面的法律 法規 ,另外一些的省份會適用《交通標準》里面的法律法規,還有一些的省份會自己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 停工留薪期 內,原 工資福利 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 傷殘等級 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 工傷醫療待遇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面所說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從而對于在 意外事故 里面致殘的當事人的傷殘情況進行定級。在相應的法律法規里面,幾級傷殘包括了一些什么樣的病癥,都有十分詳細的表述。但是由于我國的各個地區的殘疾評定的標準不易,因而相關的傷殘等級的評定還需要根據所在地區來進行確認。